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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4.19【实施日期】2016.04.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诉讼程序,近年来,全市法院已经审结了一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初步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市高院民一庭对这些审判经验和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多次召开研讨会,并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目前,部分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部分问题分歧仍然比较大。现将形成基本共识的部分汇总如下,供全市法院民庭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一、案由

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未作修订前,案由统一暂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基础法律关系案由/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案由)”,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

二、管辖和审判组织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

原诉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由原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三、第三人范围

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归责于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处理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属于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起诉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六个月”性质上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第三人逾期提起撤销之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通过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等其他方式寻求救济的,起诉期间不因此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第三人对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间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六、民事权益的范围

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受侵害的“民事权益”通常是指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股权等。

多数意见认为,以金钱债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撤销之诉的,一般裁定驳回起诉,但原诉当事人利用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以致享有金钱债权的第三人无法行使撤销权的除外。

七、就婚姻案件财产部分提起撤销之诉的处理

第三人认为婚姻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关于财产部分的处理有错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就对其不利的财产处理内容提起撤销之诉。

八、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依据《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要求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与原审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案外人申请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一般不予准许。第三人要求变更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他案外人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诉讼请求的确定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原审案件当事人一般不得提起反诉。

第三人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主文无异议,仅对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提出异议并要求撤销或变更的,经法院释明第三人坚持该诉讼请求不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人另行起诉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符合《民诉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应当依据该规定处理。

十、诉的合并

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同时对原审诉讼标的提出确认权属、履行合同等主张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如果该请求系作为认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基础的,一般应当合并处理,但第三人与相对方之间约定有仲裁或管辖协议、合并审理会导致案件过分迟延或涉及其他案外人利益的除外;对于前述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并告知第三人可另行起诉。

多个第三人对同一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可以合并审理。

十一、保全程序的适用

第三人在撤销之诉案件中申请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主文确定的特定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并依法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条件的,应予准许。但该特定标的物正处于执行程序的,适用本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

十二、诉讼期间的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不中止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且其已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可依第三人申请裁定在其请求撤销或变更范围内中止执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机构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法院执行机构。

十三、审理范围和诉讼请求的处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应当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不得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法院应当释明第三人提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全部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审理第三人诉讼请求确有理由的,应当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内容;第三人同时主张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成立,且要求做出改变判决的,可以对原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其权益的内容做出改变判决;第三人主张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或者其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审诉讼在审理程序上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范围。

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内容被撤销的,未撤销部分继续有效;原二审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被撤销的,原一审判决、裁定视为同时撤销;法院判决改变的内容对全部当事人有效。

十四、判决主文及理由的表述

实践中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法院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表述为:撤销北京××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第×项)。

(二)法院判决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表述为:撤销北京××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第×项),并判决驳回原诉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或者表述为:改变北京××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第×项)为:××××。

(三)法院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第三人权益内容的,应在判决理由中告知第三人以及原诉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撤销范围内的民事权利义务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起诉。

(四)法院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部分内容的,应在判决理由中告知原诉当事人认为剩余部分内容利益失衡或者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基础已不存在的,可以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十五、调解的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与原诉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出具调解书。为避免该调解书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之间的冲突,调解书中可以表述原诉当事人放弃申请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不能有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表述。

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同时对原审诉讼标的提出确认权属并合并审理的,对于该确权之诉的调解,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调解,防止出现虚假诉讼。

十六、诉讼费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根据第三人提出撤销请求范围所涉及的金额或价款为基数计算诉讼费用的缴纳数额,撤销请求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件收取。

多数意见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对原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不予处理,但法院作出改变判决的除外。

十七、重复起诉的处理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被判决驳回后,在法定期限内又以其他理由对同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多数意见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十八、上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第三人要求撤销或者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的,原诉案件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十九、标的物转让情形的处理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主张的特定标的物在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已经转让给案外人,经审查第三人请求确有理由的,可以判决撤销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但不得直接对案外人受让的标的物进行处理。第三人可另行提起诉讼与案外人解决相关争议。

二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原诉当事人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中止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应当恢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提起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并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经审查该案外人属于原审诉讼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经审查该第三人作为案外人曾经申请再审已被法院以实体性理由裁定驳回的,对该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十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滥用的处罚

第三人与原诉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滥用撤销之诉诉权的,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权益受到侵害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二十三、适用

本纪要仅供参考,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从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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