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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我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引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200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开展了以查找差错和消灭低级错误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裁判文书评查整改活动。在全面评查民事裁判文书的基础上,以“我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调研”为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以此为契机全面规范民事司法行为,努力增强民事裁判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同度。

民事案件占全市法院收案总量的一半以上,关系着千家万户的衣食住行和生存发展,与人民群众最根本、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息息相关。依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对于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促进首都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市委、市人大和最高法院的正确领导、监督下,全市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清醒地看到,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首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新形势,民事审判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如一些案件的裁判结果不公,司法过程不透明、不规范;办案效率不高,部分案件久拖不决;执法尺度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案件质量粗糙,低级错误频现;审判作风有待改进,“生冷硬横推”现象仍然存在;“坐堂问案”、机械执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等。这些问题既是当事人信访、申诉的焦点,也是社会公众关注、议论的热点,所以理应成为我们改进工作的重点。裁判文书既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最终成果,也是对案件审判过程的客观反映。对法院而言,裁判文书是案件质量高低以及法院和法官的审判理念、责任意识、工作作风和素质能力是否到位的综合体现;对当事人而言,裁判文书关乎其切身利益,是其权利义务的现实载体;对社会公众而言,裁判文书是了解法律实施情况、评价司法审判是否公正的基本媒介。要规范民事司法行为,就要以规范民事裁判文书为着眼点、着力点,通过认真分析差错原因、切实采取解决措施,为民事案件质量的全面提高和民事司法行为的全面规范奠定扎实基础。

本调研着眼于以下两点:首先,以裁判文书的问题及改进为切入点,研究人民法院如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深化工作体制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司法工作努力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其次,以裁判文书为着眼点和着力点,研究如何切实提高司法为民的意识,增强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不断提升审判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围绕制约民事审判发展、影响民事裁判的社会满意度的各类问题展开,在认真调研当前我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各类差错和问题的基础上,深刻剖析差错、问题存在的原因,并立足于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同度,提出规范裁判文书写作、提高裁判文书水平的若干对策和建议;认真分析传统的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样式存在的弊端,为裁判文书改革提供有益探索。

一、民事裁判文书评查调研的组织及过程

民事裁判文书评查调研活动组织及过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评查文书数量大。此次活动系以高院去年调取的各院民庭从2007年7月21日至8月20日期间报结的全部民事裁判文书8990份,加上从审判管理系统中随机调取的1000多份,共1万余份民事裁判文书作为评查的对象。评查的文书数量约占我市三级法院近年来平均年收案总数的1/20,数量之大在我市法院是前所未有的。

(二)投入时间长。活动自2007年下半年开始酝酿、确定方案、抽调文书,从2008年3月份组织人员并开展实际评查,到后来进行差错统计、撰写报告、制作展板,历时数月。仅集中评查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全部评查小组成员30余人于2008年3月上旬在北京法官进修学院延庆分院开展了为期一周的第一次集中评查;在第一阶段集中评查的基础上,高院民一庭又组织了专门人员加班加点进行了继续评查,对第一阶段未完成评阅的文书继续评查,对已完成评阅的则进一步按类别进行筛选。到2008年3月底,所有文书的评查活动大体结束,然后进行总结报告和统计、制作展板等工作,直到开会为止工作部分告一段落,投入的时间相当长。

(三)投入人力多。评查活动成立了专门的“民事裁判文书评查组”,由全市三级法院民庭的部分庭长、副庭长及审判业务骨干共30余人组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朱江副院长亲自担任“民事裁判文书评查组”组长,并直接评阅了部分文书。本次评查活动集三级法院民庭之力,是三级法院民庭共同参与的活动。

(四)评查结果较为客观、全面。为了全面发现评查中的各类差错,评查小组专门设计了评查质量分析表,统计表格中所列的典型错误种类大体上包括20余类,从不符合技术格式要求、错字别字漏字赘字、病句错句、标点符号错误,到文书结构缺项、遗漏主文、事实叙述混乱、对诉辩缺乏说理呼应、裁判事项缺乏说理、法律引用明显不当、漏判、多判等。为了明确民事裁判文书各类差错的客观情况,本次评查中凡发现有差错,原则上即归人差错裁判文书的范围,以利于统计差错数量和比例。

本次评查之所以选取2007年7月至8月期间报结的民事裁判文书作为评查的主要对象,主要原因在于这个阶段处于年中,工作节奏较为正常,文书质量基本上可以代表我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水平;随机抽取的部分文书又可以弥补定点报送方法的不足,两相结合更能看出文书的整体状况。在两次评查的基础上,高院民一庭认真进行了总结,就差错类型及所占比例绘制了图表,达到了全面摸清北京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整体状况的目的。

(五)成果形式较为多样。本次评查的基本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北京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评查报告》;北京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评查展示展板;北京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教学视频。这三个成果分别以平面媒体和光盘等视听资料的形式,从不同的角度总结评查的结果。高院民一庭将在评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并发布关于裁判文书的指导意见。

二、我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整体状况评价

(一)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总体上应予肯定。我市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总体上较好。其中,合格文书(包括优秀文书)的比例达到83.6%,差错文书的比例为16.1%,很差文书仅为0.3%。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海淀、朝阳以及昌平、通州、房山等法院在案件数量较多的压力下仍保持了较高的合格率,达到80%以上。其中,海淀、朝阳等法院的优秀文书比例也较高。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合格率分别为86.4%、89.2%,二审裁判文书的质量总体较好,差错率较低。

