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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公布审判工作所依据的2008年几类参照指标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141号【发布日期】2009.04.01【实施日期】2009.04.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去年4月2日,我院以京高法发[2008]104号文件,对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2007年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离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失业月保险金最低标准,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支出、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消费量等14项指标进行了公布。为了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保证相关指标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现将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08年度最新统计资料予以转发,以便全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特此通知。

附:2008年城乡居民人均收支等情况表

指标

单位

数值

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6460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4725

3.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44715

4.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

1651

5.离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

3060

6.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800

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元/月

390

8.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元/月

502

9.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

12678

10.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0747

11.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7656

12.农村居民人均粮食收入

公斤

450.2

13.农村居民人均粮食支出

公斤

365.8

14.农村居民人均粮食消费量

公斤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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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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