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4]190号【发布日期】2004.08.17【实施日期】2004.08.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加强全市法院队伍建设,严肃审判工作纪律,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解决当前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司法公正,特作以下规定:
一、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宴请、请托、钱物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支付。
二、严禁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尚未决定与宣判的裁判内容。
三、严禁违反回避规定,审理与本案当事人及其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同事等关系的案件。
四、严禁参加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出资的各种非公务活动。
五、严禁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
六、严禁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律师。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凡基本事实成立,一律撤职、限期调离、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市法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