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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中有关执行案件立案和执行问题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1]36号【发布日期】2001.02.19【实施日期】2001.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自1999年9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四次下发通知,决定对涉及撤销、重组、合并政策的信托投资公司的被执行案件中止执行。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和规范这批案件的立案和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及撤销、重组、合并政策的信托投资公司的被执行案件,凡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前已经审结,申请执行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应予受理,但应暂缓收取申请执行费。

二、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法院对重组、合并的信托投资公司的被执行案件应及时恢复执行;对撤销或关闭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案件,应通知申请执行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到被执行单位的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参加清算,已经受理的案件,暂不恢复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通知精神在立案时未交纳申请执行费,清理整顿后被执行人被批准重组、合并的,其案件恢复执行后,由执行机构通知申请执行人补交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费确有困难的,按《北京市关于执行收费的有关规定》(京高法发[2000]第20号)第八条处理。

四、根据本通知第一条受理的执行案件,凡属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到有被执行单位的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的,不收取申请执行费。

五、本通知仅适用于2001年1月1日后申请执行的涉及撤销、重组、合并政策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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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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