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7]332号【发布日期】2007.09.29【实施日期】2007.09.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规范赔偿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则。
一、赔偿委员会的任务:
(一)讨论并决定赔偿案件的处理;
(二)讨论有关赔偿工作的规范意见;
(三)讨论、研究赔偿工作中具体执行法律、政策等重大问题,总结赔偿工作经验,监督、指导全市各级法院赔偿工作;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赔偿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赔偿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赔偿委员会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遇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二)赔偿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起。赔偿委员会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由主任委员批准;
(三)赔偿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四)赔偿委员会开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
赔偿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全体委员一半以上的多数同意方能通过,少数委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三、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或者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可以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四、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审查案件,草拟规范意见讨论稿,负责赔偿委员会会前准备,会议记录。赔偿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的,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决定事项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委员。
根据赔偿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对全市各级法院赔偿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赔偿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办理其他有关赔偿工作的具体事项。
五、赔偿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其他事项,承办人应当做好准备,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六、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发现有新情况,可以提请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提交赔偿委员会复议。
七、赔偿委员会委员,以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赔偿委员会讨论情况。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