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加强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发挥立案调解工作机制成本低、效率高、方式简便灵活的优势,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概念】立案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案件立案移转审判业务庭之前,自行、委托或者联合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织当事人对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
二、【原则】立案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立案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的进行、调解协议的达成均应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当事人接受调解,不得侵犯当事人诉权。
2.合法的原则。立案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利益。
3.简便的原则。立案调解应当遵循高效、便捷的原则,在规范的基础上减轻法院工作量,减轻当事人诉累。
4.限时调解的原则。立案调解一般应当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40日内完成。当事人申请延长的除外。
5.司法保障的原则。立案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调解书予以司法确认。
6.根本性化解的原则。在合法的前提下,立案调解可以不受法律关系、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的限制,促成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彻底化解,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立、审、执的问题,真正达到案结事了。
三、【管辖、调解纠纷的范围】人民法院对属于其主管和管辖、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民事、执行纠纷可以进行立案调解,并可结合本院实际探索行政纠纷、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纠纷的立案调解。
四、【重点调解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做好下列纠纷的立案调解工作:
1.涉民生纠纷;
2.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纠纷;
3.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民事纠纷;
4.案情复杂、审理和执行难度较大纠纷;
5.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
6.敏感性强、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五、【调解纠纷的排除规定】立案调解不适用于下列纠纷:
1.经释明、指导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进行立案调解的;
2.基于当事人一方申请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3.有关身份、权属、合同效力等的确认之诉;
4.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5.无法及时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取得联系的案件;
6.其他依性质不适宜立案调解的纠纷。
六、【调解方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调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采取法官调解,委托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调解,并可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邀请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联合调解。
当事人直接向其他社会组织申请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应邀可以与上述组织联合调解。
七、【联动调解】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本院实际,积极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联动调解工作机制,组建联动调解队伍,设立联动调解的组织机构,明确联动调解的纠纷范围、程序和职责,建立司法保障机制。
八、【调解主体】调解机构和人员包括:
1.法官。包括法官和书记员。
2.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动调解机制,或者人民法院邀请的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3.人民法院聘请的专、兼职调解人员,或者人民法院邀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公民。包括:人民陪审员、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聘请的特邀调解员以及其他公民。
九、【调解的申请】当事人申请立案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立案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情况记入笔录,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
十、【委托调解的管理】人民法院委托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调解的,应当出具《立案调解委托书》,明确委托调解的事项,将起诉材料一并移送受托组织或个人。
人民法院应当对委托调解的纠纷进行跟踪指导和管理,并建立司法确认制度,确保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一、【调解不成的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调解的纠纷,调解不成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案件。
十二、【入口在法院、立案调解化解纠纷立号的情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调解的,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作为立案调解化解的纠纷在立案后办理相应手续:
1.经立案调解,当事人就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出具调解书;
2.经立案调解,当事人就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后、明确表示不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其效力,起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准予撤诉;
3.经立案调解,当事人就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后七日内,既不申请出具调解书确认其效力或者撤回起诉,也不来院办理立案手续的,应当在立案后按撤诉处理;
4.民事纠纷经立案调解,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起诉方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裁定准予撤诉;
5.执行纠纷经立案调解,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办理结案手续。
十三、【入口在法院、立案调解化解纠纷不立号的情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作为立案调解化解的纠纷记入调解笔录:
1.民事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根据纠纷的性质和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认为不应当在立案后出具调解书或者裁定准予撤诉的;
2.民事纠纷,经立案调解,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询问,当事人在七日内既不申请撤回起诉,也不来院办理立案手续的;
3.执行纠纷,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部分义务后,未履行部分依法及时受理的。
十四、【入口不在法院、立案调解化解纠纷立号的情形】当事人向其他社会组织申请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应邀与上述组织联合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在立案后出具调解书确认其效力。
十五、【调解笔录和工作记录】人民法院在立案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工作记录,如实、准确、完整反映调解过程和关键环节。
十六、【调解协议履行保证和担保条款】人民法院在立案调解过程中可以引导当事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督促条款和担保履行条款,提高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
十七、【调解回访】人民法院对经立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和出具调解书的纠纷,应当做好调解回访工作,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裁定准予撤诉后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案件、出具调解书后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进行跟踪调研。
十八、【调解法官的回避】从事立案调解的法官原则上不得参与同一案件的审理活动,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十九、【调解的收费】立案调解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交纳诉讼费:
1.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纠纷,当事人应当在立案时交纳诉讼费。诉讼费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告》的相关规定每件交纳35元。案件诉讼费低于35元的,依照相关规定交纳。
2.执行纠纷,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后人民法院立案的,当事人不交纳诉讼费。
3.人民法裁定准予当事人撤回起诉的纠纷,当事人不交纳诉讼费。
二十、【诉讼费的承担】诉讼费用如何承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笔录或者调解书。
二十一、【登记和统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立案调解登记和统计制度,完善司法统计。
二十二、【纳入司法统计的情形】有本意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立案后做出相应处理的纠纷,人民法院作为立案调解化解的纠纷纳入司法统计范围。
二十三、【纳入司法统计案件的信息索引】对上述纳入司法统计范围的立案调解化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建立信息索引表备查。索引表主要登记诉讼案号、当事人基本信息、案由、调解方式、调解机构或人员、结案方式。
