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2]337号【发布日期】2012.11.09【实施日期】2012.11.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的规定,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整应对工作,现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自2013年1月1日起,全市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确定判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一审法院在2012年12月31日前依原有赔偿范围和标准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以原有赔偿范围和标准作为审查依据。
全市法院对目前已经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加快审理进度,力争在2012年12月20日前依法审结。
第三条 全市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全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依法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使被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力争实现案结事了。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要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努力促成和解。
附带民事诉讼双方依法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受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 全市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对于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犯罪侵害,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及时给予救助,努力化解矛盾,确保法律、政策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全市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告人及其亲属转移、隐匿财产,以确保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