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0]194号【发布日期】2010.01.01【实施日期】2010.06.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更进一步落实知识产权司法为民的要求,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透明度,为广大群众查阅裁判文书提供便利,结合我市法院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结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应在结案后分别上载至北京法院网(bjgy.chinacourt.org)和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ipr.chinacourt.org)。
2、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指定专人负责本庭审结案件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3、上网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为一、二审判决书,不包括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等。
4、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本月20日前审结并需上网的裁判文书名称、数量等信息做成统计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至市高级人民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指定邮箱;裁判文书名称的格式依照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2009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报送2010年度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电子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执行。
5、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对于在本月20日前审结的且需上网的裁判文书,应于下月20日前完成上网工作。各月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应经各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检查确认后,做成统计表格随下月统计报表一并交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计表格应由各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签字确认。
6、上网裁判文书内容应当与正本一致,并应当填写完整结案日期;上网裁判文书中自然人的自然情况仅列明其姓名,删除自然人的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或居住地等信息;文书中有图形无法在网页上显示的,亦应予以删除。
7、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监督指导,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进行技术支持。
8、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每年度对全市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内容及其报送工作进行考评,对优秀裁判文书和优秀组织者进行表彰。
9、本规定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解释,自2010年6月2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0日前审结的案件仍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0月10日颁布的“京高法发[2003]299号”《关于建立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页的规定》的内容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