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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办理网上信访的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249号【发布日期】2014.06.06【实施日期】2014.06.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落实最高法院关于网上信访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拓宽信访渠道,方便人民群众信访,减轻人民群众负担,规范网上信访工作,结合北京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现就网上信访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工作原则和目标】网上信访工作坚持便民及时、公开依法、重心下移的原则,通过互联网开展涉诉信访登记、受理、处理和答复等工作,减少信访群众的上访成本,努力实现从走访到网上信访模式转变。

第二条【工作流程】信访人通过网上涉诉信访系统提出信访,经系统识别为信访案件的,系统将案件派发并通知责任法院,责任法院甄别办理后答复信访人。

第三条【责任法院确定】确定责任法院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服生效裁判引发的信访,二审维持或一审生效的案件,一审法院为责任法院,二审改判或调解的案件,二审法院为责任法院;

(二)再审改判或调解的,再审法院为责任法院;再审维持的,按照第一项的原则确定责任法院;

(三)对其他司法行为或决定不服信访的,作出司法行为或决定的法院为责任法院;

(四)责任不明确的,由高级法院指定。

第四条【分办错误处理】责任法院收到系统派发的信访案件后,认为确定责任法院不当的,于收到派发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高级法院反馈。高级法院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责任法院确定确实不当的,应当重新分办。

第五条【初步受理确认】责任法院于收到信访案件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信访人初步受理的确认通知。

第六条【案件甄别办理】对于网上信访案件,责任法院应当认真甄别办理,办理期限为三个月。

第七条【办理结果答复】责任法院甄别复查后,形成甄别办理结论,经庭、院长审批后,填入网上信访系统。对于不适宜网上答复的,责任法院采取网下沟通、电话答疑等方式处理。

第八条【监督管理】高级法院申诉审查庭负责指导全市网上信访工作,确保网上信访顺利进行。

第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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