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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副院长王振清的讲话--认真贯彻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 努力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11.07【实施日期】2002.11.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同志们:

今年10月15日至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佛山召开了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颁奖会。

在这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副院长作了题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讲话。这个讲话首先指明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新的要求,同时,也紧密联系审判实践,阐述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一些急需明确的业务问题。听了这个讲话,与会同志都感到深受鼓舞,很有启发,认为这个讲话为各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指明了方向,对我们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继续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进一步做好调研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市法院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学习曹建明副院长的重要讲话,动员全市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圆满完成今年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各项知识产权审判任务,努力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在佛山会议上,最高法院正式公布了审理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两个司法解释。这两个新的司法解释,以及近年来最高法院制定的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司法解释,是我们统一执法、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水平的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为此,今天我们邀请了最高法院民三庭的蒋志培庭长,为我们具体讲授这两个司法解释,这也是最高法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大家要利用好这次学习机会,力争对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制定精神和基本内容有一个深入的了解。

佛山会议的另一项重要议程是对在全国法院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研评活动中获奖的个人和单位进行了表彰。在最高法院的关怀指导下,我市三级法院共有6篇裁判文书获奖,是获奖最多的地区之一。其中,我市第一中院李燕蓉同志撰写的裁判文书还荣获了一等奖。最高法院号召:全国各级法院要学习获奖同志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开拓创新的精神,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狠抓司法文书改革,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在此,我也代表市高级法院,向获奖的同志们表示祝贺!希望获奖同志再接再厉,也希望同志们向他们学习,以这次裁判文书评比活动为契机,使我市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达到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

同志们,近年来,在最高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各院党组的领导下,我市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了一些新的成绩。去年10月,我市召开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会议提出,我市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处于一个更加规范、稳定,同时向纵深发展的阶段。一年多来的审判实践证明,我们对当前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定位是客观的。

今年初,市高级法院召开了部署全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点会议,会后,各级法院都能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的各项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使全市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又取得了新的进展。

今年一至九月,我市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663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3.3%;审结一审案件478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1.3%。各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我市审结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较好地保证了审判质量,基本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些案件还在社会各界引起了较大反响,获得了好评。

今年7月,市高院组织了一次全市性的培训活动,请专家学者为我们讲授了最高法院证据规定以及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上半年,市高级法院组织完成了全市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评选出了一批比较优秀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并向最高法院的文书评比活动进行了推荐。6月,我市法院知识产权考察团赴西部四省区法院学习考察,取得了圆满成功,并提出了一份有价值的学习考察报告,不久将提供给大家以供学习交流。由市高级法院主持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调研报告》已进入最后阶段,日前已经召开了专家研讨会,计划在年内完成调研报告并形成成果转化。

可以说,我市年初部署的各项知识产权审判任务已基本完成,在余下的40多天里,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精力抓好案件的审理。在此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我们在案件压力大,需要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一定要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追求结案率而在质量上有任何偏差。

多年来,我市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已经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务必要坚持下去,并不断修正和完善。下面我侧重谈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近年来,北京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做法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在诉讼证据方面

诉讼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多年来,我市法院十分重视诉讼程序的公正,认真执行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证据规定,不断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指导举证、组织质证和进行认证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主要体现在:

1.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举证义务。案件受理后,我们即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须知》,告知当事人举证要求和法律后果,同时告知其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在最高法院证据规定实施后,我们有必要在《当事人须知》的内容上作出修改,使之符合证据规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

2.要进一步证据交换制度。我市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无论审理何种类型的案件,都要由法官和书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交换。审理二审案件,为了减少当事人的不必要的负担,除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而组织证据交换外,一般只要求当事人向法院再提交一套证据入卷。

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填写《证据登记表》,将证据按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分类,每一证据要注明证据名称、证据内容及欲证明的事实。只有将证据条例化、系统化,才能使庭审的思路更加清晰,并为裁判文书证据内容的撰写打好基础。

3.当庭质证和合议后的认证。收到当事人提交证据后,法官要对证据材料进行一次“清理”,对于明显不符合证据“三性”的材料建议当事人收回,但如果当事人坚持提交,一般也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庭审前,合议庭要归纳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庭审中,就焦点问题分别由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除在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对证据无异议,且合议庭成员意见一致的情况外,一般不要当庭认证。

