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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发文字号】京检发[2002]57号【发布日期】2002.04.12【实施日期】2002.04.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局属各总队、局、业务处、各分县局: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精神,及时解决刑事诉讼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现就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加强联系与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原则上市公安和市检察机关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各区县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遇有急需或重大事项由一方提出也可以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双方中层领导负责具体实施,遇有重大事项、重要决策或必要时可召开主管检察长与主管局长联席会议。会议内容主要是相互通报刑事执法工作的有关情况以及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及时、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

二、立足服务全局,加强联系协调,形成打击刑事犯罪的合力

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担负的共同任务。为此,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固定,重视批捕后的继续侦查,加大对逃犯的追捕力度。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掌握批捕条件和起诉标准,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和法律监督。同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从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大局出发;立足为刑事办案工作服务,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统一执法思想,在坚持“两个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的基础上,切实解决刑事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互通情况

为加强对刑事案件质量的掌握和公检日常工作联系,便于及时对社会治安形势和刑事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分析综合,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通报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数字及有关质量问题: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发案、破案情况;重特大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情况;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情况;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情况;复议、复核以及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情况。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分别是市级两机关的联系部门。各级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相应部门也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于每个月初对上一个月的情况进行相互通报,并保证联络畅通。

四、加强重大疑难案件研究,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约请人民检察院派人提前介入共同研究,保证重大案件的处理依法进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强化证据意识,确保办案质量

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证据意识,加强现场勘查工作,可做好对各种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管。对于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重要证人的取证过程,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有效固定言词证据,以防其后发生重大变化。要重视逮捕后的继续侦查工作和起诉环节的补充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对批准逮捕但需要继续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继续侦查意见书;对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拿出书面补充侦查提纲、补侦提纲要详细说明需要继续侦查的内容及目的,使侦查人员能准确了解补侦的意图。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继续侦查意见和补充侦查提纲,要按照要求收集、完善证据,确保案件质量。经工作,确实无法完善的证据,要据实作出说明。

六、加强联合调查研究,有效指导执法活动

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就当前侦查、预审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遇到的案件质量和办案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联合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对策。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确定专题进行调研,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方案、以便及时指导刑事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各自制定其有关刑事办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意见,可以事先征求对方意见,事后抄送对方,必要时可以联合发文。

七、加强业务交流,促进办案协作

市公安局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指导的统一规划,不定期的组织双方一线办案人员开展业务交流,总结经验教训。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检察机关批捕、起诉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办案单位的指导。并就侦查过程中调查取证等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交换意见,确保案件得到准确、及时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接本通知后,请抓紧贯彻落实。对有关联系配合工作,可制定具体规定。联系配合情况及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分别报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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