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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446号【发布日期】2014.11.13【实施日期】2014.11.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配套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北京市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司法处置模式】北京市法院司法处置京牌小客车拟采用“设定最高限价的竞价模式”,以车辆评估价为起拍价进行处置,同时规定每辆小客车的最高限价。

第二条【司法处置范围】进行司法处置的京牌小客车原则上为刑事案件、涉众案件中所涉及的车辆,民、商事案件中涉及的车辆确需处置的,须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批准。

第三条【司法处置条件】进行司法处置的京牌小客车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应报废的车辆以及排放水平为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进入司法处置程序。

第四条【车辆评估】对司法处置京牌小客车的评估,通过随机方式在入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评估机构名册内选定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条【车辆展示】有关车辆详情、照片、视频等信息与小客车司法处置公告同步在网上展示;网上展示期间,具备条件的,可进行车辆现场展示。

第六条【竞买人员资格】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系统内审核通过但尚未中签的个人交纳保证金后,有资格报名参加竞买。

第七条【车辆最高限价】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的最高限价为车辆评估价的150%。

第八条【网络司法处置平台】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开发的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网络平台上进行。

第九条【保证金收取方式】由北京产权交易所负责司法处置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工作。

第十条【保证金收取标准】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以车辆评估价为基数,收取不高于评估价的保证金;但车辆评估价不足一万的,司法处置保证金为一万元。

第十一条【确定最终买受人的方式】多人报出最高限价时,司法处置网络系统根据统一设定的条件,自动确定最终买受人。

统一设定的条件为参与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累计摇号次数最多的竞买人成为最终买受人;多名竞买人累计摇号次数相同,则其中注册时间最早的竞买人成为最终买受人。

第十二条【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买受人在交齐成交价款后,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北京市司法处置小客车转移登记确认通知书》,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未办理完成转移登记手续的车辆不得报废或出售。车辆原号牌号码不再保留。

第十三条【解释】本办法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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