对于案情复杂、证据较多或专业性强的案件,可以在正式庭审前举行预备庭。对于一些证据特别繁多的案件,我们可以在征询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对证据先进行整理,确定出双方有分歧的部分,然后再由合议庭对有分歧的内容在庭上组织质证。

4.要严格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近年来,根据知识产权审判的实际,我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逐渐减少。在最高法院“证据规定”实施后,我们要更加严格地贯彻这一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在某些案件中,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原因,对本应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而未申请时,为了案件结果的客观公正,我们应当行使释明权,以询问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提示,使其提出申请。

此外,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常会涉及一些大型机器设备、生产制造工艺、图书文库等难以提交法庭的证据或事实,对此,我们可以采取实地勘验的取证方式。

5.司法鉴定问题

司法鉴定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多年来,我们在司法鉴定中的一些规定和做法基本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最近,市高级法院成立了司法鉴定工作机构,并正在积极开展工作,其目的是将我市的司法鉴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为了准确适用“证据规定”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对以下几个问题谈一点看法:

其一,对于双方当事人均申请鉴定,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法院就可以启动鉴定程序;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而另一方提出反对的,是否启动鉴定程序则可以考虑下列三个因素,即反对方反对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该问题是否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合议庭成员之间的认识是否一致。我们认为,应该避免对鉴定的过分依赖和过分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两种倾向。

其二,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有必要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一个合理期限,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共识的,视为“协商不成”,应当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其三,鉴定人的确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贯彻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必须完成申请回避程序;

其四,必须明确司法鉴定是诉讼的组成部分,必须以诉讼法为依据并受其制约。

其五,一审期间法院并未进行鉴定,二审法院可以进行鉴定;对一审法院已经进行过鉴定,除非依据“证据规定”第27条第1款,二审法院一般不重新鉴定,但可以要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再次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其六,鉴定结论必须经过质证,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才能作为定案证据,并应当认为其具有高于其他种类证据的效力。

6.专家辅助人问题

最高法院“证据规定”实施前,在我们审理的个别案件中也曾尝试由当事人一方的专家出庭说明技术问题的做法。“证据规定”则明确了专家辅助人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一些相对简单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解决,采用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做法会更加有效,有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尚有不同观点,可以继续讨论。目前来看,专家辅助人应当具有与证人相似的诉讼地位,因此,在参加庭审时,他不应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同座,而应在需要陈述意见时入证人席。但是,他可以旁听庭审,这又是他与一般证人的区别之一。出庭时,专家辅助人只能对案件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表意见,不能对其他问题发表看法。

实践中,我们经常采取邀请专家举行论证会的方法论证案件中的专业问题,为法官认定事实提供参考,有助于解决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认定。

此外,我们还经常就某一专业问题向专家登门求教。随着证据制度的日益规范,可否将咨询结论在庭上进行质证,然后再作为证据采用,这一点可以研究和探讨。

7.证人证言问题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对证人证言的采信率偏低,其主要原因在于缺少具体的操作规则。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证人证言我们认为更容易也更应被采信:一是对方当事人同意;二是运用补强证据规则,该证言与其他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相互印证;三是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四是多人证言能证明同一事实;五是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已经有了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但由于我国属成文法国家,法律的规定一般比较原则,而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又层出不穷,这就使法律适用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曹建明副院长在他的讲话中对法律适用问题谈的非常具体,大家务必要认真学习和研究。这里,我结合我市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补充谈几个问题:

1.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提起的诉讼是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发生纠纷所引发,并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我们就应受理。

2.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要注意领会立法本意,运用法学理论,对法律条文、法律概念作出正确的理解和界定。在这方面,我们有不少成功的经验,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规定了知名商品的保护问题,但如何认定知名商品以及对其保护的程度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从该商品为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从市场占有率等多种因素考虑,对案件中争议的商品是否构成知名商品进行认定,从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

3.在审理新类型案件时,特别要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是与新技术发展相关的案件不断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法官要透过案件中的技术问题、行业特点,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以及知识产权法律中的基本规定,理清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我们在近年来审理涉及网络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时,就始终坚持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构成和责任承担的规定,不因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就放弃这一判断标准。

