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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12.16【实施日期】2016.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规范化,促进司法尺度的统一,实现我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顺利过渡,保证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平稳有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法[2015]3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对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进行如下调整:

(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第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不做调整,仍继续审理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第三条 北京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类型与范围,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38号)第一条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 北京市房山区、大兴区、顺义区、昌平区、怀柔区人民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15年12月31日以前,当事人已经向北京市房山区、大兴区、顺义区、昌平区、怀柔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或尚未审结的,由上述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审理。

第五条 当事人针对管辖调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管辖调整后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上诉,仍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

第七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仍可依职权提起再审。

第八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当事人对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再审。

第九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需要发回重审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当发回作出一审裁判的人民法院重审。

第十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由原第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一条 我院此前有关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日期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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