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5]120号【发布日期】2005.05.13【实施日期】2005.05.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去年5月10日,我院以京高法发(2004)142号文件,对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2003年北京市城镇居民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等9项指标进行了公布。为了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保证相关指标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现将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04年度最新统计资料予以转发,以便全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特此通知。
附:2004年城乡居民人均收支等情况
发布单位:市高级法院研究室
联系人:陈建华
联系电话:65290364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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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单位 │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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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 │12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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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 │元 │156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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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元 │296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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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元 │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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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元 │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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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失业月救济金标准(失业保险金) │元 │347-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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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 │元 │8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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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元 │7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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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 │元 │4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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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收入 │公斤 │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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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支出 │公斤 │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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