4.要准确适用国际私法原则,以解决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适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及相关国际条约,正确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我们的审判人员要有国际私法意识,要关注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要在审理知识产权涉外案件时,严格贯彻国民待遇、地域性及独立性原则和最低保护原则。具体要坚持以下做法:一是就知识产权客体的适法性、权利内容、权利效力、权利归属等问题产生的争议,适用争议的权利所在地的法律。这种法律适用规则是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的体现,也符合民法中有关无形财产权问题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二是侵犯知识产权纠纷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一规则是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和传统国际司法“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在侵权关系中的具体体现;三是对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依照民法通则第145条和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则,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5.审理案件中注意参考最高法院以及我市和其他地方法院生效的裁判。我国虽然不是实行判例制的国家,但生效判决在审判中的作用仍十分重要。我们在审理案件中,应当注意参考生效判决,使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做到基本一致,这是保证严肃执法的基本要求。

6.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法官必须考虑到处理案件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尤其强调要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

(三)关于裁判文书的制作问题

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我市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初期即注重强调裁判文书要“以理服人”,裁判文书的结构原则上按照最高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制作,并在该要求的基础上在证据使用、理由部分的书写上有所探索。近一时期,我们又在裁判文书应体现举证、质证过程,尤其在体现认证理由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强调裁判文书的论理部分。首先,说理必须充分,每一结论性意见都必须论述清楚透彻,要让当事人通过裁判文书,对判决结果既要“知其然”也要能“知其所以然”;其次,说理要有针对性,尤其要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重下笔墨;最后,说理要逻辑严谨,但也不能写成一篇学术论文。

2.全面简洁地概括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这一部分应以“客观性”为主要要求,即法官不能随意删改当事人所主张的基本内容。但同时,由于有些起诉书、答辩状过于冗长或内容重复,法官亦应对这些材料的内容进行概括提炼。

3.案件事实部分的撰写是目前文书改革的重点。一般认为,“法院查明”部分与“当事人主张”部分合称为“事实”部分,由于近来加强了举证、质证、认证内容的撰写,因此使这部分内容有很大变化。目前,我市对事实部分的撰写也处于摸索和有待规范之中,做法还不尽统一:

其一,部分判决在当事人诉辩主张后分别罗列证据清单,然后单辟篇章,对无异议的证据明确后,对有异议的证据的质证和认证情况进行表述,最后再写明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这种写法层次比较清晰、逻辑性强,与现行的“诉讼文书样式”也容易衔接。但同题是有些案件证据较多.这造成了证据清单占了判决书的大量篇幅,同时也在阅读质证、认证内容时感到困难。

其二,先不列举证据,而是将案件事实分成若干部分,每一部分后分别写明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这种写法比较容易读懂,问题是割裂了案件完整的叙事过程。

其三,个别判决将证据分析、事实认定与论理部分结合起来,这符合了某些案件对说理效果的要求,但打乱了原有文书样式的基本框架。

虽然在格式上有不同做法,但我们要在某一事实有多个证据时,应该按照证据证明力大小的顺序来表述,即直接证据先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先于传来证据,鉴定结论、书证、物证先于证人证言等。同时,由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因此,在分析证据时,应注意前后呼应、相互关联、环环相扣,从而使认定的事实更有说服力。

4.在裁判文书的语言运用上我们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即不仅在论说法律问题上要用法言法语,而且在论述专业技术问题上也必须使用专业术语,而这也是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一个显著特点;庄重,就是在强调使用法言法语的基础上,避免过分的感情色彩,不用比喻、拟人等文学性强的修辞方法,更不能使用感叹、疑问、反问等语气;简洁,就是要求法官能用最少的语言表达出更丰富的内容,不能重复啰嗦、叠床架屋;规范,即要符合语法要求、数字表述的要求,不使用文言词、外来词、生造词。

