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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5]174号【发布日期】2005.07.07【实施日期】2005.07.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系统涉诉信访工作,健全和完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明确北京市三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职责,规范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明确涉诉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思想,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确保涉诉信访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2、本着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工作职能,明确行为规则,落实工作责任,使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涉诉信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3、充分认识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义。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其他各项工作的“睛雨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法院裁判权威、提高法院公信力的角度,充分认识涉诉信访工作的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解决涉诉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切实把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基本原则

4、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重点落在基层。

5、坚持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办事与灵活处理相结合原则;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说理清晰、处理合法合理适当、化解平息有效。

6、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7、坚持标本兼治原则,既要立足当前,解决涉诉信访案件,又要着眼长远,建立健全涉诉信访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把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8、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原则,把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思想教育与惩治违法行为相结合。

三、职责范围

9、涉诉信访工作受理范围。原则上,凡是在程序中的案件一般不纳入法院涉诉信访事项受理范围。法院受理的涉诉信访事项范围应该是指对法院各项工作以信件、来访等形式的投诉、建议、批评、意见,如案件久拖未立、久拖未执等涉及程序之外的问题。具体如下:

(1)对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各类案件诉讼程序的咨询;

(4)正在审理、执行中的案件引发的具有不稳定因素的信访事项;

(5)不服生效裁决,但又不符合再审、申诉立案条件的信访事项;

(6)上级单位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7)反映立案、执行问题的信访事项;

(8)其他应由法院办理的信访事项。

10、涉诉信访工作机构职责。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部门在涉诉信访工作上的职责分工。信访工作机构及人员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接访和化解工作;负责对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考评,对逾期未能办结的书面催办,经两次催办仍未能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予以书面通报;全面、及时掌握和通报信访工作信息。其他业务部门除主要负责涉及本部门的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接访和化解工作外,在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办理和答复。

四、工作制度

11、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各级法院要建立由党组统一领导,主管领导同志牵头,信访机构组织协调,有关业务单位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涉诉信访案件,要逐案由部门或单位领导同志亲自包案,按规定期限予以解决。包案领导要包处理、包息诉、包稳控。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结案,或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12、实行挂帐督办制度。高级法院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将由本市法院系统管辖的越级访、重复访、群体访等信访案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挂帐给责任法院,并督促办理。对挂帐督办案件,责任法院要定期向高级法院汇报工作进度,高级法院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切实加强对重点案件的工作力度。

对重大、疑难的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等信访案件实行双挂帐制度,即高级法院各业务庭室,一方面要做好本业务部门负责的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一方面要对全市法院系统本业务口相关信访案件进行督查、指导、参与协调和处理。

13、实行信访考评制度。把开展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作为各院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法院干警工作考核、执法执纪监督紧密挂钩,严格兑现奖惩。

各级法院要把信访工作机构定期统计的涉诉信访问题的数量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数量与本院年结案数及个人年结案数的比例作为评价一个单位和一个干警工作水平和工作业绩的客观标准,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真正使涉诉信访的数量比与妥善解决涉诉信访的数量比和单位、干警的评比、考核、晋升挂钩,促使单位和干警避免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和努力化解涉诉信访问题。各级法院应将上述内容纳入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定本院具体的信访工作考评办法。

高级法院信访办定期对全市法院及本院有关责任部门的涉诉信访情况进行检查、汇总、统计、通报,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全市法院系统“双先”评比及高级法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

14、实行汇报制度。对涉诉信访数量多、案件复杂或存在较多问题的法院,高级法院可以要求其主要领导当面汇报工作并提出解决措施;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各级法院需编制信访摘报,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高级法院进行汇报。

15、实行公开办案制度。建立信访案件联办、会商、协办等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当事人缠访缠诉的信访事项,按照执法公开原则,由办理部门视具体情况采取公开答复、公开听证、公开审理、公开训诫、公开执行等方式进行处理,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16、实行责任追究倒查制度。在处理涉诉信访工作中,对执法不公、不严或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不到位、不认真导致当事人信访或重复访不止,甚至发生严重后果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倒查责任,严肃处理。除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以外,对有关责任人员应视情节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7、加强和完善院庭长接待日制度。院庭长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轮流接待来访,亲自解决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根据需要就信访人提出的突出问题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院庭长接待实行预约与定期、不定期相结合制度。基层法院应设立院长接待日,由院长(或副院长)定期接待来访人;高、中级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接待日,由院(庭)长或审判人员定期有针对性地接待来访人。对涉诉信访案件,院(庭)长可选择重点来访人进行接待,以提高工作效果。

18、健全和加强信访工作机构组织建设制度。各级法院应成立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涉诉信访工作。高、中级法院应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并配备精干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基层法院根据本院实际配备专职专人或设机构从事信访工作。对信访工作机构及人员赋予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信访工作的职能,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充分发挥作用。新调入的人员和拟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可以根据需要,先到信访工作机构进行锻炼。

19、建立预警联动制度。各级法院要加强与当地政法机关的协调,积极争取人大、党委政法委、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在日常工作中要通过专线联系、定期沟通交流等方式,密切部门间的联系,积极争取信访人所在单位、居委会、社区的理解帮助,形成涉诉信访工作的整体合力。

20、健全劝返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到中央机关、重点地区和市委、市政府越级上访的,以及涉诉信访案件已经结案不息诉罢访的信访人,各级法院应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工作预案、现场处置办法和紧急行动方案,确保信访紧急事件的稳妥处理。要确定专人负责劝返工作,保证联系渠道畅通,做到人力、物力有保障。各法院在接到上级机关和上级法院劝返、接回等通知后,要无条件的执行,同时应落实稳控措施,做好稳控工作。

