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386号【发布日期】2014.09.15【实施日期】2014.09.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扩大信息受众面,提高拍卖资产变现率,实现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网(以下简称三大网站)作用,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三大网站是我市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司法拍卖信息的正式途径。通过三大网站发布的信息,视为正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凡人民法院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网站等媒体或其它方式公开发布的有关司法拍卖信息,必须在三大网站同步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需向社会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发布司法拍卖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纪律,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 司法拍卖信息由各级法院自行发布,具体承办部门为各法院统管拍卖工作的部门。拍卖统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 网上拍卖信息发布由执行承办法官在启动拍卖时一并提出,执行庭负责人审批。确认符合发布条件的,及时向本院拍卖统管部门移交书面审批材料和电子文本,包含标的详情、瑕疵公告声明等相关信息。相关审批材料列为归档内容,由拍卖统管部门或执行庭负责归档。
第六条 拍卖统管部门接到执行庭移交的审批材料和电子文本,对符合审批程序、拍卖信息要素齐全的,应当及时发布。对拍卖信息要素提供不全,无法发布的,应当由执行庭补正后发布。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退回执行部门。
第七条 拍卖信息一般包括拍卖公告、标的介绍、照片、视频等相关内容。根据三大网站的不同要求,应进行同步信息发布。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的拍卖信息,已实现自动同步到新浪网的北京法院司法拍卖平台。
第八条 司法网络拍卖竞拍平台为淘宝网、北交所诉讼资产交易平台、北京公共资源拍卖平台的,还应分别在各个平台网站上同步发布。发布工作分别由法院、北交所、拍卖公司及拍卖协会承担。
第九条 拍卖信息上网发布后,需要补充公告,或者信息内容填写错误,需要更正的,经执行庭领导批准后,拍卖统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补充、更正公告。
第十条 承办法官认为案情变化,需要中止或撤回司法拍卖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执行庭(局)领导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移交拍卖统管部门,拍卖统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中止或撤回公告。
第十一条 各级法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网站工作外网电脑及相关设备,拍卖统管部门应至少确定一名同志作为网站信息管理员,承担管理网站内容的具体工作,保管好各网站信息发布的帐号、密码。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本意见发布司法拍卖相关信息的;
(二)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通过网站发布信息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发布信息造成失误、泄密的;
(四)由于工作失职,发布的信息有明显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高院执行局与高院鉴拍办共同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法院的信息发布工作,监测网站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