(二)裁判文书的差错比例及数量不容忽视。在肯定文书质量总体较好的同时,16.1%的总差错率也表明,还有相当一部分裁判文书存在各种各样的差错,差错数量不容忽视。部分法院文书的合格率显著低于平均水平,其中的原因值得分析。不排除有的法院由于案件数量多、办案压力大而导致出现较多差错,有的法院则可能存在法院管理的差距、法官的素质和水平等问题,导致错误率较高。

(三)低级错误的比例占了各类差错的大部分。总体而言,在各类差错中,按照差错比例,从多到少大体上依次为:文书不符合技术格式要求;错字、别字、漏字、赘字;标点符号明显错误;病句、错句;当事人名称不统一;法律引用明显不当;文书结构缺项;事实叙述混乱;主文模糊或有歧义;遗漏诉讼费用;裁判事项缺乏基本说理;漏判多判等。其中,前五项均为较小的差错,也多属于稍加注意即可排除的低级错误,从差错的比例来看,低级差错占了大部分。

(四)相当一部分低级差错问题相当严重,值得深入反思、高度重视。在评查中发现并展示的部分差错,有的相当严重,少数差错可以说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在展板中,我们分别就这些差错做了点评,请大家认真参阅。这些差错严重损害了司法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裁判文书在认定事实、说理、法律引用、主文等部分的差错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值得认真分析原因、寻找对策。这部分的差错数量比例虽然不算大,但问题比较普遍,它直接关系到裁判结果是否公开公正、裁判内容是否清楚明白,关系到诉讼渠道是否顺畅便捷、人民群众的诉求是否予以充分重视,直接影响裁判文书的质量,需要我们予以重视。

三、我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主要差错类型及典型事例分析

为了能够更直观地了解裁判文书中差错的具体表现,更深刻地认识低级错误的危害,我们从上千份存在差错的文书中一一梳理,发现并选取了部分典型的差错,分析如下:

(一)文书不符合技术格式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印发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高院也颁发了《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对于裁判文书的技术要求作了规定。技术格式对于裁判文书的规范性、严肃性有重要意义。在评查中发现,文书不符合技术格式要求的现象比较普遍,主要有:

1.部分文书在涉外案件中未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涉台、港、澳案件中则错误地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2.排版不符合规范要求,严重影响了文书的美观和严肃统一。如首部“北京市× ×人民法院民事××书”的字体、字号、行距、是否加黑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各院、各庭甚至不同的承办人之间不统一;部分文书在字体、字的大小、行间距、空行等方面均不合规范,有的文书在同一页正文中使用了不同的字体,部分文书排版过密或过疏,或者同一篇文书时密时疏、页面右侧参差不齐,首行缩进字符不统一,案号所在行前后是否应有空行不统一;有的案号所在行未右对齐甚至居中。

3.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情况记载不完整、不统一。在年龄一项,有的文书记载当事人的实际年龄,有的记载出生年月日;法定代理人未写明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者仅写为“法定代理人×××(夫妻关系)”,而身份关系并不直观;有的当事人为法人,但既不列法定代表人,也不列委托代理人,有的甚至不写明住所地;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有的错误地写明了其性别、出生年月日等不必有的信息,如“委托代理人×× ×,女,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部分文书最后一页无正文但未予说明,或者将“此页无正文”写为“此页无裁判文书”、“此页无文书”。

5.有的文书没有“核对无误”章,或者“核对无误”系电脑打印;相当多的文书盖章不规范,不符合“骑年跨月”的要求;有的盖章严重倾斜。

其他错误如审判员姓名、落款日期、书记员姓名的位置“居中”,文书各页之间只粘贴两头,中间“张口”,对文书中的错别字直接用橡皮擦掉,模糊不清等。评查中发现某基层法院存在多例严重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工作记录”式的裁定书,其中没有记载原告、被告及委托代理人的自然情况,不写案由、起诉、答辩等情况,甚至没有规范的主文,寥寥几行不逾百字,更像是一个极为简单的工作记录。在诉讼费用的负担方面甚至用“其他费用按实际支出计算”这样模糊含混的表述方式,敷衍态度一目了然。

(二)错字、别字、漏字、赘字

错字、别字、漏字、赘字及病句以及标点符号错误三类错误占到所有错误的40%左右。它们与法律适用无关,但极易使当事人怀疑法官的工作态度或文化素质与水平,影响判决的可接受性。事实上,许多投诉、申诉及上访正是由于一些简单的低级错误而引起,必须予以重视。

错别字类错误最为常见。以下是评查中发现的部分错误的实例:“催讨”写成“摧讨,’;“房屋漏水”写成“房屋漏税”;“查证”写成“查正”;“经济损失”写成“经纪损失”;“证据佐证”写成“证据作证”;“不再”写成“不在”;“谩骂”写成“漫骂”;“致伤”写成“至伤”;“承担”写成“承当”;“前提条件”写成“前期条件”;“旷工”写成“矿工”;“采信”写成“菜信”;“返还”写成“反含”;“土坯房”写成“土胚房”;“碾轧”写成“碾扎”;“砖混结构”写成“转混结构”;“足以”写成“足已”;“合同有效期”写成“合同有限期”“5号楼”写成“5号搂”;“玉渊潭”写成“玉渊谭”;“营运任务”写成“营这任务”;“法定代理人”写为“法定代表人”;“予以确认”写成“子以确认”等。

