【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0]428号【发布日期】2010.12.06【实施日期】2010.12.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派出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公检法机关对部分刑事案件的审级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刑事审判工作,统一规范下列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管辖:
一、故意犯罪致人死亡,依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审判,经审判确定刑罚。
其他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属重大、复杂的,受理案件的基层法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审判,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提级管辖。
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毒品案件: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200克以上的,或者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400克以上的毒品案件。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150克以上的,或者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300克以上的,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共同犯罪的,涉毒犯罪多起的,或者毒品含量纯度在70%以上的毒品案件。
(三)涉案毒品数量超过上述规定的,对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指控罪名有争议的毒品案件,受理案件的基层法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请求移送由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审判,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提级管辖。
三、被告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审判。
四、盗窃、抢夺数额200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合同诈骗数额4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审判。
五、贪污、受贿数额300万元以上的,或者被告人系副局级以上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审判。
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案起诉的,原则上均由受理成年同案犯案件的法院管辖。如果未成年同案犯涉嫌其他犯罪,需要由上一级法院管辖的,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原则由上一级法院管辖。
七、公安机关仍按现行侦查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和移送案件,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可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通过指定管辖或提级管辖的方式调整检察机关内部级别管辖,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公检法机关对以上刑事案件审级管辖有争议的,分别报请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