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7]97号【发布日期】2007.04.02【实施日期】2007.04.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时亦应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一)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二)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诉讼费用速算表
财产案件受理费
标的额 费率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50
1万-10万元 0.025-200
10万-20万元0.02300
20万-50万元0.0151300
50万-100万元0.013800
100万-200万元 0.0094800
200万-500万元 0.0086800
500万-1000万元 0.00711800
1000万-2000万元0.00621800
2000万元以上0.00541800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 30
1千元-10万元0.01 20
10万元以上 0.005520
执行申请费
标的额 费率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50
1万元-50万元0.015-100
50万-500万元0.012400
500万-1000万元 0.00527400
1000万元以上0.00167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