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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04.10【实施日期】2008.04.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现就有关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已开发完成“协助执行信息共享系统”,对协助执行事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为保证协助执行事项的顺利办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执行时,有关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不再直接接收协助执行文书。

二、各级人民法院向市国土资源局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收件单位名称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除明确需要协助执行的事项外,还应当注明案件承办人和联系电话。协助执行通知书原则上要使用电脑打印,如需手写,必须内容清楚,字迹清晰。

各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协助执行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件。

三、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负责接收有关协助执行文书,并签署送达回证。对收到的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按接收的时间顺序登录在“协助执行信息共享系统”,并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批转有关承办部门办理。

四、市国土资源局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在办理过程中认为协助执行事项有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各级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应事先与市国土资源局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裁定处理。

五、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有关查封手续或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或相关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查询有关土地权属等情况,查询时应当出示工作证,并出具介绍信或协助查询通知书,写明查询内容。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的查询工作,并告知查询结果。人民法院查询并复制或打印的材料,由查询单位加盖公章。

市国土资源局接收查询文件后,有关协助查询工作需要批转办理的,或者需要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意见的,市国土资源局经登记后批转有关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

七、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和市国土资源局法制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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