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3]294号【发布日期】2003.09.29【实施日期】2003.09.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之规定,本市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审案件和期货纠纷一审案件,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仍由原经济审判庭审理)。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根据有关案件的数量发展、分布特点等具体情况,再行确定是否由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管辖问题。鉴于目前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部分上述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本通知下发之前,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上述两类案件应继续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两类案件。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