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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350号【发布日期】2014.08.11【实施日期】2014.08.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法[2014]19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依法妥善审理各类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行政案件,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为准确把握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和内容

依法稳妥审理各类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十分重要的职责。近年来,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反复强调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诉执行案件实行由法院审查作裁定、政府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原则,但仍有一些基层法院领会司法解释精神不到位,审查环节不严谨,直接组织强制执行以至引发恶性后果。为防止恶性事件再次发生,最高法院下发该《通知》,就规范征收拆迁案件司法行为,推进和拓宽“裁执分离”适用范围提出要求。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通知》的重要意义,开展专题学习活动和培训,将《通知》要求学深学透,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和工作思路,为扎实稳妥开展行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确保《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通知》对办理征收拆迁案件中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诉讼案件立案审理、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的审查方式和标准。全市法院要调整工作思路,理顺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保障《通知》得到严格贯彻执行。在办理征收拆迁案件过程中,要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合法性审查,坚守法律底线,敢于担当、敢于碰硬,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坚决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在诉讼案件立案审理环节,要坚决防止背离公正、中立立场、从地方或部门利益出发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对依法该立案的坚决立案,对行政行为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坚决撤销,对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予准许;对极少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在非诉执行案件审查环节,要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凡存在对群众补偿安置不到位、程序违法或违反程序正当性、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情形的,一律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不准予执行。要正确处理裁判和协调的关系,坚决防止违背当事人意愿过度协调、久拖不决,无原则地“和稀泥”。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防干预,确保征收拆迁一审案件全部公开开庭,确保每一份相关裁判文书说理充分、公开上网、及时送达。

三、积极推进“裁执分离”,进一步拓宽适用范围

“裁执分离”原则是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充分协商,由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确立的重要原则,对于发挥司法专业优势和监督功能,发挥行政机关资源优势,明确司法与行政的职能定位,确保依法拆迁、和谐拆迁意义重大。全市法院一方面要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及相关通知有关“由政府组织实施为总原则、由法院执行属个别例外情形”的基本要求,不得与地方政府搞联合执行、委托执行,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依法受理因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活动违法而引发的诉讼;另一方面要积极拓宽“裁执分离”适用范围,探索尝试将“裁执分离”扩大至征收集体土地中的房屋拆迁、建筑物非法占地强制拆除等非诉案件和诉讼案件。

四、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严格落实各项责任

针对下级法院办理征收拆迁案件,上级法院必须严格把关,切实发挥审级监督指导作用。建立和完善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发现机制,严肃追究限制收案、拖延立案的违法违纪行为。上级法院要带头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坚决为下级法院审判执行法官撑腰。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准确、客观评价下级法院工作,改变以协调撤诉率排名等不科学的考核方式。严禁下级法院执行机构在未经行政审判庭审查并做出准予执行裁定情况下,擅自采取执行措施以及擅自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在原则上不准先予执行的前提下,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请市高级法院批准。对于不按要求向市高级法院请示报告,无视“裁执分离”原则,擅自使用强制手段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严重损失以及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舆情隐瞒不报、歪曲事实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全市法院要加强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汇报和宣传《通知》的精神和内容,争取理解和支持,并切实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可能面临的实际困难。

五、强化调研指导,有效解决推进“裁执分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推进“裁执分离”过程中的各种好经验、好做法与现实困难,要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在办案中遇到法律适用方面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要依照法定程序向上级法院反映。要积极探索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注重灵活运用指定管辖、交叉管辖等法定管辖方式,适当提高级别管辖,严格落实违法管辖的法律责任。对《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市法院要加强对疑难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上下级法院的信息交流和请示汇报工作,市高级法院将围绕《通知》涉及的问题展开专题调研,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研究处理有关疑难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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