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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5]207号【发布日期】2005.08.08【实施日期】2005.08.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原则,就有关事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时,如需对标的物作拍卖处置的,申请人应当在《拍卖机构选择方法告知书》上作出协商选择拍卖机构或由法院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明确选择。

二、当事人表示协商选择拍卖机构的,当决定拍卖标的物时,执行庭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协商选择拍卖机构,并告知当事人在高级法院审查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范围内作出选择。

三、被执行财产涉及多案,其中一案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协商的,视为协商不成;在协商选择拍卖机构时,多案当事人不能选择同一拍卖机构的,视为选择不一致。

四、当事人改变立案时作出的由法院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选择,要求再协商选择拍卖机构的,应当在标的物进入法院随机确定拍卖机构程序前提出,并提交书面意见和说明理由。

五、当事人协商选择拍卖机构的,应当由相关法院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在办理委托手续前,报高级法院备案。

六、拍卖机构接受了执行案件当事人的选择并经法院委托的,视为在高级法院随机取得项目,并根据被选择次数,在相应轮次中轮空。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北京市人民法院拍卖机构选择方法告知书

年 月 日 ( ) 执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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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自然人)  ┃ ┃性别 ┃ ┃ 出生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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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  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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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  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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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裁判文书案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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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执行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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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可能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物、债权委托专 ┃

  ┃ 告  ┃门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与本案其他当事  ┃

  ┃    ┃                               ┃

  ┃    ┃人协商一致后选择确定拍卖机构,或者直接由人民法院采取电脑配  ┃

  ┃    ┃对方式随机确定拍卖机构。两种方式均应在法院审查确定的、符合  ┃

  ┃    ┃司法委托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册中确定拍卖机构。申请人可以在本表  ┃

  ┃ 知  ┃中作出明确的选择,申请人未选择协商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或不作  ┃

  ┃    ┃选择的,届时法院将直接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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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在两种方式中 ┃1.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拍卖机构( )         ┃

  ┃         ┣━━━━━━━━━━━━━━━━━━━━━━━━━━┫

  ┃ 作出选择(√) ┃2.法院采取电脑配对方式随机确定拍卖机构( )    ┃

  ┣━━━━━━━━━╋━━━━━━━━━━━━━━━━━━━━━━━━━━┫

  ┃  申请人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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