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5]162号【发布日期】2015.06.09【实施日期】2015.06.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和市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完善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有效发挥社会第三方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现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签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律师参与化解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结合北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各级法院负责对本院信访案件分类筛选,选取因缺乏判后答疑对法院裁判不理解、对法院工作存在对立情绪等原因产生信访,通过第三方开展化解工作能够有效降低信访数量的案件向市高级法院报送。市高级法院负责将选定的案件交由第三方开展化解工作。
第二条 各级法院对报送的案件进行甄别,必须确保报送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无差错瑕疵。
第三条 各级法院信访部门负责人为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工作的联络人,负责与第三方日常工作沟通和联络。
第四条 对选定交由第三方化解的案件,由各级法院信访部门负责人征询信访人对案件交由第三方开展化解工作的意见。
第五条 各级法院报送案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信访人准确的、最新的联系方式,确保第三方能够与信访人取得联系;
(二)案件电子卷宗;
(三)有信访人签字的告知书;
(四)案件信访及相关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六条 各级法院接到市高级法院报送案件通知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报送案件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各级法院应积极配合第三方开展化解工作,为第三方阅卷、了解案情、调解提供便利,需要协调地方党委及属地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的积极帮助沟通、联系。
第八条 第三方在评查阶段发现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以及存在其它瑕疵的案件,报市高级法院,由市高级法院组织各级法院会商,会商后与第三方交换意见。
第九条 在第三方化解工作中发现且经法院认定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高级法院申诉审查庭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