有的错误混淆性别,将“原告之父”写为“原告之母”;还有的将“负责人”写为“负责任”,将“经传票传唤”写成“经传票传呼”;将“防火门”写成“放火门”;将“原审法院”写成“原始法院”。这类错别字多因打字时电脑自动识别而形成。

有的错别字则属于语文或法律水平的问题。如“辩称”写成“辨称”;“驳回其它诉讼请求”,“其他”写成“其它”;“盈利”写成“营利”;“权利”写成“权力”;“坐落”写成“座落”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抚养”、“扶养”、“扶助”三个属于有明显不同法律意义的词语,如“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部分文书对此三个词汇予以混淆。

漏字常见的如出生年月日中仅写“1973年3月26日”,漏掉“出生”两字;“在……情况(缺‘下’),被告……”;“坐落于北京市× ×区× ×乡× ×村××号(缺‘的’)房屋三间归原告× ×所有”。“以……(缺‘为由’)要求被告赔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等。

赘字也不少见。如案号(2007)年×民初字第××号;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10号”;被告民族写为“回族,汉族”,“四千七百百二十一元”;“本判决十日内日”;“截至到2004年12月7日”;“被告在应支付了第三季度租金时,无故拖延时间”等都有显而易见的赘字。

有的错误则让人啼笑皆非。例如:

“1962天1月30日出生, , ;

“原告×××,某某公司法人, ’ ;

“依法由审判长× × ×与审判员× × ×、× × ×组成独任合议庭审判”;

“委托代理人× ×(原告××之妻),女,×年×月×日出生”,妻子的性别似乎没有必要单独注明;

案件由来部分写“依法组成合议庭”,而尾部只有一名审判员的名字;

“1978年至1982年张金玉与张吉祥先后结婚搬出该院赌博(疑似独立)生活”;

(1998)一中民终字第2395号“民族形式(疑似民事判决)”;

“× × ×(一个人)均不服原审判决”;

“修理飞五欠六百元(疑似五千六百元)”;

“赔偿指数以35%不(为)宜”;

“二人去世前欠下一些字符(?)医疗费和物业费邓(等)外债”;

“被告× × ×未辩称:……”;

将“20,000元”写为“20,000万元”;

缺席判决,仍写“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缺乏法律依据”写为“缺乏法院依据”;

“本院予以支付(应为支持)”;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一百一十四元,由被告负担一百四十六元”,而实际上原告和被告负担的相加为260元;

“案件受理费75元,原、被告(缺‘各’)负担37.5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生效(缺‘后’)七日内”,还有的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辩称”;

法人的诉辩称中应写“我公司”而不是“我”;

将“原告提交的借条”写为“原告出具的借条”,意思完全相反;

“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双塔区龙山街西段381号”;

上诉人为张淑芬,裁定书中有四处写为“张淑芳”;

在原、被告诉辩称中,出现“本院”字样。

(三)病句

病句的表现形形色色,举例如下:

“对其要求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借款关系产生的争议(应为请求)被告可向第三人另行主张”;

“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准予(应为予以支持)”;

“原告见春发与死者秦淑华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与死者系夫妻关系,该关系并未因死亡而改变;

“被碾轧的女尸名叫刘某,96岁(96岁的女尸?)”;

“原告与二被告为继父关系。二被告于1990年5月14日随其母与原告登记结婚(三个人结婚?)”;

“2005年6月9日被告怀孕中期(疑似终止)妊娠,在某区妇幼保健院做了引产术”;

有很多将原、被告混淆,如“原告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

“被告与我提出离婚”;

“原告××公司和被告× ×到庭参加诉讼”;

“我给被告家打核桃被摔伤”;

“原告称被告用拳头打其一嘴巴,又(用拳头?)将其踹倒在地”;

“原、被告之间(缺‘的借贷关系’)无证据予以证明”;

“故本院对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作出的被告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缺“的认定结论”),予以确认”;

“被告恒居公司被被告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将佳宾楼的财产有偿转让了被告筑韵天成公司、碧水庄园公司”;

“2005年12月9日晚6时许,刘学利在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办公室内,因工作关系将同事王玉军打伤”;

有的句子缺主语,如“事故发生后,被告工作人员通知“120”急救中心,“120”急救车将原告之子××送往医院治疗,(谁?)因抢救治疗无效于2006年8月26日死亡”;“我们婚后感情不错,孩子出生后(谁?)对原告及孩子尽到了照顾义务。”还有的句子主语、宾语均不明确,“原告所述2006年3月因被告答应7月可以给其子办理上军校之事,(谁?)于3月8日给予被告30000万元用于办理此事,(谁?)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书写的(内容为)‘今收到为高华伟办军校一事借现金叁万元整,特此证明。证明人:冯雪燕,母亲:魏英虹’(的字据)”。

有许多虽不属于病句,但表述不合规范的,如“原告并非从事非农业性质的工作”,双重否定实无必要。“涉案房屋为彭某婚前购买,不涉及案外人的份额,彭某亦未证明其行为能力有缺陷,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涉案房屋归属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约定”,判决书的本意在于正面陈述“彭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法院要求彭某自证其“行为能力有缺陷”,如果彭某能证明其自身“行为能力有缺陷”,其行为能力还能说有缺陷吗?