二十四、【不纳入司法统计的情形】有本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记入调解笔录的,不纳入司法统计范围,但计入立案调解化解纠纷量。
二十五、【编号】对上述不纳入司法统计范围的立案调解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按年度进行编号管理。编号方式为“(年度)+法院简称+纠纷类型+审前字第×××号”,按纠纷类型分别编号。
二十六、【立卷归档】人民法院对于立案调解化解的纠纷,纳入司法统计范围的,应当建立诉讼卷宗并归档;未纳入司法统计范围的,单独建立“审前字”卷宗。
二十七、【立卷归档的要求】人民法院参照《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制定统一、规范、简便、高效的立卷规定,建立立案调解化解纠纷的卷宗。
立案调解化解纠纷的卷宗材料,鼓励采用填充式和选择式,但应当如实、完整反映调解过程和关键环节。
二十八、【质量监督】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对调撤案件的跟踪、回访和对卷宗材料的检查,加强对立案调解化解纠纷的质量监督,确保立案调解的质量。
跟踪、回访和检查的情况作为立案调解考核的依据。
二十九、【考核和奖励】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包括立案调解收案量、调解撤诉率、调撤案件的再次起诉率、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强制执行率等考核指标的立案调解工作考核制度。对于立案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官、调解机构和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北京市__________人民法院立案调解方式申请书
为实践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立案调解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保证快速便捷的解决纠纷,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立案调解工作的意见》,您有权申请我院以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对您的纠纷进行调解。经立案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请求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出具调解书的,诉讼费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告》的相关规定每件交纳35元,案件诉讼费低于35元的,依照相关规定交纳;如果双方当事人届时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并要求起诉,我院将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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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 姓名或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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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址 ┃ ┃
┃ 基本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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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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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 ┃ 姓名或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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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址 ┃ ┃
┃ 基本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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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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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其他 ┃我申请此种方式。 ┃ 调解组织名称或 ┃ ┃
┃ ┃ ┃ 调解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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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或人 ┃签字: ┃ 电话 ┃ ┃
┃ 员调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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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月 日 ┃ 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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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我申请此种方式。 ┃
┃ ┃签字: ┃
┃法官调解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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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法官:
北京市____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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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 人民法院 ┃
┃ 委托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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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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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
┃ 受委托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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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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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情况(姓名或 ┃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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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
┃ 名称、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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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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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纠纷,应当于接受委托之日起20日内调解完毕,但当事人申请 ┃
┃ 委托期限 ┃ ┃
┃ ┃延长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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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详见起诉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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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受托人: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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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委托书是受托组织和个人进行调解工作的凭证,适用于本院民事、执行纠纷的立案调解工作。
2.受托人应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通知本院。
3.被调解人对受托人进行调解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本院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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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____人民法院 ┃ 北京市____人民法院 ┃
┃ 立案调解化解纠纷登记表 ┃ 立案调解化解纠纷信息索引表 ┃
┃ (不纳入司法统计范围的纠纷) ┃ (纳入司法统计范围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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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申请┃原┃被┃案┃调解┃调解机┃结案┃结案┃诉讼┃原┃被┃案┃调解┃调解机┃结案┃结案┃
┃编号┃时间┃告┃告┃由┃方式┃构或人┃时间┃方式┃案号┃告┃告┃由┃ ┃构或人┃ ┃ ┃
┃ ┃ ┃ ┃ ┃ ┃ ┃员 ┃ ┃ ┃ ┃ ┃ ┃ ┃方式┃ 员 ┃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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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民事纠纷的结案方式分为:①达成调解协议,②撤┃注:民事纠纷的结案方式分为:①出具调解书,┃
┃同起诉;执行纠纷的结案方式为:③部分督结,填入对┃②裁定准予撤诉,③按撤诉处理;执行纠纷的为┃
┃应结案方式序号即可。 ┃结案方式:④全部督结,填入对应结案方式序号┃
┃ ┃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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