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网发[2014]第467号【实施日期】2014.06.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为高效快捷地开展鉴定机构随机确定工作,进一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自2014年7月1日起,各法院有关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等各类鉴定类机构的随机确定工作,由各法院依托北京法院内网“北京法院鉴定拍卖委托管理系统随机确定子系统”(以下简称“随机确定子系统”)自行组织,市高级法院不再统一组织。评估、审计、造价、拍卖、破产等类机构的随机确定仍需报高级法院统一组织。
随机确定鉴定机构工作的相关要求如下:
1、随机确定鉴定机构工作应公开进行,须有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场,机构人员不必到场;各院纪检监察部门对随机确定工作实施监督职能。
2、各法院应保障必要的设备和场地,并根据本院的鉴定案件数量和类型,经与审判业务部门沟通后,合理安排随机确定鉴定机构的时间。
3、负责鉴定工作的人员应在收案登记后及时组织随机确定工作;随机确定鉴定机构的过程,当事人可到法院现场观看,也可登录北京法院外网观看。
4、各法院在“随机确定系统”中填报“回避机构”时,应选择或说明回避理由;若为非法定回避理由的,须经审判业务部门承办法官如实填写后,由负责鉴定工作的人员录入系统。
5、对于需要重新鉴定的案件,须经审判业务部门承办法官如实填写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理由后,由负责鉴定工作的人员录入“随机确定系统”。
6、各法院在办理委托过程中,发现鉴定机构的资质、业务范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与“随机确定系统”中的信息不一致的,须及时上报高级法院鉴拍办进行更新。
7、随机确定鉴定机构工作具体操作细则,各法院可参照最高法院、北京高级法院的相关规定自行拟定,并报高级法院备案。
随机确定鉴定机构工作的时间安排如下:
1、高级法院定于6月上旬组织全市鉴定工作人员培训,培训安排详见附件。
2、培训后至6月底,为随机确定鉴定机构的过渡期,各法院可以选择部分案件先行组织,也可报高级法院统一组织。
3、7月1日起,各法院自行组织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等各类鉴定类机构的随机确定工作,市高级法院不再统一组织。
工作中有任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联系高级法院鉴拍办、民一庭、监察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