5.探索简易裁判文书的制作。我市基层法院在审理一些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尝试了使用“裁判文书模版”制作裁判文书的方法,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在最高法院新的法律文书样式出台之前,我们仍然可以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继续进行摸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裁判文书的模式应该适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不能盲目推崇和照搬国外一些做法。一些“超前”的改革尝试,虽然可能会取得短时的“新闻效应”,但如果推广开来,效果很可能会适得其反。目前,我们主要的精力还应放在加强说理性和对证据的分析两个方面;在格式方面,要留给法官根据案件特点而灵活运用的空间。同时,我们要坚决杜绝裁判文书中出现错字和病句现象,我们应该从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高度认识这个问题,对因出现差错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一定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关于调研工作

要高质量地审理好知识产权案件离不开高质量的调研工作。在我市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历来非常重视对审判实践中各种问题的调查研究。我们在调研工作中的一些好的作法一定要坚持:

1.要坚持以撰写调研报告等调研文章的方式对某些法律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市高院民三庭一般每年都根据审判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定调研课题,动员和组织全市三级法院的力量共同完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我们三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也要结合自身案件的审理,要求每位审判人员每年都要完成一定数量的调研文章、案例分析、学术论文,同时为调研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以及提供发表展示的机会。

2.要坚持以举办专题研讨的形式探讨审判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我市各级法院,尤其高、中两级法院每年都举办规模不等的专题研讨活动,如近两年市高院就举办了专利侵权判定标准问题、专利行政案件审判研讨会,市第一中院举办了企业名称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研究会,市第二中院举办了域名法律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问题研讨会等。这些活动不仅法官参加,而且还都邀请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行政机关的同志与会,这对开阔法官的思路,进一步提高调研的质量是很有帮助的。

3.要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力度,通过监督指导发现审判工作中的新问题。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监督指导的职能,目前,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除了要坚持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每年就一、二审有关问题交换意见外,上级法院的同志还应当经常到下级法院了解工作,下级法院对在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要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

4.要通过编撰学术书籍汇总调研成果、探讨疑难问题。近年来,我市法院编写并出版了几部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书籍,尤其是市高院民三庭与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合作编撰的《知识产权办案参考》,成为我们进行调研的一个新的阵地,由于其编写方式比较灵活、内容新、实用性强,因此受到了知识产权界的普遍关注,这对提高法官的调研能力、展示调研成果、促进办案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增长迅速,我们的办案压力很大,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切不可忽视调研工作的开展,要注意处理好办案与调研的关系,力争取得办案与调研工作的双丰收。

二、贯彻最高法院座谈会精神,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最高法院这次会议非常重要,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在此,我再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认清形势,把握大局。在曹建明同志的讲话中,首先强调的就是要把握目前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认清形势的问题,在我市知识产权审判的各种会议上也是一再强调。可能有的同志认为这个问题是过于空洞,与具体办案关系不大。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我们不能在工作中只是埋头办案而不问世事,我们更要纠正只知就案办案而忽视案件社会效果的做法。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国家的市场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与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密切相关。虽然大家从事这项审判工作的时间有长有短,但可能都知道,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进程中、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历程中、在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的过程中,我市法院审理的一些案件都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很好地配合了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我们可以想见,如果我们在审理涉及美国迪斯尼公司卡通形象著作权案、审理侵犯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专用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时,只是陷在法律条文之中,而不顾及审理这些案件所面临的形势,不考虑案件判决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那将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也是不断变化的。例如,在曹建明副院长的报告中提到,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我们的调研工作主要是围绕理论或法律条文上的研究,而在入世以后,更需要的是更具有实践意义的研究。世贸组织新一轮有关知识产权的谈判,将着重解决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扩大地理标识保护范围、TRIPS协议下对传统知识和民俗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在这种形势下,人民法院应当密切注意谈判的进展情况,针对已经出现的地理标识、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适时开展相关的研究工作。可见,认清形势,了解目前国际、国内一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最新信息、理论动态,尤其是关注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是提高我们工作成效、工作质量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能否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

我们说,知识产权法官要精通法律,最好还要懂技术、会外语,但即使这些条件全部具备了,我想,那也未必就是一名称职的法官。作为一名法官,还必须关心时事,尤其是要了解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我们现在强调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其中,必须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作风。