在“串案”中,对原先的模版不仔细修改,经常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如将“经本院主持调解”写为“本院将不再安排调解工作”。

有的句子过于口语化产生问题,如“×××在取得该房所有权之前就在该房居住,直至居住至2006年11月”,“直至居住至”也是明显的病句。

(四)标点符号错误

标点符号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当事人住所地、职务后用冒号。如“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有的文书在使用双括号时产生错误,如“参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有的错误地使用逗号,如“被告在其院内西南角处盖洗澡间,及羊圈……”;“原告陈某,在重建其东侧院墙时,被告王某不得干涉”。此外,一段话“一气呵成”、“一逗到底”也是常见的毛病。如某法院一份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连续18个逗号才用一个句号结束。

此外,文书中“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后,用逗号还是冒号,极不统一,影响了文书的规范统一性。

(五)名称不统一、指代混乱等问题

在同一篇文书中,提到某当事人时应尽可能名称统一。常见的一类错误是全称和简称的混用。原则上除判决第一次介绍当事人情况以及主文中表述应用全称外,如提到“以下简称某某”的,应统一用简称。有的文书时而用全称,时而用简称,而且简称也不一致,显得名称很混乱。

在原告诉称部分,常见的问题是“我”和“原告”混用,表述不一致,或者表述过程中突然变换角色,导致混乱。如“原被告于2005年结婚,婚后原告出资购买轿车一辆,因女方不会开车,双方协商写为被告的名字”;又如,原告曹庆江、安学民诉称“我驾驶的出租车是我和原告安学民两人轮班驾驶的”;“二原告诉称”,后面只写“我”,不写“我们”,在判决书中主诉人和原告的身份没有很好地进行转换,产生混乱。

其他的例子如:

“2006年9月被告乘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陈万秋、尹有未经我们同意,私自将原告宅基地和北房三间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尹有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和补充协议。共同出资翻建房屋。”

“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北京良乡金华丽餐饮有限公司赔偿简相珍未给简相珍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三千五百二十八元。”

在判决主文中颠倒原、被告,如“被告× ×中学给付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三万四千三百三十元”。

代词滥用、误用是导致指代混乱的常见原因,尤其是在同一句子中出现两个人称,代词处理不当容易出现混乱,如: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代其向银行支付的逾期贷款及利息,理由正当(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其代被告向银行支付的逾期贷款及利息,理由正当)”;

“现其以被告未按约定向其提供专业厂商生产的机器,被告对其该主张予以否认,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其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判决主文中,“刘某返还张某替其垫付的赔偿款5200元”;

“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代其向银行垫付的贷款1900元”;

“本案中杨某受伤后致其流产,确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杨某和“其”实为同一人);

“自二○○七年七月开始,被告董某于每月月底前五日内给付原告梅某抚育费二百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

此外,还有一些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表述,如原告诉称“被告经常殴打自己,故请求离婚”,“自己”应为指代原告,若把“自己”理解为被告,就会产生啼笑皆非的后果。

(六)法律引用方面的问题

关于援引法律法规的要求,高院曾发布《关于规范判决文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在评查中发现,部分文书没有严格按照此意见的要求去做,突出表现在:

1.引用法条不完整、不具体。部分文书引用法条只有条没有具体到款、项。

2.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顺序颠倒。在一审判决引用法律法规的顺序上,先引程序法,后引实体法。

3.漏引法律法规。如缺席判决的文书未引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涉及金钱给付义务,只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没有引用合同法。

4.不根据所引法条位阶区分“依照”与“参照”,一律用“依照”。

以下两个问题是评查中发现比较普遍而需要予以正视的问题。

其一,评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法院的文书没有援引任何法律规定。比较突出的出现在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书中。法院可否“不依法”而作出裁判?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一般情况下,原告据以起诉的请求权规范基础不存在,或者请求权条件不具备,往往成为败诉的原因。此时,应该援引该请求权的基础规范。即使因为法律法规不完备而不容易找到合适的法规,也应援引较为原则性的规范。“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同时,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找法”途径,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是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依据习惯或法理作为裁判基础。故而裁判而不援引法律条文是不正确的,应该予以纠正。

其二,二审裁判文书是否应同时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目前,二审裁判文书的做法不一致,有的不援引程序法,只援引实体法;有的不援引实体法,只援引程序法;有的在改判案件中援引实体法和程序法,在维持原审判决的文书中只援引程序法;有的则既援引实体法,也援引程序法。在本次评查中经常发现此类不一致的做法。我们认为,目前最高法院对此没有明确的要求,故而上述做法都不能被认为是差错。但从学理和规范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二审裁判文书既应适用程序法,也应适用实体法,这是“依法裁判”的基本要求。

(七)认定事实方面的问题

有相当一部分文书事实叙述不清,认定事实不列举具体的证据,采纳证据不作证据分析,简单罗列证据,使人无法得知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尤其是双方当事人对于事实部分有争议的情况下,法官对证据的分析、对事实的认定尤为重要。

