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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5]10号【发布日期】2005.01.10【实施日期】2005.0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法院鉴定、审计、评估工作,统一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费用的收取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定费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1.被委托鉴定的鉴定项目,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的,按照该行业收费标准计费。

2.被委托鉴定的鉴定项目,没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或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与鉴定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费参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以被委托事项审计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1  │1000以下(含1000) │2       │

├──┼──────────┼───────┤

│2  │10000以下(含10000)│0.1     │

├──┼──────────┼───────┤

│3  │100000以下(含100000)│0.08     │

├──┼──────────┼───────┤

│4  │100000以上部分的  │0.01     │

└──┴──────────┴───────┘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参照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被委托事项评估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1  │100以下(含100)    │6       │

├──┼────────────┼───────┤

│2  │100以上~1000(含1000) │2.5     │

├──┼────────────┼───────┤

│3  │1000以上~5000(含5000)│0.8     │

├──┼────────────┼───────┤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0.5     │

├──┼────────────┼───────┤

│5  │10000以上        │0.1     │

└──┴────────────┴───────┘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以被委托事项评估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1  │100以下(含100)    │5       │

├──┼────────────┼───────┤

│2  │100以上~1000(含1000) │2.5     │

├──┼────────────┼───────┤

│3  │1000以上~2000(含2000)│1.5     │

├──┼────────────┼───────┤

│4  │2000以上~5000(含5000)│0.8     │

├──┼────────────┼───────┤

│5  │5000以上~8000(含8000)│0.4     │

├──┼────────────┼───────┤

│6  │8000以上~10000(含10000)│0.2     │

├──┼────────────┼───────┤

│7  │10000以上        │0.1     │

└──┴────────────┴───────┘

第六条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以被委托事项评估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1  │100以下(含100)    │4       │

├──┼────────────┼───────┤

│2  │100以上~200(含200)  │3       │

├──┼────────────┼───────┤

│3  │200以上~1000(含1000) │2       │

├──┼────────────┼───────┤

│4  │1000以上~2000(含2000)│1.5     │

├──┼────────────┼───────┤

│5  │2000以上~5000(含5000)│0.8     │

├──┼────────────┼───────┤

│6  │5000以上~10000(含10000)│0.4     │

├──┼────────────┼───────┤

│7  │10000以上        │0.1     │

└──┴────────────┴───────┘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以被委托事项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1  │3000以下(含3000)  │3       │

├──┼───────────┼───────┤

│2  │3000以上~5000(含5000)│2       │

├──┼───────────┼───────┤

│3  │5000以上       │1       │

└──┴───────────┴───────┘

第八条 执行阶段的鉴定、审计、评估费用,以拍卖后的成交价为准,按以上标准,在拍卖价款中支付。

第九条 当事人与相应机构协商收费,低于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可依双方协商标准计费。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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