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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449号【发布日期】2014.11.15【实施日期】2014.11.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起诉的法律效力)如何进行立案审查,如何确定起诉的法律效力?

答: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附加其他起诉条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书之日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人民法院立案前当事人撤回起诉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2(告知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告知的性质和形式如何?

答:当事人起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的,可以按照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以告知方式处理。告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答复形式。

3(约定管辖的认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如何审查?

答:对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从严把握。

①法人分支机构在合同中约定由法人所在地管辖的,应为有效。

②合同的履行或者合同利益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纠纷由第三人住所地管辖的,应为有效。

③合同中有关约定管辖条款明确连结点的,应结合合同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定该连结点所指向的管辖法院;不能确定的,该约定管辖无效。

4(权利竞合时合同约定管辖适用)请求权竞合时,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在何种情形下适用?

答:当事人就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约定管辖的,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应当按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

当事人仅约定合同争议适用约定管辖,当事人因此发生纠纷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不适用约定管辖条款。

5(应诉管辖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应诉管辖”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

答:应诉管辖适用的条件是答辩期内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作实体答辩或者提起反诉。

答辩期满后被告未进行实体答辩或提起反诉的,受诉法院应依职权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受诉法院不得在答辩期届满前依职权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在法定答辩期内开庭审理的,开庭前应询问被告对于受诉法院管辖有无异议。被告对受诉法院管辖无异议并实体答辩或提起反诉的,可以认定应诉管辖成立。此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6(公司诉讼管辖的审查)《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司诉讼管辖的性质为何?立案中如何审查?

答:《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司诉讼管辖系特殊地域管辖。此类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

适用公司诉讼管辖应以是否与公司组织行为有关作为判断标准。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公司解散、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资本变动等与公司组织行为有关的纠纷应适用公司诉讼管辖。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诉讼、股东出资违约责任诉讼、股权转让诉讼、公司与股东之间出资纠纷诉讼等,不具有公司组织法上纠纷的性质,不适用公司诉讼管辖。

公司合并纠纷中目标公司尚未设立,公司分立纠纷中原公司已注销,以及发起人责任纠纷中公司未设立的,均不适用本条款确定管辖。

7(特别程序中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中被申请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程序中当事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特别程序案件后,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对其申请不予审理。但人民法院应对法院管辖权进行审查,如果确无管辖权的,应依职权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8(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第三人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法院可以口头或书面告知不予审理。

9(程序转换)督促程序转普通诉讼程序如何处理?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同意督促程序终结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书及证据材料等,受诉法院应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转换普通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争议约定管辖的,从其约定。受诉法院受理诉讼不得违反级别及专属管辖的规定。

10(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如何立案审查?

答: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特别程序,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①申请人资格:申请人为担保物权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和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建设工程承包人等法律规定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担保财产被第三人实际占有的,可以将第三人一并列为被申请人。

②物权种类: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应当经依法登记。未经登记抵押权发生纠纷的,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③证明材料:担保物权成立;债务未受清偿且履行期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建设工程承包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提交双方对应付工程价款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建设工程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建设工程承包人请求拍卖、变卖的工程性质适宜折价、拍卖的证明材料等。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申请费。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受诉法院商事审判庭审查。

11(公益诉讼的审查)公益诉讼如何进行立案审查?

答:受诉法院立案审查时应注意:一是原告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有关组织;二是公益诉讼应当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包括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纠纷;三是公益诉讼的原告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受诉法院应当准许。

消费者或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就其损失提起诉讼的,按一般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12(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代理范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答:依据司法部1991年9月20日实施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作为其所在区县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3(诉前保全的管辖)诉前财产及行为保全如何确定管辖?

答: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诉前保全不受合同约定管辖的限制。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行仲裁的纠纷,仲裁前和仲裁中的保全申请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4(案外人申请再审)原审裁判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能否受理?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案外人系原审裁判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申请再审。

15(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管辖异议上诉案件是否必须开庭审理?

答:管辖权确定是由法院依职权审查的程序性事项。是否开庭审理,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原则上不得发回重审。

16(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如何进行立案审查?

答: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按照一审新收普通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起诉人资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是在原审中具有第三人地位的当事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②证据要求:有证据证明原判主文存在部分或全部错误。

③管辖庭室: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作出原裁判的审判庭审理。

④案件受理费: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没有提出具体请求金额的,按照其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或者价额,确定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列为原告,原诉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列为被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并在裁判文书中注明有关当事人在原诉中的地位。

第三人仅对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能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对其管辖权异议不予审理,并记入笔录。

17(施行日期)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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