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08年9月至今,随着部分全球知名金融机构破产,发达国家出现流动性危机,部分国家面临金融崩溃。美国次贷危机已经正式发展成为国际金融危机,并愈演愈烈,不断地向主要发达国家、新兴市场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蔓延扩散,并已产生全球经济放缓的明显影响。就首都北京而言,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影响也有初步显现,主要表现在: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工业生产、外贸出口增幅下降,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地方财政收入增速下滑,经济增速回落。作为社会纠纷最后也是最权威的解决途径,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高院研究室针对金融危机背景下全市法院审判工作的变化进行了相关调研,以期为首都法院妥善处理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种纠纷提供帮助。
一、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呈现的新特点及原因
当前,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首都司法领域已经出现较为明显的反应。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93,917件,较2007年的370,410件上升了6.3%。通过对受到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几类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当前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情况具有以下特点:
(一)买卖合同纠纷上升
2008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3, 549件,较2007年的22,973件上升了2.5%,增幅不明显。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自2008年11月开始至2009年3月,除春节期间外,此类案件月同比连续上升。在部分法院中,该类案件环比增幅较大,如朝阳区法院2008年第四季度买卖合同纠纷1003件,比第三季度上涨74.4%。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受到原材料价格上涨和人民币升值压力等影响,在产品成本增加的同时,出口市场萎缩,导致资金周转阻滞。此外,很多企业与上下游产品交易的买卖合同早在年初甚至去年就已经签订,签订合同时有利可图;到履行期限来临时已变成赔本买卖,生产越多亏本越大,相当部分企业宁愿选择主动违约。
(二)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许多企业开始裁员,进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热潮已经显现。2008年,全市法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含劳务合同纠纷)26,484件,较2007年的17,843件增长48.4%。
另外,从劳动争议类案件的统计表看,2008年劳动争议类案件在4月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月同比增幅一般在30%上下;而在4月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4月当月除外,其他月份的同比增幅基本在70%左右,可以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争议类案件造成了40%左右的增幅。在经历了10月份的低增长调整后,劳动争议类案件在11月、12月呈现出更大的增幅,分别为130.3%和85%,而这一阶段,恰恰是金融危机对北京经济影响逐渐加深的时期。因此,有理由认为,随着金融危机不利影响加深,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也在加剧,造成了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类案件的上扬。2009年第一季度,这一增幅有所回落,除受到2月份春节影响同比下降外,其他两个月仍然保持了约30%的增幅。
(三)破产案件增幅较大
全市法院2007年共受理破产案件55件,2008年受理75件,涨幅为36.36%。2009年第一季度共受理38件,是去年同期18件的两倍多。从金融危机影响逐渐显现的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6个月共受理破产案件56件,远高于金融危机爆发前的增幅。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清偿对外负债能力降低,故债权人与债务人申请破产,以及股东提起强制清算的案件呈现激增之势;特别是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型出口企业以及各行业中抗风险能力差的企业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大。可以预计,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北京实体影响的逐渐加深,今后一段时间破产和清算案件仍会保持较快增长态势。
(四)民间借贷纠纷上升明显
200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借贷合同案件23,055件,比2007年的18,453件上升24.94%;其中,2008年第三季度月同比上升约31%,高于全年平均增幅约6%2009年第一季度同比上升5%。在各区县法院中,朝阳区法院借款合同纠纷上升最为明显,该院2008年第四季度借款合同纠纷为664件,比第三季度上涨94.7%。
2008年全市受理一审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件190件,较2007年235件下降约19% ; 2009年第一季度受理企业之间借贷纠纷同比也下降了14.7% 。2008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7456件,较2007年6037件上升23.5% ;2009年第一季度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同比也增长了20.7%
2008年企业之间借贷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相反的走势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受制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各企业生产经营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缩减,交易下降,流动资金减少,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萧条;另一方面,在金融危机初现期,各金融机构在紧缩贷款的同时,纷纷加大了对违约企业债权的清收力度。银行信贷的紧缩导致民间借贷迅速增加,由此引发了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
调研中还发现,少数开发商为了缓解资金压力,铤而走险,以假按揭等违法方式来骗取银行贷款。主要表现为:利用退房者没有及时索回自己的身份证明和签订的住房贷款合同以及授权开发商办理贷款的委托书,向银行申请贷款;开发商与某些自然人串通骗取银行贷款。由于购房借款人的购房意愿不真实,其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房地产开发商;因此,一旦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随之就会出现断供,直接导致纠纷的产生。