21、完善信访工作信息电脑管理制度。各级法院要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涉诉信访工作电脑管理水平。挂帐案件要按照北京市委政法委涉法信访案件系统管理要求逐案录入;其他信访事项各级法院要自行建立和完善信访电脑管理系统。要求对信访信息认真核对,如实登记,对于来信来访,信访部门应于当日将信访基本情况录入电脑,信访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将处理结果、处理情况等信息录入电脑;应由其他审判庭室和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办结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应于当日将处理信息录入电脑。

五、工作程序和要求

22、排查。信访机构在工作中,要坚持日常排查,对日常的来信来访中发现的重大涉诉信访问题和有群体访苗头的案件,要及时上报。要把集中排查和定期排查结合起来,加大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对于排查出来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做好工作预案,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具体排查要求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点矛盾纠纷案件及群体性事件排查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23、接访。接访工作实行首办负责制度。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起来信来访,负责信访事项的处理或接转工作。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要求,能当场答复解决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解决;不能当场答复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办,重要信访事项要及时报经有关领导批示交办,需要进行复查、复核、再审或复议的,要及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切实加强初信初访工作,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解决在基层。

24、交办、承办和督办。对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法院,由高级法院以一定形式将案件交给责任单位。涉诉信访案件原则上交由生效判决所在法院承办;如属二审生效案件,二审维持原判的交由一审法院,二审改判或调解的交由二审法院。接受交办案件的法院如认为交办案件不应由其办理的,应向高级法院提出报告,由高级法院决定是否重新确定责任单位。

各主责单位接到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后,严格落实责任,确定包案领导,制定工作措施。尽快确定案件承办人、工作方案、结案期限,并按照要求报告案件进展情况。案件交办后,高级法院信访办要在第一周内进行确认,以电话询问、传真、面谈及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督办。案件办理截止日期前要做到及时提醒。具体办理程序上级机关有相应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25、化解。对所有涉诉信访问题,都要认真分析有无道理,原处理是否存在错误,做出正确结论。针对不同情况,可按以下要求解决:

(1)对原判确有错误,符合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提起再审条件的,要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重新作出裁判。对原判虽有瑕疵但不足以提起再审的,要向信访人讲明原因,告之其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纠正错判与裁判稳定性的关系,从而取得信访人的理解。

(2)对反映立案难、执行难,各类案件久拖不决等问题的信访事项,认真分析原因,克服困难,加大工作力度,及时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立案难问题的,要研究其起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信访人有关情况;对执行难问题,应加大工作力度,如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应及时说明并出具执行中止裁定;对反映案件久拖不决的,要研究长期未结的原因,讲明法律规定,及时审结,如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审结,要依法办理延审手续并向信访人讲明。

(3)对于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实,或者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但其提出了超出政策法律的过分要求的涉诉信访,应认定为无理信访。对无理信访,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积极推行联合接访、登门下访、公开答复、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提高息诉罢访工作的效果。

(4)对确有实际困难的信访群众,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其解决困难。

(5)对少数采取违法行为上访、无理缠访的人员,经说服教育无效的,依法提请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处理。

(6)对精神病人,通知其监护人,对其依法采取治疗、控制措施。监护人查不到或不负责任的,向有关街道(居委会)通报情况,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7)对信访老户,应建立信访老户档案,详细记载信访老户的案件事实、申诉理由与要求、上访史、不息诉的原因以及曾采取的解决措施等。并积极与信访人所在地的人大、党委、政府、基层组织、信访人所在单位等部门和信访人近亲属取得联系,共同做好信访老户的思想教育、稳定和息诉工作。

26、限期办理。原则上,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要在两个月内办结(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并向高级法院提交结案报告。期限内无法办结的,可向高级法院书面申请延期结案。其他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之日起,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对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及时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本机构处理的,转有关业务部门处理;情况重大、紧急的,及时提出建议,报请领导决定。

27、结案标准。原则上,只有实现信访人息诉罢访的涉诉信访案件才能作为结案处理。对确属无理缠访的案件,通过说服教育、解决问题等各种工作仍然不息诉罢访的,经制定稳控方案,落实稳控措施,符合相关规定和结案程序要求的,可以结案。结案同时发信访答复书,由信访人签收。对无理缠访案件的信访人,确定结案后可以在接访场所公示,信访人继续无理上访的,不再作为涉诉信访问题处理,立即通知稳控责任单位接回、控制,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他有关部门,统一认识,协调行动。

有关结案的具体要求可参照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涉诉信访案件结案的相关规定执行,而终结涉诉信访案件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执行。

28、结案报告。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符合结案标准的,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高级法院上报结案报告,有关结案报告具体要求参照北京市高级法院下发的《关于涉诉信访案件办理意见》(京高法发[2004]330号)执行。

29、归档。涉诉信访案件办结后,挂帐督办案件要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做好案卷整理工作,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具体要求按照《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涉诉信访案件立卷归档办法》执行;其他涉诉信访案件的归档参照该办法执行。

30、应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规范和强化现场处置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对违法上访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制裁。要正确运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并参照《信访条例》的相应规定,对少数蓄意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信访人员,坚决依法予以惩治。

本《实施意见》(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则:

本《实施意见》(试行)未尽事宜由市高院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试行)与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的规定、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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