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5]10号【发布日期】2005.01.10【实施日期】2005.0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法院鉴定、审计、评估工作,统一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费用的收取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定费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1.被委托鉴定的鉴定项目,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的,按照该行业收费标准计费。
2.被委托鉴定的鉴定项目,没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或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与鉴定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费参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以被委托事项审计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1 │1000以下(含1000) │2 │
├──┼──────────┼───────┤
│2 │10000以下(含10000)│0.1 │
├──┼──────────┼───────┤
│3 │100000以下(含100000)│0.08 │
├──┼──────────┼───────┤
│4 │100000以上部分的 │0.01 │
└──┴──────────┴───────┘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参照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被委托事项评估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1 │100以下(含100) │6 │
├──┼────────────┼───────┤
│2 │100以上~1000(含1000) │2.5 │
├──┼────────────┼───────┤
│3 │1000以上~5000(含5000)│0.8 │
├──┼────────────┼───────┤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0.5 │
├──┼────────────┼───────┤
│5 │10000以上 │0.1 │
└──┴────────────┴───────┘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以被委托事项评估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1 │100以下(含100) │5 │
├──┼────────────┼───────┤
│2 │100以上~1000(含1000) │2.5 │
├──┼────────────┼───────┤
│3 │1000以上~2000(含2000)│1.5 │
├──┼────────────┼───────┤
│4 │2000以上~5000(含5000)│0.8 │
├──┼────────────┼───────┤
│5 │5000以上~8000(含8000)│0.4 │
├──┼────────────┼───────┤
│6 │8000以上~10000(含10000)│0.2 │
├──┼────────────┼───────┤
│7 │10000以上 │0.1 │
└──┴────────────┴───────┘
第六条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以被委托事项评估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1 │100以下(含100) │4 │
├──┼────────────┼───────┤
│2 │100以上~200(含200) │3 │
├──┼────────────┼───────┤
│3 │200以上~1000(含1000) │2 │
├──┼────────────┼───────┤
│4 │1000以上~2000(含2000)│1.5 │
├──┼────────────┼───────┤
│5 │2000以上~5000(含5000)│0.8 │
├──┼────────────┼───────┤
│6 │5000以上~10000(含10000)│0.4 │
├──┼────────────┼───────┤
│7 │10000以上 │0.1 │
└──┴────────────┴───────┘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以被委托事项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1 │3000以下(含3000) │3 │
├──┼───────────┼───────┤
│2 │3000以上~5000(含5000)│2 │
├──┼───────────┼───────┤
│3 │5000以上 │1 │
└──┴───────────┴───────┘
第八条 执行阶段的鉴定、审计、评估费用,以拍卖后的成交价为准,按以上标准,在拍卖价款中支付。
第九条 当事人与相应机构协商收费,低于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可依双方协商标准计费。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