(五)房地产纠纷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深入增幅明显
在一定程度上,房地产市场是经济繁荣与否的晴雨表。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北京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工程开工、交易量都呈下降趋势,这也直接造成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整体下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逐渐深入,房地产市场进一步低迷,部分房地产商因资金短缺造成不能按合同及时交房,且部分业主对购房前后产生的巨大价格落差不满,由此萌生出的各类纠纷有所抬头;特别是在以往房地产交易量大的区县,表现得更为明显。
200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5907件,比2007年的6042件下降297件,下降幅度为4.9%。其中,涉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案件200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4750件,较2007年的4942件减少192件,下降幅度约为3.9%。但自2008年10月份以来,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案件和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同比持续上升。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案件2008年第四季度同比上升21.9%,2009年第一季度同比上升32%;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2008年第四季度同比上升22.4%,2009年第一季度同比猛增47.8%。在房地产交易量较大的区县,海淀区法院2008年9月至12月房地产纠纷案件同比上升了361.2%;朝阳区法院2008年第四季度新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259件,新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98件,分别比前一季度上升43.9%和46.1%。
(六)股东权益、票据、证券纠纷上升
200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股东权案件1081件,较2007年的941件上升14.9%。2008年共受理一审票据权益纠纷案件348件,比2007年的305件上升14%;2009年第一季度受理此类纠纷164件,同比上升84.3%。特别是受股票、基金等金融证券市场不景气大背景的影响,大众理财的热情有所降低,忧虑心理加重,由此导致证券类纠纷大幅上升。200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证券权益纠纷案件20件,是2007年8件的2.5倍。
造成上述买卖合同、破产等案件增加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国际金融危机日益向我国扩散并逐渐渗透到实体经济领域。当前,我国股市起浮、房地产发展的渐趋衰落、人民币升值压力增大等都是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较为直接的影响。随着金融危机向实体领域渗透,外贸订单的减少、资金链的断裂等使得各种经济体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诸多困难。多数企业通过削减劳动者来降低财力支出、缩小成本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由此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等。
第二,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人们对经济发展的信心普遍不足,要求及时或提前兑现自己的权益。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席卷和包围下,在各种危机迹象显现的情况下,各种经济实体及民众个人对经济形势回暖的预期逐渐降低,普遍开始持币观望态度并削减开支,并要求及时或提前兑现相关权益。这样的信心危机又导致金融危机不良影响的恶化,也衍生出一些问题和纠纷。
第三,金融危机影响下,一些潜在的社会监管、经济运行等环节中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工会监管职能不到位。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未得到源头遏制和纠正。尤其在金融危机不断扩张的情况下,一些企业为求得生存,可能以裁员或降低工资福利等手段减少生产成本,从而导致相关劳动争议案件频发。二是社会征信系统不完备,失信成本低廉。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很多人选择牺牲信用,躲避相应责任的承担,引发大量纠纷且处理难度增大。三是金融系统风险预警、内控、危机处理机制不健全。大部分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借款人的工作收入、资信状况、还贷稳定性的审查不严格。贷款发放后,银行对借款人及其资金使用情况一般均采取放任态度,很少进行检查,对借款人住址、工作单位变动等情况掌握不准;且对需要担保等情况下的相关检查流于形式,也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四是经济监管、金融监管不健全,脆弱的经济交往极易出现问题。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多部门分散监管专业性较强,有助于分散风险;但同时又存在标准不同、在应对金融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监管领域界限不清和监管责任不明而产生监管真空、监管漏洞的情况,这又加剧了金融企业经营的风险。
二、对全市法院审判工作的影响
因金融危机所引发的首都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对全市法院审判工作造成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受理案件数量和类型的变化,其直接造成的不利影响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案件审理难度大。金融危机引发的部分群体性、涉民生案件,矛盾大、敏感度高,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一方面,金融危机所导致的企业倒闭、大量裁员、拖欠员工工资等事件发生几率增加。而这些事件涉及的人员往往数量较多,一旦产生争议,往往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另一方面,在涉及房贷、车贷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往往同时起诉一大批欠贷的贷款人或担保人;而同一时段内大批供货商集中起诉大型超市拖欠供货商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和建材供应商集中起诉建筑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也有所增多。上述几类案件当事人较多,较易形成群体性纠纷。