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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5]45号【发布日期】2005.03.03【实施日期】2005.03.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各二级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通过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邮政局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本着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充分利用邮政特快专递的专业优势,开办了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以下简称“法院专递业务”)。为使各级邮政部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及内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诉讼文书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项业务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送达信息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新型单证照类特快专递业务。

内件性质: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收寄范围暂定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等。

二、资费标准

省际间寄递:起重500g,40元;续重资费执行现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标准。

同城寄递:起重500g,20元;续重资费执行现行同城特快专递邮件资费标准。

邮寄费用由各法院与投递邮局协商结算。

三、各部门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各级人民法院

1.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法院专递”的组织、收发及与邮政方协调工作。

2.负责对送达地址的确认,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手机)等内容。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3.负责将需要通过“法院专递”送达的法院文书装入特快专递专用封套,在“法院专递”专用详清单上书写正确的送达地址,核对文书内容,并在详清单“文书名称”栏目内勾项。对涉及案件各方当事人住址相同的“法院专递”邮件,法院在交寄时,应在信封上(内件名称区域)用红色标注“○”记号。

4.与邮政速递部门做好“法院专递”邮件的交接工作。

5.各院可以根据办公经费状况确定“法院专递”费用的负担方式。办公经费确实无力负担的,可以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当事人负担,但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具备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例外。

(二)邮政部门

1.成立由主管局长挂帅,公众服务处牵头,网络运行处、计划财务处和速递局参加的“法院专递”项目组。办事机构设在北京邮政速递局,负责“法院专递”业务邮政方面的组织、协调、管理、质量监控和监督检查。

2.各区局速递公司负责到所属区域的人民法院收取“法院专递”邮件,并与法院工作人员做好交接工作。郊区各区县局速递公司负责各郊区人民法院“法院专递”邮件的收寄工作。

3.各业务单位要指定联系人,负责本地区内“法院专递”邮件的投递和“法院专递回执”反馈工作的督导,及时回复查询。

4.时限及投递服务深度。

时限:按现行国内特快专递时限标准执行。

投递深度:必须确保“门到门、桌到桌”的服务水平,投递至邮件详清单上最具体的地址。

投递频次:按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执行,即“法院专递”邮件到达投递局的五日内,按照详清单上的送达地址投送三次(未能一次或二次成功送达的),并通过电话无法联系后,方可退回。

5.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法院专递”的管理和开发工作,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推进工作,实施项目经理制,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在重点做好市场开发的同时,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全网观念,做好省际间业务发展的协调与配合工作,特别是做好进口“法院专递”邮件的投递、“回执联”回寄和信息反馈。

(2)各局要加强与当地法院部门的业务联系、业务衔接和配合,充分发挥邮政整体优势和特快专递业务的特有优势,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树立高度责任意识,对工作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和业务处理规则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3)法院专递寄递内件的性质较为特殊,各局要严格落实交接、签收手续,杜绝“捎、转、代”,确保“法院专递”邮件和“法院专递回执”邮件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4)各局要切实落实反馈“回执联”的工作。法院专递邮件的“回执联”的及时反馈是提高业务质量的关键,各局要严格按照业务处理办法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回执联”的反馈工作,做到交接清楚、核对仔细。

(5)各局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有问题,要主动和当地人民法院联系,协商解决,以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有关问题和建议要及时报国家邮政局。

附件: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司法改革,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系统法律文书迅速、准确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业务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回执联”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邮政业务。

第四条 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用法院专递业务。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第二章 收寄处理

第五条 法院专递邮件一律采取上门揽收形式收取邮件,各开办局由速递部门负责组织作业,通过专人专车定点上门服务、派驻制等方式为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提供法律文书专递服务。

第六条 寄递“法院专递”邮件,各级法院应使用邮政部门统一制备、印有“法院专递”字样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清单和特快专用封套。详清单应用碳素笔或钢笔(或打字机)清晰填写收、寄件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收件人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住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将有关文书及材料装在邮政部门向法院提供的特快专递封套内,由当地邮政速递部门按照商定的时间上门收寄。