评查中发现,民事判决书对案件事实认定部分多采取叙述式的写法,通常按时间顺序对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描述,然后在认定事实的末尾部分简要列举所依据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这样一段公式化的语言。在叙述事实过程中,已经包含了法官对于证据的取舍,对于事实的认定。这样的叙事方式,对于双方在证据方面没有明显分歧的情况下具有简明的优点,但在当事人有证据交锋的情况下就不宜一笔带过。相当多的判决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具体情况,没有在判决书中体现,缺乏证据论证,看不出有关定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有的虽然分段叙明了案件事实及相应证据,但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未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作证据分析,没有说明对有关证据取舍的理由,也没有运用证据规则分析有关证据的证明力,事实与证据之间的血肉联系也被完全割裂。

特以下两例说明:

例1:原告声称被告的狗向其扑叫,导致其在躲闪过程中倒地受伤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否认原告的说法,声称被告在小区里看见原告躺在地上,出于人道主义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检查,并支出了检查费用。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在认定事实部分没有结合诉辩的争点进行分析,也没有组织质证,仅简单地认可了原告的说法,使人无从得知法官的心证过程。

例2:原告凭借据一张起诉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承认借钱的事实,但辩称上述款项已还给了原告的丈夫,原告的丈夫打“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被告还款10万元整,因欠条丢失所以写此条证明,10万元欠款已还清。”原告质证认为被告的收条不能证明是偿还欠原告的10万元欠款的事实。法院在没有要求原告的丈夫到庭的情况下,简单地判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出具收条一张对抗原告出具的欠据,因被告的证据不能直接佐证其抗辩的事实,故因被告的抗辩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现原告持欠据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此案在事实方面颇值得商榷:被告以收条抗辩,原告并不否认收条的真实性,至于收条中的10万元与借条中的10万元是否同一债务,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事实问题,此问题恐怕必须由原告的丈夫到庭予以说明,否则案件事实无法查清。遗憾的是法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简单地做出了认定。

此外,有的文书在认定事实部分没有的内容在“本院认为”部分第一次提到,也表明事实认定的欠缺。如有的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认为“被告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故……”,而前面在事实认定方面根本没有提及。

有的文书还存在反诉案件中诉称、辩称混杂的毛病。如在被告反诉的案件中,写“原告××诉、辩称”、“被告××辩、诉称”。有的在表述方面称“经审理查明:……双方虽然有时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有的文书在“经审理查明部分”直接认定原告的损失数额,而不说明理由,如“经审理查明,因马凤茹死亡,造成原告庄杰、王大坤精神损失抚慰金各1万元”,这种表述方式显然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八)裁判说理薄弱,武断判案

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缺乏论证是一个通病。在评查中发现,相当多的裁判文书说理简单、武断,不能服人,这样的判决显然也无法使当事人信服。常见的问题是,判决理由公式化,既无分析论证,亦无法理阐述,简单地套用八股文体,武断判案,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就用“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而驳回的则用“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支持和驳回的理由则不加论证。有的裁判文书对于诉辩内容归纳过于简单,未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对案件意见和争议焦点,更不能针对当事人的争点进行说理和裁判;有的裁判文书回避争议焦点,对当事人的争点不进行分析,有“问”无“答”,对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争议焦点不予回应;有的裁判文书脱离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视而不见、避重就轻,自说自话、有“答”无“问”;有的裁判理由既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特别是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裁判文书一般都没有充分表述裁量的理由和目的,以及在一定幅度内作出选择的依据。还有一些裁判文书的内容是叙述事实、罗列证据、法律适用的简单相加,没有反映出证据、事实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

典型的错误及表述如:

1.对酌定的理由未予明确。如“原告损失数额根据原告提供证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酌情确认,未认定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可”,认定与不认定均看不出具体理由;“反诉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误工费等诉讼请求,故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判。”

2.对于法律适用未予合理解释。如“虽然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的死亡是由于被告的过错所致,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的死亡与被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对王某的死亡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承担义务的原因未予以阐释。

3.错误适用举证责任,要求被告对消极事实举证。如“原告称其2007年2月21日至3月8日在外地,虽有学校的证明和机票,但不足以抗辩其为经营者一方没有阻挠施工的事实。”

4.说理前后矛盾。如“鉴于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使事故责任无法查清,被告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又如“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诉讼请求中赔偿精神损失一项,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精神损害,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5.违背法律的认定原则。如“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因原告并未提出其有精神损害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显然,在受害人所受人身损害事实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精神损害作为自然的、一般的后果,是推定的事实而非必须证明的事实,判决要求原告举证“精神损害”违背法理。

生硬地驳回原告起诉是评查过程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一类问题。如在一个裁定书中,原告在起诉书中将“北京满天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写成了“满天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以原告自身主体有误,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在另一个裁定书中,被告名称为“股份有限公司”漏掉“股份”两字,以被告主体有误裁驳;此外还有将“恒城”写为“恒诚”,“健宫医院”没有写“有限公司”,都被以名称有误裁定驳回起诉。在上述案件中,一句简单的“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成为所有裁驳的唯一说理。这样的处理方式消极地将纠纷推之门外,显然没有解决任何问题,使当事人徒增诉讼成本,不符合司法为民的宗旨,也不利于诉讼节约和提高诉讼效率,是应予注意和避免的。

(九)裁判文书主文中的问题

主文是裁判文书执行的依据和文书的落脚点。主文中的问题往往较为严重,且一般不宜通过补正裁定修补。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此类问题。常见的问题有:

