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2]382号【发布日期】2012.12.10【实施日期】2013.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法发[2012]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法院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当事人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将申诉材料移送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不服,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经立案庭审查,符合立卷复查条件的,立案后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复查和再审。
第三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不服,其行政申诉和再审申请被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驳回,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经立案庭审查,符合立卷复查条件的,立案后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复查和再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或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不服,其行政申诉和再审申请被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驳回,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经立案庭审查,符合立卷复查条件的,立案后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复查和再审。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提出抗诉的,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再审。
第五条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