在一些重点案件中,如劳动争议、房地产等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案件审理在查明事实、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较其他案件难度较大,加之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对其他潜在当事人乃至辖区社会稳定发展构成影响。一些案件还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政策。还有些案件与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直接相关,矛盾难以调和,如被告因失业或收入锐减陷入生活困难,或者公司、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案件双方矛盾较大,处理不当容易激化。在当前金融危机蔓延的社会背景下,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更加重要。在既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要保障辖区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下,法院将承载更多的社会职能;这都极大地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法官具有高超的审判技艺,在法律、政策和社会大局之间把握好尺度;防止当事人在庭审期间或者庭外发生冲突,甚至导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第二,案件调解难度大。从全市法院合同案件的调撤率统计看,2008年前三个季度中,除4月份外,其他各月合同案件调撤率较2007年同期基本都有所上升;特别是8月、9月正值北京奥运会期间,上升幅度尤为明显。但2008年第四季度,调撤率较2007年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2009年第一季度的调撤率,也低于2008年同期水平。
造成调解率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劳动者因失业或收入锐减陷入生活困难,一旦处理不当容易激化矛盾,案件调解难度大;另一方面,部分纠纷的发生确因客观因素所致,一些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差的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经营状况恶化,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不得已减产、停产、破产、裁员,在短时间内没有恢复的可能性,因此原告也不愿与被告调解或者撤诉。尤其是在借款合同纠纷中,由于借款人及担保人实际偿付能力下降,银行等出借人因担心借款人缺乏还款能力,而不同意进行调解。而借款人对未来短期内偿还欠款也没有信心,因此要么选择避而不见、上诉、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方式拖延诉讼;要么本身缺乏还款能力而根本无法调解,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调解率。
此外,在当前的形势下,审判人员在开展调解、和解、审判工作时,需兼顾来自政府、企业、股东、职工、大众等各方面的关注和压力,注意平衡各方面的利益,顾虑相对增多,加大了审理和调处的难度。
第三,案件执行难度明显加大。金融危机在增加案件审理难度的同时,也直接导致案件执行的难度加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法院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一是“弃企逃债”增加执行难度。中小企业一旦发生资金断链,投资者往往会选择出走避债,这就增加了案件执行程序上的困难。二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矛盾加剧,案件执行过程中,案件申请人表示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加快执行;被执行人则因金融危机的影响,资金周转不灵,要求延缓或者先行部分履行生效裁判。实践中,尤其是以中小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被执行人以货物积压、资金短缺或者直接以金融危机作为理由拒绝或要求延期履行的情况大量出现,甚至有个别被执行人也成为涉诉信访的主体。三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房屋拍卖情况不乐观,成交率降低,成交价格降低,导致一些案件执行停滞不前。例如,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与纳尔特漆业(北京)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纳尔特漆业(北京)有限公司称,因银行信贷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该企业无法以厂房等做抵押贷款,造成无法执行。
此外,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执行工作既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确保不引发影响稳定的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因此,如何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与被申请执行人在金融危机下的生存权,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如果简单适用冻结、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可能会使困难企业陷入更大的困境。在这个特殊时期,为了保障法院清理积案工作任务的完成,执行法官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运用冻结、查封或直接划扣资金等方式执结案件。但对于濒临破产、倒闭的公司、企业来说,简单地运用财产保全、查封、冻结等强制手段会让一个企业迅速地死亡;而且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
第四,“送达难”的矛盾更加突出。“送达难”是当前法院司法审判面临的难题之一;特别是就一审民事案件而言,大量难以送达的案件造成了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审理效率降低。而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由于部分当事人明知无法履行合同,参加诉讼也必然面临败诉的结果;因此就通过不接受司法文书,离开经常居住地、注册地等方式,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给法院送达造成了更大的困难。在调研中发现,在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较多,需要向当事人户籍地、注册地、合同预留地、原告提供的其他住址等多地点送达。各地点分散于全市各区,甚至外地,需要适用多种送达方式,尤其司法专邮数量多,因无法送达而适用公告送达的也较多;造成案件审理时间相对较长,给审判效率的提高和审限内结案工作都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全市法院应对审判和执行工作变化的举措和建议