1.主文自身不确定。如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原告已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数额以票据为准)”,公共维修基金不是特定物,而是金钱,具体数额如果不能在判决中明确,在执行中将带来困难。还有的如“自二○○七年八月一日开始,原告王某某每月探视子女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地点由双方自行商定。”有的判决“双方离婚后,允许被告董某继续在现在的住所(不明确)居住一年”。较为严重的一个错误是判决遗漏赔偿金额,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元(于本判决十日内日履行)”,遗漏了判决的具体数额,这样的判决谬误是十分明显的。

2.主文表述模糊或有歧义。如判决“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应该返还的是1万元还是2万元呢?定金是1万元还是5000元呢?因为加了一个“双倍”,导致单纯看主文似乎模棱两可。结合从案件的事实来看,定金实际为5000元,双倍返还后为1万元。如此,直接判决被告返还1万元还明确一些。类似的表述还有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条款时,如仅看判决主文,也有类似的模糊表示,即“判决双倍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还有的判决“北京市××区××小区××号房屋归原告× ×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使人不知如何履行。

3.主文直接列出烦琐的推算过程。如有一个判决在主文中列出冗长的计算公式,“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982元、误工费332.5元(95元×3.5天)及承包金损失865.8元(5175元÷20.92天×3.5天)”。也许推算过程放在“本院认为”部分更为合适。

4.主文漏判。常见的是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而没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这一项;有一份判决书中判决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而对于原告的起诉请求则没有涉及,显然错得较为离谱。

5.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如在一份判决中,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屋设计状况的缺陷构成欺诈,判令被告开发商赔偿损失291,042元,法院判决认定不构成欺诈但属于一般违约行为,直接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元。又如,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培训协议约定了享受保险待遇,而被告并未给其投保为由,要求被告退还培训费,并支付意外伤害和医疗的报销费用7万元,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万元。还有一个判决中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直接判决原告给付被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则完全超出了诉讼的范围。

以裁定补正判决主文也是常见的一类问题。原则上主文不能通过裁定而补正。但有的文书在主文中出现差错,往往通过裁定予以补正。此类问题也值得重视。

主文部分还常见的另一类差错是,判决给付金钱义务的未写明“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一”的位置也很不统一,有的在全部判决主文之后,有的在有给付内容的分项之后,有的在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之后,有的作为判决主文的一项,还有的误写为“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有的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也作为裁定主文分项之一,有的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作为调解主文的一项,有的则单独列出。

(十)需要提出予以统一的问题

在评查中还发现相当多的问题,需要提出予以研究,在裁判文书写作过程中予以规范统一。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在基本情况中记载其身份证号码,是否必要和妥当的问题。个别法院在自然人基本情况中披露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做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为执行带来便利。但是身份证号码并非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示范文本所要求应予记载的,此类信息属于个人重要的身份信息,如予以公开对当事人影响较大。今后如对民事裁判文书予以上网,此类信息应否记载,值得研究。

2.个别标点、数字用法以及词语的用法统一问题。标点符号中最需要统一的,是“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以及“本院认为”,等后面应该用“,”还是“:”?这个问题虽然不大,但却一直未有定论。关于大额数字是否空格问题。如3,549,876元,是否应空格,即写为3549876元,做法不够统一;文书主文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应否一律使用汉字小写也不一致。有些词语的用法不一致,如判决离婚的表述,有“准予”、“准许”、“照准”、“准”等多种表述。

3.缺席判决中如何确认原告的主张,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普尔斯马特超市退还消费卡内余额,原告诉称在卡内存款15,000元,但无法确认消费的具体数额。而被告均已关闭,也未到庭应诉,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较多的缺席判决的案件中,均存在如何确认原告主张的问题。

4.调解书书写格式不统一。调解书是否需要查明基本事实?很多调解书不写“案由”、“案件基本事实及当事人诉辩意见”,是否妥当值得研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评查中,比较突出的是调解书无基本事实,甚至对当事人的争议点也没有提及。这样的调解书在结构上是有缺陷的。尤其是在有的离婚调解书中,对双方何时结婚、有无子女、财产状况均没有审查,直接写调解协议的内容,这样的文书也有失妥当。

此外,在离婚案件中,大部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很多当事人的隐私。故我们认为,应以不公开为原则。离婚案件的许多表述均采用了格式化的表述,有的表述值得推敲,如“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婚姻应以真挚的感情为基础,没有感情的婚姻应予解除”等。

四、各类差错的主要原因分析

首先应该指出,各种差错虽然是裁判文书中应该努力予以避免的,然而又是很难完全避免的。尤其是在民事案件数量连年攀升而民事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情况下,民事法官的办案压力很大,在繁重的工作压力和快速的工作节奏下,完全杜绝文书中的差错是不现实的。许多差错出现的重要原因在于法官工作负荷过重、工作节奏过快。我们认为,出现各类差错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规范意识不够强。文书中较为普遍存在的格式不统一、不规范,凸显的是部分民事法官规范意识不到位,没有从保障裁判文书的严肃性、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的角度去看待裁判文书的规范问题。比如有的文书字体大小不一,行间距过疏过密,盖章歪歪扭扭,数字跨行甚至跨页分布,都说明规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2.责任意识有待提高。部分错误与法官的责任意识不强有很大的关系,如上文提到的“房屋漏水”写成“房屋漏税”,“原告之父”写成“原告之母”,将“经传票传唤”写成“经传票传呼”,将“防火门”写成“放火门”,多一点责任心,稍加认真注意这些错误都是可以避免的。法官对文书不负责任只能使裁判文书错误百出、贻笑大方。

