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20〕205号【发布日期】2020.04.28【实施日期】2020.04.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市高级法院各相关业务部门:
为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便利管理人履职,现就人民法院支持管理人查询相关信息、查阅卷宗及档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台对接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财产信息,并在收到系统反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管理人。
二、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应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书面反馈通过北京法院智汇云系统查询的债务人企业诉讼、执行案件信息。
三、管理人可以申请查阅并复制涉及债务人的诉讼、执行案件卷宗、档案材料。
现场查阅未结或者已结但未归档案件卷宗材料的,管理人可通过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联系法官窗口或拨打12368人工语音诉讼服务热线进行预约。窗口及热线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承办法官派发工单。法官应在收到工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管理人在律师阅卷室或者指定的专门地点阅卷。
管理人可登录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申请网上查阅已归档案件电子档案。法院档案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答复。
管理人现场查阅卷宗的,应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员身份证。申请网上查阅电子档案的,管理人应将上述材料上传提交审核。
四、执行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的执行案件进展信息,方便管理人查询。
管理人书面申请核实未结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的,执行部门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