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2]387号【发布日期】2012.12.10【实施日期】2013.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贯彻矛盾纠纷基层化解的原则,进一步便利当事人诉讼,综合考虑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经济发展情况及法官审理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法[2004]265号)》第二条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现指定辖区内的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该方案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312次审委会讨论通过,并报最高法院备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方案如下:
1、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可以管辖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法院名单: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2、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重大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4、对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5、本方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6、本方案所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五号)》中集中管辖的案件。
7、本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各院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