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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公布审判工作所依据的2009年几类参照指标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0]165号【发布日期】2010.05.18【实施日期】2010.05.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去年4月1日,我院以京高法发[2009]183号文件,对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2008年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离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失业月保险金最低标准,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支出、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消费量等14项指标进行了公布。为了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保证相关指标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现将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09年度最新13项统计资料予以转发,以便全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指标待另行公布)。

特此通知。

附:2009年城乡居民人均收支等情况表

指标

单位

数值

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7893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738

3.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

1870

4.离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

3170

5.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800

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元/月

410

7.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元/月

562

8.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

14040

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1986

10.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9141

11.农村居民人均粮食收入

公斤

400.7

12.农村居民人均粮食支出

公斤

347.7

13.农村居民人均粮食消费量

公斤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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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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