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0]103号【发布日期】2010.03.19【实施日期】2010.03.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城乡结合部建设是北京市委、市政府在北京建设世界城市新的发展阶段作出的战略性决策。2月26日,全市城乡结合部建设动员大会在北京会议中心隆重召开,全面启动了本市50个重点村城市化工程。由此可能引发相关权益人针对相关建设工程中拆迁、规划、腾退、治安等各类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为了确保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50个重点村城市化工程的顺利进行,现对全市法院涉本市城乡结合部50个重点村城市化工程建设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全市各级相关法院应当提高对于本市城乡结合部建设战略决策重大意义的认识,对涉城乡结合部建设工程的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查予以高度重视,从全局出发,发挥能动作用,以积极的态度,全力开展好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
2.对于城乡结合部工程建设可能涉及的拆迁、规划、腾退、治安等各类行政案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法快立、快审、快结。
3.当事人在涉城乡结合部建设行政诉讼案件中一并提起先予执行申请的,应当严格依照市高级法院《关于在行政诉讼中稳妥适用先予执行措施的通知》(京高法发[2010]14号)的相关要求办理。审理法院拟决定先予执行的须报市高级法院批准。
4.审理涉城乡结合部建设行政诉讼案件,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及诉求,积极开展协调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当事人对于城乡结合部建设政策的理解和支持,促进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切忌工作生硬,坚决杜绝危及社会稳定的过激事件的发生。
5.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对于案件审理中的情况、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通报,争取党委的支持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配合。
6. 加强涉城乡结合部建设行政案件的信息报送工作。各相关法院对于受理的所涉案件,及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高级法院行政庭报告。
本通知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高级法院行政审判庭联系。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