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北京高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1]139号【发布日期】2001.05.24【实施日期】2001.05.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2001)244号”《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院严格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通知》精神,谨防在本市法院执行工作中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再次重申以下几点:

一、对需要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召开执行听证会,给有关当事人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的机会,并经严格审查后方可作出裁定。

二、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认真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要及时裁定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三、执行过程中慎重采取拘留措施,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对于拘留国有大中型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必须报经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采取拘留措施。

四、严禁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企业的财务室;严禁扣押被执行企业的公章、财务报表和账册。已经查封、扣押的,必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执行中需要调查被执行企业财产状况的,可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五、严格执行纪律。对上级法院有明令指示的,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决不能因为执行人员的工作失误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通知》精神和上述几点,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贯彻情况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执行庭。

特此通知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