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343号【发布日期】2014.08.06【实施日期】2014.08.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监督卡的发送和管理、处置工作,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根本指导原则,以将当事人监督贯穿诉讼全过程和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三条 廉政监督卡的发送对象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
对死刑复核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将另行规定。
第四条 廉政监督卡按照诉讼程序阶段和当事人人数向当事人发送。在一个诉讼程序阶段,应向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发送一张廉政监督卡。
受案件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以代表案件当事人接收、填写廉政监督卡。
第五条 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廉政监督卡,应当以简便易行的书面方式载明,并便于进行检查。
第六条 对一审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原告,由立案庭在向以上人员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时一并发送廉政监督卡。
对一审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被告及第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由负责案件审理的审判业务庭在向以上人员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时一并发送廉政监督卡。
第七条 对二审案件的当事人,由负责二审审理的审判业务庭在第一次同相关当事人工作接触时向其发送廉政监督卡。
第八条 对再审案件的当事人,由负责再审案件审理的审判业务庭在第一次同相关当事人工作接触时向其发送廉政监督卡。
第九条 对执行程序的申请人,由负责办理案件受理手续的部门在办理案件受理手续时向申请人一并发送廉政监督卡。对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由执行庭在第一次同以上人员工作接触时向其发送廉政监督卡。
第十条 同一法院内不同部门因应由哪个部门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廉政监督卡发生争议的,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本办法的精神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备有廉政监督卡。案件当事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到上述地点要求领取廉政监督卡,相关部门经审查其案件当事人身份属实后向其发送一份廉政监督卡。
第十二条 廉政监督卡由案件当事人在案件办理期间或者案件办结后,通过邮寄方式交至案件所在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廉政监督卡发送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和进行检查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并负责管理与处置廉政监督卡。对廉政监督卡中提出的意见 ,应按照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对提出的批评意见,转案件承办部门查明情况后酌情对被监督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提出的表扬意见,转案件承办部门查明情况后酌情对被监督人进行表扬奖励;
(三)对反映的违纪违法线索,会同案件承办部门的廉政监察员进行核查处理;
(四)对反映的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等方面问题,依照相关规定分别移送案件承办部门、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部门对当事人反映的批评意见进行处置后,应当适时向案件当事人反馈处置情况。
纪检监察部门在对案件当事人反映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处置后,应当适时向案件当事人反馈处置情况。
因案件当事人反映问题不实而给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监察部门和案件承办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为被反映人澄清事实。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案件当事人在廉政监督卡中提出的意见进行梳理分析,并结合分析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向本院党组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廉政监督卡由各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统一样本印制并进行管理。需发送廉政监督卡的部门按照需求向纪检监察部门领取。
第十七条 未设立纪检监察部门的法院,由本院政工部门承担本办法中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
第十八条 对各院、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发送、管理和处置廉政监督卡的工作应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