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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系统信息化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8]211号【发布日期】2008.07.09【实施日期】2008.07.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及时、准确地为法官和法院领导提供多方位的审判信息服务是信息化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各级法院信息化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在工作中认真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岗位职责,切实保障信息网络安全、正常运行。

一、保证信息网络安全、稳定地正常运行

在维护与保障为信息应用提供基础条件的前端设备和基础软件与网络设施等工作方面,主要职责是:

(一)日常办公设备维护

1.负责对本院各类桌面办公设备进行管理与维护,包括电话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速录机、打印机、扫描仪等。

2.负责对本院办公终端使用的各类系统软件进行管理与维护,包括操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软件安装、升级等。

(二)业务应用软件维护

1.负责对本院业务人员所用的审判、办公、政务、人事、财务等各类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日常维护,包括软件安装、软件升级、状态监控、技术支持等。

2.负责本院数字法庭、数字审委会、庭审视频等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如设备维护、故障处理、日常监控和系统升级等。

3.负责各办公室、会议室视、音频设备的各类应用软件进行日常维护,包括状态监控、信号调度等。

4.负责本院内部网站的日常维护,包括本院网站信息更新、故障处理、高院网站互联等。

5.负责对本院信息系统各类数据进行配置管理,包括用户名的添加、删除、IP地址、软件安装、权限变更等。

6.负责对本院与其他法院之间案件信息的移送状态进行监控。监督与管理本院各服务器的运行状态,包括复制系统及各主要进程的运行情况,数据备份的状态等。

7.负责检查审判法庭、派出法庭内光盘刻录系统及其相关传输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庭审信息存储、庭审直播、庭审点播等信息应用安全稳定运行。

8.负责定期对各个存储设备上的存储空间进行监控和清理,保障审判业务数据等信息安全可靠存储。

(三)组织、协调与网络应用相关的事宜

1.应当定期将本院审判业务的需求进行归纳整理,及时上报给市高级法院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并积极做好与本院相关业务庭室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

2.在市高级法院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负责组织开展本院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信息化应用技能的培训工作。

3.负责庭审视频、视频会议、远程立案、光盘刻录等各类图像信息上传和接收工作,包括会议前期准备、会议期间管理、庭审图像、教育培训等信息应用工作。

4.负责对本院及所辖派出法庭高清庭审视频网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高清庭审视频网设备故障通知高院运维公司,派员赴现场维修)。

5.负责对本院及所辖派出法庭配备的庭审光盘刻录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光盘刻录设备故障由各院技术人员现场更换备用设备并负责将故障机送到高院运维公司更换备用设备)。

二、保证信息化系统运维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地进行

在法院信息化系统日常管理方面,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编制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和运维资金预算

1.应当根据本院信息化系统实际,编制信息化资产动态管理表,统计与信息化相关的所有硬件和软件,包括数量、版本、类型、应用状态、部署地点等各类信息。为政府职能部门资产核查,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数据,为申报信息化运维费提供数据支撑。

2.应当对本院信息化资产的运行状态进行统计分析,明晰设备运行状况,在年度财务预算申报之前,编制设备可用程度评估分析报告(包括信息网络设备、办公终端设备、相关软件),为申报信息化专项建设和设备更新资金,提供准确依据。

3.应当对各应用系统的核心服务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及时做出运行生命周期判断,规划好服务器软件升级规划及服务器设备更新管理,根据设备运行状况结合审判业务数据交换和存储的需要,及时编制信息化项目建设预算。

4.应当根据《北京市政务部门(甲方)电子政务项目运维管理规范》编制本院年度信息化设备硬件、系统软件、数据更新、外包服务等所需资金,为申报信息化运维费提供准确、翔实的基础数据。

(二)科学编制和执行信息化系统工作计划

1.结合本院实际工作需要,做好年度信息化运维工作计划,包括系统维护、设备更换、备品备件等方面。每半年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和数据修正。

2.每月、每季度针对本院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与维护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总结,定期向主管主任、院长等领导汇报。

3.应当对信息化资产的损失、损坏、更换、维修等进行详细记录和管理,严格按照法院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化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规范制作系统运维方案

1.针对本院实际情况,做好系统故障紧急处置预案。应当掌握与本院信息化系统有关的运营商、承建商、设备商、软件提供商等联系方式,以便发生问题时予以寻求技术支持。

2.信息系统硬件设备状态监控方案。包括信息机房、审判法庭、会议室、办公室、派出法庭等场所部署的各类信息化设备,涉及主机系统、存储系统、网络系统、备份系统、安全系统、专线电话、光盘刻录、远程立案、数字法庭、审委会、机房环境等各类系统设备。