3.最终核校机制没有贯彻到位。裁判文书是“活的法律”,在发布之前,即使没有法律的“三读”等程序,也应有类似的核校机制,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错误率。实践中,这种必要的最终核校付诸阙如,“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的文字大多连同裁判文书正文一同打印,核对的程序被免掉了。许多错误的形成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原因:一是来自于电脑自动识别而形成,如“房屋漏水”写成“房屋漏税”等错误。二是套用模板替换不当,如本应为裁定书,错写为判决书;本应为涉外文书,错误套用了国内文书的版本;还有的像“组成独任合议庭”的独创表述,也出自电脑套用的结果。三是很多错误来自于当事人起诉书、答辩状或上诉状、代理词中,法院判决“原汁原味”地予以拷贝下来,如“我们婚后感情不错,孩子出生后对原告及孩子尽到了照顾义务”这样的口语化色彩很强的病句多来自当事人的陈述。客观地说,这几类错误,都可以通过最终核较机制予以解决。最终核校机制的缺乏说明我们在裁判文书的管理上还不够严格。

4.司法为民的意识有待深化。许多错误的出现是司法为民意识不到位的结果,与法官的水平没有关系。尤其是在很多案件中,法官以原告或者被告名称中的轻微错误为借口把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对自己来说“案结”,但对当事人、对社会来说“事未了”,当事人需要重新起诉,徒增社会成本。这种“推事”的做法就是司法为民意识不强的表现。

5.部分差错与法官的素质直接相关。首先,法官的写作水平、语法水平有待提高。像“原告与二被告为继父关系。二被告于1990年5月14日随其母与原告登记结婚”,“被碾压的女尸名叫刘某,96岁”等表述,都是中文表达方面的问题。其次,法官的法律素质有待增强。“原告×××,某某公司法人”这样的错误,如果不是出于疏忽,只能归咎于法官在民法方面知识的缺陷。最后,法官说理能力不强。大量使用裁判文书模板的结果,是案件裁判文书千案一面,不能体现案件的具体差异和法官的个性;而本身法官说理能力不强,故只能用武断的话语压服而不是说服当事人。

五、规范裁判文书写作、提高裁判文书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裁判文书中出现的差错和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予以规范:

(一)加强教育,使全体民事审判人员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意义

裁判文书是国家各类法律文书中距离当事人最近,涉及当事人各类权益最紧密,最受当事人关注的。裁判文书也是法官人格的反映,法官是否认真负责、是否敬业尽职、是否体恤民众,在裁判文书中可以得到充分体现。人民法官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判案,要从便利人民、为民解难、保障民生的基点认真为人民群众解决纷争。

要从规范性的角度认识文书质量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标准化意识。裁判文书应成为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范本。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印发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也要求所有政府机关、公务员都要注重语言文字规范化。这两个文件,各级法院都要认真落实。要明确规范化是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裁判文书不符合规范要求虽系细节问题,但事关人民群众的利益,要充分重视,避免忽视细节而带来低级错误。要从细节中体现公正,从细节中展现形象,从细节中获得认同。

要从历史的高度认识裁判文书的重要意义。司法裁判是一国法制的重要内容,在有些国家,判决还是直接的法律渊源,法官的判决累世传递,完整展现法律的演变过程,一些重要的判决,历经几个世纪影响深远。在我国的法制发展进程中,人民法院必然要承担起其历史使命,人民法官要具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要使司法裁判能够记录法官在社会进步中付出的点滴努力,要使司法裁判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增强责任意识,确保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

裁判文书是诉讼活动全面、客观、完整、权威的集中表述。它确认和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当事人而言可谓字字千金,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对社会而言,裁判文书具有警示、提倡、宣传、引导等重要作用,是行为规范的具体化;对法官而言,制作裁判文书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既是荣誉更是责任,是一种很重的责任。裁判文书是法官的产品,法官应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职业负责的精神,认真、勤勉、严肃地对待裁判文书。法官多一分的责任感,裁判文书的差错就会少一分;如果每位法官都能够以十分负责的精神对待裁判文书,许多差错尤其是低级差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当前的社会是信息社会、网络社会,在资讯发达、信息高速流通的环境下,每一个错误都可能被迅速传播,而且可能被任意放大,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裁判文书撰写上,一定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感;一定要反复推敲、咬文嚼字,改变“粗放”模式,向“精细化”方向发展。

(三)要切实采取措施提高法官的司法文书写作能力

提高法官的文书写作能力要从三方面入手:

要提高法官的文字水平及语法水平,保证裁判文书文理通畅,无错别字及明显的病句。这一点是最起码的要求,高院和各院都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力度。

要提高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力和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使司法裁判真正发挥对社会生活的积极调节作用。案件是社会矛盾运动的集中反映,而司法裁判可以矫正社会关系,平复社会矛盾,使社会归于和谐。这一职能的发挥有赖于法官准确理解法律法规,正确贯彻立法意图,使裁判文书真正起到“讲法释理、辨明是非”的作用;达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发挥宣讲法律、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作用。要通过民事裁判,否定违约、欺诈、侵权等损人利己的行为,在全社会鼓励形成守法、诚信、善良经营的风气,使“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朴素的法律理念能够在民事裁判中真正得以贯彻。