第二,当前,我们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学好新修改的几部知识产权法、实施细则及新的司法解释。在曹建明副院长的讲话中,用了大量篇幅阐述了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为了人世的需要,我国对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相继进行了修改,而且修改的内容相当广泛。这些法律的实施细则也已经出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正式公布实施。法律的修改对我们的审判工作产生了巨大影响。无论是富有多年审判经验的审判员,还是刚刚加入到审判队伍中来的年轻同志,当前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学好这些法律中新的内容,并在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作为法官个人,无论办案压力有多大,也要挤出时间认真学习这些法律;各业务庭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学习。我认为,能否执行好这些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是对我们工作的一个严格的考验,也是对各级法院、每位法官工作水平的一次考验。

在执行这些法律的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要解决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首先要切实落实合议制和审判长负责制。这些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合议庭在合议过程中,存在不同的意见是正常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好的现象,它可以拓宽法官的思路,促使法官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从而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当审判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汇报,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又一重要保障。

谈到执行法律的问题,我还要特别指出的是,知识产权审判是人民法院大民事审判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在学习、执行知识产权法律的同时,也要十分重视民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等法律文件的学习和执行。当前,对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要特别予以重视。此外,由于我市高、中法院还部分承担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理,因此,还要学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近年来我市高级法院制定下发的一些指导性意见,各级法院也要参照执行。

第三,我要强调的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要注意交流,要学习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在佛山会议期间,我国各地法院对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经验进行了交流。可以看到,外地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许多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比如,上海法院在技术鉴定问题上有不少成功的做法,四川法院受理了多件植物新品种案件,且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还有些地区的法在裁判文书改革方面也比较成功等等。我市法院由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起步较早,受理的案件也相对较多,因此在全国法院具有一定影响,但是,这不能说明我们的工作就已经尽善尽美,可以高枕无忧了,恰恰相反,由于各地法院现在对知识产权审判越来越重视,我们的一些经验已经被外地法院借鉴,我们并没有太多的优势可言。我们只有虚心学习外地法院的先进经验,并继续发展创新,才能使我市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继续处于相对领先的位置。

从我市的情况看,各级法院之间既需要有一定的竞争意识,但同时更需要谦虚谨慎、取长补短、互相学习。我市三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在工作中有各自的特点,知识产权审判所面临的主要任务也不尽相同:

第一中院知识产权审判整体实力强,他们尤其在处理涉及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案件上积累了丰富经验,由于第一中院承担着专利、商标确权行政案件的审判任务,因此,专利法、商标法的修改对第一中院的知识产权审判产生了很大影响,第一中院有必要在审理这些案件上下大力气,力争圆满完成法律所赋予的艰巨任务,在工作中,要不断加强与其他法院在业务上的交流和沟通。

第二中院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很快,法官们审理的一些新类型案件,尤其是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案件在国内外知识产权界产生了良好反响,近来他们结合审理的案件,组织了多次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讨会,对提高案件的审判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只要更加重视对审判经验的及时和深入的总结,就一定会办出更多的精品案件。

海淀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良好的基础,他们的审判人员勤于钻研,审判质量也始终保持较高的水平,出色地审理了一些涉及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在今后的工作中,如果海淀法院能进一步加强审判队伍的稳定性,并不断挖掘工作中的潜力,海淀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朝阳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有一套规范、独特的做法,他们在公正审理案件的同时,非常重视案件的效率,而且成效显著,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保持稳步地向前发展。由于朝阳法院地处中央商务区,完全可以预见,朝阳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着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知识产权审判人员一定要抓紧对法学理论的学习,应对未来繁重的审判工作。

从全市知识产权审判的整体工作看,我们的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也是非常艰巨的。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巩固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的飞速发展、文化市场的愈加繁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国家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及社会生活中日益突显出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我市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在工作中一定要戒骄戒躁、谦虚谨慎,要注重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市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形成合力,使我们的工作能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此外,我们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一定要按照最高法院和市高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切实抓好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我市的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在这方面的表现总体是好的,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但我们仍不能有丝毫的松懈。一个部门、一位审判人员如果在廉政、职业道德方面出现问题,将会对全市、甚至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一方面抓好审判工作,一方面抓好法官队伍的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从而充分展现首都知识产权法官的公正形象。

同志们,让我们紧紧抓住“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不断进取,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昂扬的精神状态和出色的工作业绩欢庆十六大的胜利召开,为我国和首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努力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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