3.审判信息管理等各类应用软件的运行状态的监控方案。包括数据库系统、数据库复制系统、庭审视频系统、庭审调度控制系统、安全管理平台、防病毒系统等各类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4.对系统、设备故障及时解决处置的方案。积极协调有关公司的技术人员,直至故障圆满解决,严重的故障和意外事件要及时向报主管领导报告。

5.对服务器网络地址和主机管理的安全管理方案。应当针对本院和派出法庭内所有IP地址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严格按照IP地址的范围和使用要求做好IP地址的更改、增加等工作,并及时予以记录。

6.对信息化设备、设施更新的方案。应当根据系统运行的年限、状况,及时制定更新的方案,如速录机、台式机、网络设备、客户端板卡等,不断进行系统调整和优化,确保各个系统的可用性和安全性,以切实保障审判业务在信息化平台上的正常开展。

7.关键系统、关键设备的重点维护方案。超过5天以上的法定节假日必须关机,并做好详细记录。重要活动或者节假日期间要做好值班工作。

(四)制定和严格执行信息机房管理与维护的工作制度

1.每天应当对信息机房的专用空调进行状态检查,针对空调运转部件进行维护,如过滤网等进行定期清洗,保障空调的运行效率。

2.每天应当对信息机房的UPS电源和电池进行维护,包括主机负载检查,主机运行状态,电池充放电维护。每三年应该对UPS电池进行更新。

3.应当加强对信息机房空间管理。包括机柜布局、机柜内设备部署规划等,添加/去除设备、更改设备位置等要进行严格审查和记录,并做好及时的更新。

4.应当对楼内综合布线、光纤布线、音视频等各类布线以及各个运营商接入的线路统一进行管理与维护,涉及互联网的接人端口应纳人信息安全管理范围。

三、按照高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信息化运行保障工作

在保障全市法院信息畅通方面,主要职责是:

(一)城域网络本院节点的运行保障

1.全市法院信息网络各节点设备以京高法发[2007]270号文件第二条内容为准。放置在各级法院和派出法庭的设备是保障审判和法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信息化基础设施,也是北京法院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法院信息技术人员对上述设备赋有监管职责,应当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各类设备应用操作工作,为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2.对涉及与高院或全市法院范围同步进行各类业务应用,如庭审直播、视频会议等工作,技术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予以支持与配合,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3.当节点设备出现故障,技术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向高级法院信息化运维服务台报告,故障所在地法院的技术人员应当积极配合高级法院排除故障,并协调本院相关部门,为排除故障创造条件。

4.高级法院技术处作为全市法院信息技术支持中心,应当为全市各级法院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

(二)各类信息数据及数据安全的维护与管理

1.应当对本院审判业务等数据进行校正、更改,保证审判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重大修改应当通过高级法院技术处进行);应当及时整理和上报本院审判业务庭、室的对信息化的服务需求。

2.应当对本院各类信息数据进行备份。每天对审判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包括近线备份和离线备份等各种形式),做好备份记录。

3.应当针对备份数据每月进行恢复试验。要确保备份数据的可恢复性,做好数据恢复试验记录。

4.应当做好备份介质的保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备份策略进行备份介质的管理,特别是磁带类备份介质。

5.应当做好本院公共信息的发布与维护,负责在大屏幕、内网、外网等各个渠道上发布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安全和内容准确。

(三)信息网络的安全与管理

1.应当严格。做好本院的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机房等场所的防火、防盗工作。

2.应当对各信息系统、设备的用户名、密码进行统一管理;登录密码应当不定期更换,确保系统登录的安全性。

3.应当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定期对网络安全策略进行调整,满足不同时期下的网络安全要求(具体实施方案应当报市高级法院技术处批准后执行)。

4.应当对本院涉密与非涉密系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非涉密机器严禁处理涉密信息;禁止私自更改防火墙、入侵检测、安全审计、漏洞扫描等安全设备的参数配置。

5.应当对本院的客户端病毒防护体系进行管理与维护,定期对客户端的防病毒软件进行升级。

6.应当定期对本院信息化系统进行安全评估,不断优化安全系统;制定和修改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自查安全隐患,并向高级法院技术处报告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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