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39号【发布日期】2009.02.04【实施日期】2009.02.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出台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与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大局稳定密切相关,在当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社会矛盾增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一如既往地坚持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保持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在司法领域引发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的敏感性,自觉地服务于国家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保持国民经济稳定的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并提出了人民法院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协调持续发展的六项措施,即:第一,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第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第四,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规行为;第五,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第六,加强协调配合防范系统性风险。同时,《若干意见》还提出了保障企业发展的三项具体要求,即:第一,依法审理好企业债务纠纷案件;第二,依法审理好公司清算案件;第三,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以及依法规范经济秩序的五项具体措施,即:第一,强化各种诉讼救济措施;第二,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第三,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第四,依法维护国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五,依法审理与房地产相关的案件。
为全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我院特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认真学习《若干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其他相关规定,深刻理解和领会文件精神,并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相关具体要求审理涉及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
二、加大调研力度,提高调研质量,加快成果转化。
全市各级法院要重视开展涉及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的相关调研工作,注意结合金融危机影响波及面的发展形势,积极进行深入、系统地调查研究,努力提高调研层次,强化调研手段,扩大调研成果,通过调研促审判,提高应对金融危机和解决矛盾的能力。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和审判实务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研究、把握动向、提出对策。市高院民二庭要继续加强调研、监督、指导工作的力度,深入基层法院审判一线,贴近疑难复杂问题的前沿,及时制定相关具体指导意见。
三、统一裁判尺度,努力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全市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市高院制定的相关指导意见和办案规范,审理涉及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做到统一自由裁量标准和裁判尺度,审判程序和实体处理步调一致,努力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切实为维护首都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四、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加强协调配合,防范系统性风险。
全市各级法院要注重提高对涉及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相关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有效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密切关注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而在司法领域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市高院和同级政府、政法委报告,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问题的,要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等国家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建立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机制,共同防范金融危机可能带来的系统性政策、经济及社会风险。
五、努力搞好相关类型的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1.搞好金融类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要搞好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债权案件的审判,注意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范围内,在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重要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金融债权,防止追偿诉讼成为少数违法者牟取暴利的工具,为金融债权清收工作提供司法保障;要搞好各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有效维护信贷秩序;要搞好各类证券纠纷案件的审判,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要搞好房贷案件等相关房地产案件的审判,依法制裁开发商以虚假按揭贷款合同套取银行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优先保护建筑市场劳动者权益,制裁恶意拖欠劳务工资现象,制裁开发商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违约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搞好涉及企业改制、公司经营和企业退市等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依法审理好公司清算案件,按照公司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稳妥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平等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合法权益,强化投资者的清算义务,依法追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投资者的民事责任,保障市场主体退出过程规范有序,促进市场法制环境的不断优化;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努力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债务的现象,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公平保护各方利益主体的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依法审理好企业债务纠纷案件,要特别注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纠纷,在工作方法上要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避免因审判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矛盾;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维护国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市各级法院要认真应对因非法撤资逃债而引起的商事纠纷案件,做好人员控制、财产和证据保全、稳定职工和债权人等工作预案,依法追究投资者出资瑕疵责任和清算责任,维护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强化各种诉讼救济措施,最大限度发挥诉讼程序机制对各类社会矛盾的化解能力,全力维护首都社会稳定。
第一,对于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要慎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努力通过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与债务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渡过暂时的财务危机。
第二,对于意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企业,则要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对债权人提出的诉前或诉中保全措施的申请,要尽快完成审查程序,尽快实施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诉企业财产,防止债务企业涉诉后转移有效资产等严重侵害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行为。
现将上述相关具体措施予以印发,请全市各级法院商事审判庭及广大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