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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归口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73号【发布日期】2009.02.26【实施日期】2009.04.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第二次全国立案审判工作会进一步明确,管辖权的确定和管辖案件的审理属于立案审判职能之一。为贯彻落实会议要求,经2009年2月24日高级法院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现就管辖案件的归口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中级法院立案庭审理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其他审判业务庭不再审理此类案件;基层法院立案庭暂不审理管辖异议案件,仍由相应审判业务庭负责。

二、要高度重视管辖案件归口审理工作,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案件审判质量。为此,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成立专门的合议庭审理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要于4月1日前到位;

(二)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办案规范,规范案件审理程序,遵守审限要求,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三)高、中级法院立案庭要加强与相关审判业务庭和一审法院的沟通,确保执法尺度统一;

(四)注意总结案件特点和审判规律,加强调研,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规范,高级法院要加强指导工作;

(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管辖审判业务培训,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三、管辖案件归口审理工作自2009年4月1日起实行。4月1日后受理的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由高、中级法院立案庭审理;之前受理的尚未审结的案件,由相应审判业务庭继续审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高级法院立案庭报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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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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