随着当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司法领域逐步增多的趋势,如何应对金融危机对审判工作的挑战,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200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在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制裁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障企业发展、依法规范经济秩序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各地法院也纷纷出台相关规定,从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制定、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以应对金融危机的现实挑战。
就北京市法院而言,通过对以上数据和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金融危机对全市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造成的影响已经初现。由于地缘因素、经济发展差异等原因,城区法院受到的影响远远大于远郊区县法院;而城区法院受到的影响,也与本区经济结构密切相关。为应对金融危机可能造成的影响,各法院分别对重点案件实行报告制度,并指定专人审理;加强调解工作,努力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采取更加灵活的执行措施,避免矛盾冲突的升级、扩大;加强司法为民工作,特别是加强了司法救助工作,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市高级人民法院还专门发布了《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审理好涉及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的通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金融经济案件审理及执行的指导意见》,初步确立了审理涉金融危机案件的原则和机制。这些措施,为全市法院应对金融危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其效果业已逐渐显现。
当前形势下,全市法院应继续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新情况和新变化;依法审慎受理和处理好各类纠纷,依法规范、调整好社会经济秩序,妥善处置金融风暴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维护公共利益;按照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着力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帮助企业度过全球金融风暴的“严冬”,为维护首都金融安全和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科技北京、人文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一,提高涉金融危机案件的敏感度和重视度。必须高度关注民生,切实维护人民权益,强化各种诉讼救济措施。要把群众诉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点,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和评判工作成效的标准,努力解决好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一是慎重审理涉金融危机案件。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发生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等案件,必须积极稳妥处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诉讼程序机制对各类社会矛盾的化解能力,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监控和督办,要考虑到案件的连锁反应,考虑案件的审理结果对于整个行业或者领域的影响。二是建议建立涉金融危机重大案件的汇报讨论制度,统一裁判尺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完善这类案件的信息报送机制。一方面,在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各部门进一步立足自身职能范围,加大矛盾排查力度,发现涉金融危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体性案件,及时向主管院长及相关职能部门报送信息。另一方面,对于短期内涉及同一企业的立案数量骤增现象及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引起批量案件、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发出预警;通过制定预案等方式在纠纷发生的初始阶段就提前介人,防止诉讼或“群访”事件的发生。
在案件审理中,既要依法办案,也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服务企业发展,尽可能找到有利于当事人双赢、多赢的处理办法。要注重司法策略的研究和运用,既突出法律的权威性,又注意工作的灵活性;按照“是否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是否有利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平安和谐”的原则,对涉及企业的各类诉讼案件,创新执法方式,建立绿色通道,确保快速反应。
第二,妥善审理好重点案件。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别是涉及中小企业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调解,尽量平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满情绪,提醒债权人增强风险意识;在判决中,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债务履行方式尽量采取分期还款,给债务人以脱困的机会。对于涉及中小企业的债务纠纷案件,始终将社会稳定和谐、矛盾双方合作共赢作为纠纷化解的首要社会效果予以考虑;对能够调解的案件,法官均应尽最大努力去调解,把争议的双方拉到谈判桌前,积极调解或促进自行和解。在兼顾企业职工利益的同时,对涉诉的困难企业尽量采取灵活的诉讼保全和执行措施,为涉诉企业维持或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妥善处理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加强对房屋买卖、按揭贷款、工程款追索等案件的审理,充实审判力量;对于工程款纠纷案件,尽量调解,召集涉案人员,做好思想工作,共商解决纠纷的方法和途径。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案件,正确区分企业恶意欠薪与确因经济原因拖欠工资等不同情形,处理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完善与劳动仲裁机构的信息沟通、业务协调、机制衔接工作,减轻中低收入劳动者群体的诉讼负担。对于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快审快结,尽量维护职工利益。