第七条 收寄“法院专递”邮件时,收寄人员要严格检查封装是否完好,详细填写登记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二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以备邮件查询、签收回执和责任划分。

第三章 投递处理

第八条 投递部门应严格按照特快专递邮件的投递时限、频次组织专人专车进行投递,确保投递质量。

第九条 投递时,投递员应请受送达人或收件人在邮件详清单的“回执联”上据实签收,同时注明收到时间。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或加盖公章或邮件收发章,并注明收到时间。

受送达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签收,如果本人不在的,可由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同住成年家属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或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收件人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可以由其中一人签收,代收人必须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并写明其本人身份证号码。对法院在交寄时在信封上用红色标注“○”的邮件,投递时只能由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对受送达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或“查无此人”的,应请居委会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出具收件人下落不明的文字证明,并在“回执联”上加盖公章后将原件退收寄局处理。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法律文书或无理纠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其协助解决,如确实无法投出,邮政部门应对拒不签收的邮件逐一登记,列明原因,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

第十条 “法院专递”邮件到达投递局的五日内,应按照详清单上的送达地址投送三次(未能一次或二次成功送达的)。若第一次投递未能投出的,应在第二次投递前设法与收件人进行电话联系后再投递,投送三次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

第十一条 投递局妥投邮件后,应在邮件详清单“回执联”和“名址联”的背面按投递频次加盖投递日戳及投递人员名章,将“回执联”汇总登列法院专递回执交接簿(见附表2略),逐件登列核清“法院专递”邮件与寄退该邮件“回执联”的“法院专递回执”(寄退时,应在详清单上的“内件说明”栏加盖“法院专递回执”字样)邮件的详清单号码,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随“回执联”于当日用邮政公事特快专递方式寄退收寄局。

第十二条 “法院专递回执”邮件收件人为“法院专递”邮件详清单上标注的“回执反馈地址”(寄件人单位名称下方)。具体为:“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某市(地区、自治州)邮政局(速递局)法院专递业务档案室”。

第十三条 原收寄局收到投递局退寄回的“法院专递回执”邮件后,应及时取出“回执联”,仔细与相关出口清单进行核对,并由指定人员将“回执联”送交交寄法院,与法院部门指定人员进行交接,勾挑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相关栏目,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收寄局收到无法投递而退回的“法院专递”邮件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应落实专人及时与法院联系,按其提出的意见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法院专递”邮件投递档案由各投递局县局速递邮件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没有速递局的,要指定部门负责),单独整理归档。

第四章 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 所有“法院专递”邮件的开拆、封发信息均应录入特快专递计算机跟踪查询系统。

“法院专递回执”邮件的投递信息均应按规定及时录入特快专递计算机跟踪查询系统。

第五章 查询补偿

第十七条 各法院专递业务开办局由速递部门(没有速递局的要指定部门)负责“法院专递”邮件的查询核实工作,对于用户提出的投诉,相关局应按规定及时将查询结果答复用户。

第十八条 收寄局负责“法院专递”邮件“回执联”的整理归档,要及时勾核“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催缴未及时反馈的“回执联”。投递局要负责各投递段道(或投递局所)投递的“法院专递”邮件“回执联”的反馈,统一管理“回执联”,及时退寄到相关收寄局。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九条 “法院专递”邮件在收寄局寄往收件人的寄递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损毁,邮政部门应迅速查清责任,并与法院协商,补办相关手续,免费重新寄递。

第二十条 “回执联”在投递局反馈回原收寄局的寄递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损毁,原收寄局迟迟未能收到的,原收寄局应及时向投递局查询,投递局应及时传真反馈“名址联”,由原收寄局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速递局或速递业务主管部门公章后,送交交寄法院。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及部分,按照《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及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邮政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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