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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0]341号【发布日期】2010.10.11【实施日期】2010.10.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近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经营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大部分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被害人集体来访现象。为了进一步加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稳妥处理集体来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我市法院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引发的集体访,影响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影响首都的和谐稳定。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将审理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二、全市法院在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能动司法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要积极主动介入审理过程中发生的集体来访,提高接处集体来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服务首都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

三、要依法贯彻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也要充分考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挽回被害人损失、平息对立情绪、教育改造罪犯、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首都稳定。鼓励被告人及时清退违法所得款项,积极主动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确实在量刑上体现从轻。实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要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支持和协调。对于审判阶段出现的集体访以及其他重大、敏感因素,要及时以案件信息专报等形式报告当地政法委和上级法院。要严格贯彻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疑难法律适用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

五、刑事审判庭受理案件后,要加强与公诉机关、侦查机关的配合,了解起诉阶段、侦查阶段被害人集体访的有关信息,掌握被害人的相关动态。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接处集体访的工作预案,为审理阶段妥善处理被害人集体来访做好充分准备。

六、刑事审判庭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集体访接处工作,立案庭、申诉审查庭、信访办、法警队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接处集体访实行案件承办人具体负责制度,主管院长、庭长、审判长要加强对集体访接处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接待来访被害人需两名以上审判人员参加。必要时,庭长、审判长参加接访工作。

七、接处集体访时,要根据来访被害人人数等具体情况,要求来访被害人推选代表反映诉求。要认真了解诉求,详细记录,依法答复来访代表。对于需经合议庭评议或向庭、院长汇报后才能予以答复的,研究后依法及时予以答复。要督促来访代表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来访被害人。

八、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加强与被害人代表的沟通,及时了解被害人诉求。在不泄漏审判秘密的前提下,及时主动向被害人代表通告案件审理进度。进行开庭、宣判等重要诉讼活动,应当依法通知被害人代表,并督促被害人代表及时转告其他被害人。要切实做好相关劝解工作,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集体来访和无序来访。

九、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无特殊情况,应当在法庭公开宣判。公开宣判时,应当通知适当数量的被害人代表旁听。宣判后,依法及时向被害人代表送达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向旁听的被害人代表做好裁判内容的解释工作,并督促被害人代表及时将裁判内容和法院的相关解释转告其他被害人。

十、要切实做好重大活动、重大节日等敏感时段的集体来访接处工作。在敏感时段前夕,要认真了解被害人的诉求,加强对被害人集体来访、闹访等信息的研判,通过主动约访被害人代表等方式,做好释法析理工作,缓解情绪,减少对抗,避免集体来访在敏感时段、地点的发生。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切实做好被害人的稳控工作。

十一、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赃款、物线索,依法及时查明不会导致案件审理太过迟延的,要及时查明赃款、物,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不能查明的,要及时将赃款、物线索反馈给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要加强与公诉机关、侦查机关的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十二、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被害人集体来访,要加强正面引导,不得消极应对。在接处集体来访过程中,不得采取躲避、拖延、推诿等方式,不得对来访被害人代表敷衍了事,要切实避免激化矛盾。

十三、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涉案投资人来访的,参照上述规定予以接处。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涉及的被害人或投资人来访的,告知其依法向相应的司法机关表达诉求。

十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对于贯彻意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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