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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收拆迁案件立案工作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464号【发布日期】2014.11.21【实施日期】2014.11.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当前,在城镇化建设快速推进过程中,征收拆迁成为社会矛盾多发、易发的敏感领域,一些地方因强制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征收拆迁案件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为有效防止此类事件发生,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法〔2014〕19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征收拆迁行政案件,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行“裁执分离”原则,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精神,在立案工作中准确理解、有效落实《通知》内容,依法稳妥受理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行政案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内容

立案阶段是法院稳妥处理征收拆迁行政案件的第一道关口,各院在立案工作中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通知》的精神和内容,一是深刻领会最高院三令五申的办案要求和“裁执分离”原则的基本精神,一方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该立案的坚决立案;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法立案,把好征收拆迁行政案件立案关。二是认真学习最高院近年来颁行的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准确把握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具体要求;三是认真传达《通知》精神,确保领导和相关审判人员熟悉《通知》内容,在立案工作中严格加以落实,不得擅自变通和随意解读;通过多种途径向地方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积极宣传,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四是要加大涉征收拆迁行政纠纷的调研,探索好的审判经验和做法;在受理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

二、立案工作中的具体要求

(一)各院在征收拆迁行政案件立案过程中,要坚决防止背离公正、中立立场、从地方或部门利益出发迁就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对依法该立案的坚决立案,充分保障土地、房屋被征收拆迁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诉权。

要正确处理立案受理与诉前协调的关系,坚决防止违背当事人意愿诉前长时间协调、久拖不决,无原则的“和稀泥”。

(二)对行政机关提出的征收拆迁类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最高院近年来颁行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中关于起诉条件、申请材料的规定和具体要求,严格进行核对。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材料要求,群众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材料缺失或者不完备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三)按照《通知》关于“对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的征收拆迁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的要求,行政庭认为确需先予执行、请立案庭配合立执行案件的,立案庭应先行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市高级法院将加强对征收拆迁纠纷的监督指导力度,建立完善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发现机制,严肃追究限制收案、拖延立案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严肃处理不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征收拆迁非诉执行案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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