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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7]97号【发布日期】2007.04.02【实施日期】2007.04.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时亦应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一)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二)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诉讼费用速算表

财产案件受理费

标的额 费率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50

1万-10万元 0.025-200

10万-20万元0.02300

20万-50万元0.0151300

50万-100万元0.013800

100万-200万元 0.0094800

200万-500万元 0.0086800

500万-1000万元 0.00711800

1000万-2000万元0.00621800

2000万元以上0.00541800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 30

1千元-10万元0.01 20

10万元以上 0.005520

执行申请费

标的额 费率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50

1万元-50万元0.015-100

50万-500万元0.012400

500万-1000万元 0.00527400

1000万元以上0.0016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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