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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调整部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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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4]174号【发布日期】2004.06.14【实施日期】2004.06.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发布)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我市法院现行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与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不尽一致,因此,为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标准,更好地设置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管辖分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4年4月12日第六次(总第120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管辖问题作如下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不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服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崇文区人民法院管辖。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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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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