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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监督管理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6]130号【发布日期】2006.04.24【实施日期】2006.04.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上诉、抗诉案件移转流程管理,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意见》,结合全市法院上诉、抗诉案件移转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监督是全市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诉、抗诉案件移转流程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电子信息对上诉、抗诉案件移转工作各个环节的用时及总体用时进行监督和通报。各法院根据监督、通报内容查找问题,改进上诉、抗诉案件移转工作,提高移转效率。

第二条 各级法院立案庭是负责上诉、抗诉案件移转流程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对全市法院上诉、抗诉案件移转流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 参与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依法办理上诉、抗诉手续,及时整理案卷、录入电子信息,向二审法院移转案件材料。

二、管理内容

第四条 上诉、抗诉案件移转流程管理对上诉、抗诉案件自一审结案至二审立案的各个工作环节的“时间节点”进行跟踪,定期予以通报。

具体时间节点及其工作内容包括:

(一)一审结案至上诉,指一审案件审结到当事人提起上诉所用时间。此时间段内,一审法院应及时送达裁判文书并整理一审卷宗。

(二)上诉至信息移送,指当事人提起上诉到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网上信息所用时间。此时间段内,一审法院应完成收取诉讼费用、送达上诉状或抗诉状副本、收取与送达答辩状副本等工作。

(三)信息移送至二审收卷,指一审法院移送网上信息到二审法院收到上诉、抗诉卷宗材料所用时间。此时间段内,一审法院应当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材料,二审法院签收。

(四)二审收卷至立案审查,指二审法院收到上诉或抗诉卷宗材料到卷宗材料检查合格,二审法院开始立案审查所经历的时间。此时间段内,二审法院应当完成上诉或抗诉卷宗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主要审查一审案卷装订是否合格,材料是否齐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卷宗材料,二审法院有权予以退回。

(五)立案审查至二审立案,即二审法院立案审查到二审正式立案所经历的时间。此时间段内,二审法院完成上诉案件的立案工作。

第五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一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二审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在接到二审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二审法院。

第七条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要求,一审法院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将案卷材料、上诉状等移送二审法院,最迟不得超过六十日,但涉外案件或公告送达的除外。

第八条 二审法院发现上诉、抗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应当在接到二审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三、操作要求

第九条 一审案件审结后,一审法院应当同时完成计算机电子信息报结。

第十条 接到上诉状或抗诉状后,一审法院应当将信息及时输入计算机。

第十一条 上诉或抗诉案卷材料齐备后,一审法院应当向二审法院移送网上信息,并及时移送案卷材料。

第十二条 二审法院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或抗诉案卷材料后,应当签收,并在计算机上输入二审收卷信息。

第十三条 经审查,发现上诉或抗诉案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二审法院将网上移送信息退回,并说明理由。一审法院应当及时补正,所经时间应视为一审法院移送案卷材料用时,直至移送案卷材料合格。

第十四条 经审查,上诉或抗诉案卷材料符合要求的,二审法院应当立案,并在计算机上输入二审立案信息。

四、监督通报

第十五条 立案庭应按季度对上诉、抗诉案件移转流程管理的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各级法院立案庭负责通报本院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具体包括:一审结案至上诉、上诉至信息移送、信息移送至二审收卷各阶段用时、总体用时和全院平均用时。

高级法院负责通报全市法院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具体包括:一审结案至上诉、上诉至信息移送、信息移送至二审收卷、二审收卷至二审立案各阶段用时、总体用时及全市法院平均用时。

第十七条 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立案庭应当每季度对本院的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报高级法院。高级法院负责对全市法院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五、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本意见所称抗诉案件是指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由于受结案方式的影响,管辖权异议案件、不予受理案件暂不纳入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 上诉、抗诉案件移转流程管理作为审判流程管理的一部分,纳入绩效考核及北京市法院“双先”考评。

第二十条 上诉、抗诉案件流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领导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24日起试行,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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