同时,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的作用。涉金融危机案案由较为集中,且多为金融类案件,为了避免当事人走弯路,保证及时高效地审理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应由几名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由相关金融机构、劳动调解部门人员担任此类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帮助法官解决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及辅助进行调解,必要时可成立金融危机案件临时法庭。例如,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各法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或劳动争议案件合议庭,切实实现专业化审理,避免当前可能出现的陪而不审的现象,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第三,加强司法为民工作力度。在立案环节,依法对中小企业进行诉讼立案指导,提供快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对诉讼程序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慎重立案。特别是,针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极低的现状,结合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政策较明确的实际,可以系统制定专门的诉讼指南和案例指导,配合法官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以促进调解率的提升,缓和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在审判环节,对因企业破产歇业、减产裁员、减薪欠薪等引发的职工安置保障、劳动争议、讨要工资报酬等涉民生利益案件,以及与申请执行人自身生产、生活、经营保障密切相关的案件,及时开通诉讼“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在执行环节,要慎用强制措施,强化执行和解。针对当前金融危机导致各方当事人对抗执行程度加剧的现状,必须注重保护双方当事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企业,资金周转可能会出现暂时性困难。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对尚有通过后续经营可恢复清偿能力的企业,坚持慎用强制措施为执法原则,以督促义务人自觉履行和执行和解为主要工作方式。通过发挥基层组织、单位领导、亲戚朋友的说服教育作用、法官的释法明理、执行担保等方式促成双方互信,达成和解协议。多做案件和解工作,对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的企业责任人通过媒体宣传、刑事制裁等威慑机制达到案件执行目的,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此外,在工作方法上,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灵活、便利的优势,节约当事人在调查取证、往返法院以及等待判决过程中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充分发挥立案调解、庭前调解的优势,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摩擦与对抗,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双方交易关系的恢复和经济交往的继续进行。对于因企业裁员、减薪导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积极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沟通协调,邀请工会代表参加案件调解;对于涉及中小企业的纠纷案件,慎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实行“能调则调,调和即解封”的原则,保障企业生产正常开展。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部分法院坚持实施对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审判制度;对劳动争议、借贷纠纷、保险纠纷、公司类纠纷等主要由一两名法官审理,努力培养这些领域的专家法官,不断增强其处理案件及相关问题的能力,并激励其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经验优势,实现案件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运用社会合力减少和化解纠纷。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手段解决纠纷,强化矛盾排查、快速反应、现场处置等机制,加强与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联系,收集各类情报信息,强化分析研究和动态掌握,及时发现企业信贷危机、拖欠工资、资金异动、企业裁员、破产倒闭等问题。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手段迅速介入,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严密制定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预案。除此之外,还要做好对企业职工的法律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支持,加强与公安、司法、劳动仲裁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纠纷,以促进经济社会良性运行。
第五,继续加强前瞻性调研。按照市委关于扩大需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以及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经济领域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的排查工作,深入研究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实施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密切关注因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破产倒闭、劳动争议以及合同不能履行、执行不能等问题,研究采取稳妥慎重的处理办法。此外,在调研的基础上,还应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2009年3月16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指出,为应对金融危机,相关的政策、制度、管理机制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以及因金融危机而诱发各类纠纷、矛盾,需有关部门予以关注和处理的,要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发现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要结合全市和本区的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研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结合案件所反映出的新的社会问题形成调研报告,提出预防相关纠纷的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充分发挥司法工作的服务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