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392号【发布日期】2014.09.04【实施日期】2014.09.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实施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以下简称2014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涉及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作如下规范:
一、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案件的案由
(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含部分驳回)的决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该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对其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作出的不予核准注册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包括部分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该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于2014年5月1日前依据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对其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作出的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后对该商标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包括部分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当事人不服该裁定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商标权无效宣告复审行政纠纷
商标权无效宣告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商标注册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宣告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效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宣告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效(包括部分无效)的决定,商标注册人不服该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是指,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争议商标专用权有效或者宣告争议商标专用权无效(包括部分无效)的裁定提起的行政诉讼。
(六)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复审决定,当事人不服该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
(七)其他商标行政纠纷
除上述商标行政纠纷外的其他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商标局为被告的不服商标局核准或未核准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纠纷,其案由可直接使用“其他商标行政纠纷”。
二、两审法院适用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示范
(一)一审案由适用
一审裁判文书应当在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后的首句话写明案由,如“原告XXX因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或其他案由)一案,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于X年X月X日作出商评字〔20XX〕第XXXXX号《关于第XXXXX号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二审案由适用
二审裁判文书应当在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后的首句话写明案由,如“上诉人XXX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或其他案由)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X(案号)行政判决,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上诉,……”
三、附则
适用2014年商标法(包括仅适用2014年商标法中除诉权和主体资格外的程序性规定)审理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其案由根据本规定确定。适用2001年商标法审理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其案由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日发布的京高法发[2012]34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利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