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2010]234号【发布日期】2010.07.01【实施日期】2010.07.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因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对法院委托的刑事案件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适用标准不统一,市一中院就刑事审判中如何审查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结论向我院请示。我院经研究后认为,在新的国家统一标准出台之前,应统一适用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现为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制定并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修订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我院将以上意见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在新的国家统一标准出台之前,除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可由你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请各院在今后的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的问题,按照我院意见,统一适用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现为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制定并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修订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特此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2010]刑他字第4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