要增强法官说理能力,做到裁判文书“辨法析理、胜败皆明”。实践证明,裁判文书说理透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服判息诉比率。要强化“裁判必须说理”的观念,说理是法官对当事人、对社会的义务和责任。从一定意义上说,“胜败皆服”是司法权威的表现,代表了对司法效果的终极追求;而“胜败皆明”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是对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只有“胜败皆明”,才有可能“胜败皆服”。要让当事人打一个“明白的、受尊重的”官司,就要提高法官的说理能力,做到明法释理,让当事人的观点、意见能够得到法官的尊重和认真回应,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

(四)加强管理,采取严格审校、严格宣判、定期评查、综合考评等方式,严把文字质量关,杜绝低级错误

当前,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除强化法官责任意识、提升业务能力等措施外,加强管理是更直接、更具体、更有效的重要手段。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裁判文书下发之前要严把“校对关”。要认真做好文书的校对工作,把校对作为一道必经的程序、一项必做的工作。一是加强裁判文书在审、书之间或合议庭成员之间相互校对的工作,要形成制度,明确责任,今后裁判文书的打印底稿上要有校对人的签名以示责任。二是有条件的法院要设立专业校对,目前部分法院积极探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一中院聘用资深的文字编辑对判决书文字进行校对把关,筛除低级错误,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三是研究制作专业校对软件,最大限度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要严格落实“宣判关”。一方面,宣判是审判过程的一项重要法律程序,也是法官的重要职责。民事裁判的结果需要通过宣判程序“义正词严”、“坦荡光明”地宣读出来,从而宣示判决的严肃性、彰显法律的神圣性。,这也是进行法制宣传的好途径。另一方面,宣判也是最后一道校对程序。现在,相当多案件的宣判程序被文书的送达程序所替代,很多案件中法官根本不出现,宣判变为送达,既违反法律规定,也使宣判所具有的上述功能无从发挥。各院务必采取切实措施,有制度、有落实、有检查地解决好这一问题。

第三,要强化“评查关”。各院都要采取措施,定期评查自身的文书,强化评查责任。高院也应将把裁判文书评查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来抓,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检查,并采取适当形式公布结果。应严肃评查责任,发现文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将对责任人给予通报,并将评查结果通告业绩考评部门,使之与人员的任用和奖惩直接挂钩。我们建议干部部门在考察一个法官的专业素质、办案水平以及任用、职级晋升时,也应重点考察其撰写的裁判文书的水平。在评查裁判文书问题的同时,也应组织优秀裁判文书的交流会、研讨会,大力宣扬优秀的裁判文书和作者,形成奖励先进的风气。

(五)增强裁判文书的公开性,逐步、分阶段地实现裁判文书的上网,以公开促进文书质量的提高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必然要求,也为规范文书写作、提高裁判文书水平提供了压力和现实动力。我市法院在实现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全文上网以后,商事文书的上网时机也逐步成熟。民事审判也要积极为此做出准备,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试行部分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然后逐步扩大。高院将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推动民事裁判文书的逐步上网公开。

附:本调研课题成果转化情况

1.召开了“北京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评查整改视频会议”。市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池强出席并作重要讲话;市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江作了题为《以裁判文书评查为契机切实增强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的主题报告,市高院民一庭庭长张柳青就评查活动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就典型差错作了具体讲评。全市法院主管民事副院长、民庭庭长共80余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部分市人大代表、特邀监督员应邀出席;全市法院的五百余名民事审判人员在各院分会场参加会议。

2.制作了“北京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评查典型差错展示”38块展板并展示,以直观形象的方式将裁判文书中的典型差错集中表现出来,同时附有详细的点评。展示的内容分为错别漏赘字、文书粘贴混淆、病句、标点错误、数字用法错误、技术格式问题、事实认定问题、说理问题、法律援引问题、主文部分差错、典型差错文书整体展示共11个部分。

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北京日报等十余家媒体对上述会议和展示进行了报道,各大门户网站均进行了转载,社会公众也对此次活动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和肯定的评价。

3.组织全市已有近16家法院组织干警近400人到市高院参观展板。全市各级法院都在奥运期间的繁忙工作中,迅速组织广大干警(不仅是民事审判系统,还包括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及综合管理部门)参观展板,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围绕存在的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同志们认为,此次活动问题抓得准、差错找得全,原因分析得透,特别是以展板和软件的形式将典型事例形象生动地集中表现出来,具有很强的冲击力,能够让广大审判人员充分认识差错文书的危害性和规范裁判文书的重要性。他们表示,裁判文书质量是审判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素质和法院形象的具体体现,尽管案件压力大、工作任务重,但今后一定要尽职尽责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撰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

4.将上述展板的内容制作成教学软件,上传至“北京市法院网”,供全市法院干警观摩学习。

5.制作了典型差错文书教学光盘。目前已制作完成,分发至全市三级法院民庭审判人员。

6.全市各级法院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健全裁判文书的审校机制和定期评查机制。

7.起草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拟通过审判委员会下发,指导民事裁判文书写作。

8.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赴高院参观展板,听取裁判文书评查的汇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裁判文书评查活动的积极意义给予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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