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公法字[2007]559号【发布日期】2007.06.25【实施日期】2007.06.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查证工作,及时查证在押人员坦白检举的违法犯罪线索,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以及刑罚、劳动教养执行期间坦白、检举的违法犯罪线索的转递、查证工作,规定如下:
一、线索转递接收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在审查起诉、审判以及刑罚、劳动教养执行期间获取在押人员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后,应依据案件管辖原则,转递有管辖权的侦查单位查证并依法处理。
(一)属于本市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线索,转递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接收。
1、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分院、市监狱管理局、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获取的坦白检举线索,转递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接收。
2、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获取的坦白检举线索,转递审理在押人员的公安分、县局法制部门接收。
(二)属于本市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违法犯罪线索,转递各级检察机关反贪、渎检部门接收。
(三)不属于本市管辖的违法犯罪线索,转递有管辖权的外省市公安、检察机关查证。
二、线索转递规格
转递在押人员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应根据一案一表的原则,填写《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见附表),并附下列相关材料,对转递坦白检举线索情况不清、无法开展查证工作的,接收单位可退回原单位补充工作。
(一)坦白检举人员的亲笔供词、讯问(询问)笔录,明确记录被检举人员的自然情况、联络方式,坦白检举人与被检举人相互关系;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情节、后果等。
(二)坦白检举人员的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涉及在押被检举人员的羁押地点、处理情况材料。
三、线索查证程序
公安机关查证在押人员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检察机关反贪、渎检部门可参照办理。
(一)市公安局接收转递的坦白检举犯罪线索,由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处,对转递材料审查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批交相关办案单位查证。
1、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主动坦白或检举同案犯的线索,交由原预审部门查证。
2、对检举同案犯以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的线索,交由被检举人原预审部门查证。
3、对检举其他人员的线索,原则上交由管辖地分县局查证,对其中重特大线索交由市局相关总队、局、处查证。
4、对管辖不明的线索,由法制办公室指定单位查证。
(二)公安分、县局接收转递的坦白检举犯罪线索,由法制部门对转递材料审查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根据市局批交查证的原则,交相关办案部门查证。
(三)各有关办案单位接到法制部门批交的线索后,应立即开展查证工作,原则上应于15日内查证完毕,对在15日内无法完成查证工作的疑难、复杂、敏感线索,应向法制部门书面报告原因、下步工作安排及拟办结时间,由法制部门予以督办。
(四)各有关办案单位对线索查证完毕后,应制作查证情况结果及认定意见的书面报告,连同相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强制措施法律手续、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等必要法律手续、证据材料复印件,交由法制部门审核,法制部门认为需要继续补充工作的,应提出补充工作意见,并要求办案单位限期完成。
四、查证结果回复
公安机关查证在押人员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后,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回复线索转递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渎检部门可参照办理。
(一)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负责回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第一、二分院、市监狱管理局、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转递的在押人员坦白检举线索的查证情况。
(二)公安分、县局法制部门负责回复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转递的在押人员坦白检举线索的查证情况。
(三)公安机关回复材料应当包括:查证结果函以及必要法律手续、证据材料复印件,查证结果函中应注明在押人员坦白检举的线索经查证是否属实、是否无法查明,查证属实的线索系属于公安机关不掌握、公安机关已掌握但未查获涉案嫌疑人、公安机关已破获案件等各种具体情形。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范性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
送达单位:羁押地点:
┌─┬─────────┬─────────┬─────────┬──────────────┐
│坦│ 姓名 │ │ 原预审部门 │ │
│白├─────────┼─────────┼─────────┼──────────────┤
│检│ 性别 │ │ 原拘留逮捕时间 │ │
│举├─────────┼─────────┼─────────┼──────────────┤
│人│ 年龄 │ │ 起诉、审判时限 │ │
│员├─────────┼─────────┼─────────┼──────────────┤
│情│ 原案件 性质 │ │ 刑期、劳教时限 │ │
│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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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 │
│白│ │
│检│ │
│举│ │
│线│ │
│索│ │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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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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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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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时间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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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送达单位是指需要转递的公安法制部门,可按规定填写市局法制办或××分(县)局法制处、科。
2.羁押地点是指坦白、检举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和服刑、劳教场所。
3.原预审部门是指原审理坦白、检举人案件的预审部门。由两个以上预审部门审理的,填写最后审理的预审部门。
4.对拘留、逮捕均由一个预审部门审理的,可只填写拘留时间。对逮捕后移交另一个预审部门的,可只填写逮捕时间。
5.填写时要求字迹工整,使用蓝黑钢笔水或签字笔。
6.查证完毕后,预审部门应将此表退回法制部门留存备查。
附件2: 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查证结果登记表
回复单位:
审核人:填表时间:
┌──┬─────────┬─────┬─────────┬───────────────┐
│坦白│ 姓名 │ │ 原预审部门 │ │
│检举├─────────┼─────┼─────────┼───────────────┤
│人员│ 性别 │ │ 原拘留逮捕时间 │ │
│情况├─────────┼─────┼─────────┼───────────────┤
│ │ 年龄 │ │ 起诉、审判时限 │ │
│ ├─────────┼─────┼─────────┼───────────────┤
│ │ 案件 性质 │ │ 刑期、劳教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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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 │
│检举│ │
│线索│ │
│查证│ │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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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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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证单位 │ │主办侦察│ │联系电话│ │
│ │ │ 员 │ │ │ │
└───────┴──────────┴────┴─────────┴────┴─────┘
填表说明
1.回复单位是指转来坦白、检举线索的检、法机关和监狱管理局、劳教局;
2.原预审部门是指原审理坦白、检举人案件的预审部门。由两个以上预审部门审理的,填写最后审理的预审部门;
3.对拘留、逮捕均由一个预审部门审理的,可只填写拘留时间。对逮捕后移交另一个预审部门的,可只填写逮捕时间;
4.填写坦白检举线索查证情况可参照起诉意见书的格式填写,并列举相关证据,结尾处应按照规定,对坦白检举人坦白检举的违法犯罪事实作出结论性意见;
5.填写时要求字迹工整,使用蓝黑钢笔水或签字笔,最好使用电脑打印,表格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张。
6.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查证后将相关证据和此表一并交法制部门存档备查。法制部门经审核后出具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查证结果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