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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238号【发布日期】2014.05.28【实施日期】2014.05.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案件评查工作对审判质量的监督、保障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案件评查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对已经办理完毕的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检查、监督和考核的工作。

第三条 案件评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实现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本市三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为负责案件评查的职能部门,向本院案件评查委员会以及审判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等事宜。

第五条 本市三级法院均应成立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各审判、执行、信访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监察室、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案件评查委员会。

案件评查委员会根据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的审判质量评查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对具体案件的评查定错、确定优秀裁判文书;负责听取法官对定错案件的申辩。

第六条 案件评查工作分为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常规评查:

重点评查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确定的工作重点,对特定已结案件进行专门的检查评定。重点评查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专项评查是指为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规范同类案件的审理或根据本院工作的需要、上级法院或领导机关的要求,对某一类已结案件的办案质量或办案环节进行专门的检查评定。专项评查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

常规评查是指对各类已结案件的质量定期进行的检查评定;常规评查案件的抽查比例一般不应低于同期结案总数的10%。常规评查工作一般由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自行开展,并定期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检查情况报告。

第三章 评查范围

第七条 全市各级法院应当对下列已结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一)发回重审案件;

(二)指令再审案件;

(三)改判案件;

(四)撤销案件;

(五)提起再审案件;

(六)申诉信访案件;

(七)其它。

重点案件评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评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依照本规范确定的工作程序向案件评查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全市各级法院应当对下列已结案件进行专项评查:

(一)特定类别的案件;

(二)特定法官办理的具体案件;

(三)庭审活动;

(四)裁判文书;

(五)其它。

专项评查不定期进行;应根据开展专项评查的目的确定评查的内容;专项评查结束后,应当向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并报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全市各级法院应当对下列已结案件进行常规评查:

(一)一、二审案件;

(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三)执行案件;

(四)减刑、假释案件;

(五)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以及国家赔偿案件;

(六)其它。

常规评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可以采取法官互查、合议庭互查等方式进行。常规评查结束后,应当向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书面汇报检查情况。

第四章 评查内容

第十条 各类案件在评查时,均应对案件实体方面检查下列情形是否存在:

(一)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不清、不准确造成错误裁判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遗漏和丢失主要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审查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适用政策依据不当,影响正确裁判的;

(四)实体处理不当,有漏判事项、畸轻畸重而显失公平的;

(五)确定责任不清,显失公平的;

(六)调解违反法定程序和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导致再审改判的;

(七)其它。

第十一条 各类案件在评查时,均应对案件执行法定程序方面检查下列情形是否存在:

(一)收到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未开具收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应公告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告公开审理和未公开宣判的;

(四)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以及独任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特别是在开庭审理阶段的用语不合乎法律规范,有显失公正或误导问题的;

(五)对涉及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据未经当庭质证就作出判决或裁定,询问过于简单或影响案件程序的问题没有明确工作记载的;

(六)有侵犯、剥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问题的;

(七)有误导、操纵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问题的;

(八)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应依法调取证据而未调取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承办人在向合议庭介绍案情或向庭、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汇报时,有背离案件事实和实际情况,做不客观、不真实汇报并作出判决,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十)应履行由审判长、庭长、院长审批手续而未履行的或未按规定备案的;

(十一)评议案件中,合议庭成员有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形或存在对案件不发表意见情形的;

(十二)未办理报批延审手续而超审限的;

(十三)无特殊情况先报结后宣判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拖延移送上诉、复核和提审案件1个月以上未经庭、院长审批的;

(十五)审判活动不符合程序法及法院内部审理工作程序有关规定的;

(十六)采用不规范的方式送达裁判文书的;

(十七)未按规定报结、归档,未及时、准确录入、上传案件电子数据的;

(十八)其它。

第十二条 各类执行案件在评查时,均应检查下列情形是否存在:

(一)诉讼保全及解除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执行准备工作失误,造成被执行财产流失的;

(三)错误地执行法律文书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遗漏执行法律文书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定执行程序、审批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超执行期限未报延期执行手续的;

(七)执行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案外人或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不审查、不质证的;

(九)不执行指挥中心发出的相关命令,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执行和解违反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导致不良后果的;

(十一)执行员向领导汇报案件内容不真实,使相关领导做出错误决定,执行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执行中发生重大事项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执行各阶段应当制作相关笔录而未制作,不能真实反映执行情况的;

(十四)案件材料丢失,导致难以执行的;

(十五)案件执行后不及时录入案件信息、逾期不报告、报结不准确、卷宗整理不合格、逾期不归档的;

(十六)违反规定擅自收、退、增、减、免执行费的;

(十七)拍卖、评估行为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无卷宗或记录不详细的;

(十八)其它。

第十三条 各类案件在评查时,均应对案件裁判文书内容进行如下检查:

(一)诉讼文书是否符合最高法院规定的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及市高级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规定的;

(二)裁判文书是否写明具体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证据采信或不予采信理由的;

(三)未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一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说理论证的;

(四)应援引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而未引用即做出判决、裁定;或实体处理结果无差错,但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不正确的;

(五)认定事实及证据部分与实体处理相互矛盾的;

(六)使用法言法语不规范的;

(七)未盖院章就送达或宣判的;

(八)未按要求进行校核,存在错漏当事人、错案号、错案由、错漏字、漏页等影响法律文书或案件质量问题的;

(九) 援引原判主文不完整,影响判决效力或引起歧义的;

(十)判决核定的标的数额有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确定的诉讼费用总额、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数额错误的

(十二)其它。

第十四条 各类案件在评查时,均应对案件卷宗检查下列情形是否存在:

(一)未严格按照有关卷宗归档的具体规定装订成册的;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材料遗漏或丢失的;

(三)应有审判长、合议庭成员、诉讼参与人及庭、院长签字的笔录、裁判文书,而漏签、代签、错签的;

(四)卷中所附证据材料未注明其合法来源或出处的;

(五)正、副卷材料装订颠倒的;

(六)卷内材料装订顺序混乱的;

(七)未按规定保存、移送案卷,导致案卷丢失的;

(八)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归档的;

(九)其它。

第十五条 在案件评查中发现上述情形存在的,应当由案件评查人员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案件评查信息系统。

第五章 评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案件评查、优秀裁判文书评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第十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的案件,应当按季度写出《案件评查情况综合报告》,对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的案件中可能定错的案件,应当逐件写出《案件评查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经审判管理办公室合议形成初步意见后,认为案件存在问题的,应当在《案件评查情况报告》提交案件评查委员会讨论前,征求有关业务庭负责人和案件承办法官的意见;对确有法律依据或合理解释的意见,应当重新合议。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法官对案件评查发现的差错有申辩权。对《案件评查情况报告》中所列问题,案件承办法官可以书面说明情况并可申请在案件评查委员会会议上申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案件评查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法官在案件评查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申辩前,可申请案件评查人员或评查委员会相关成员回避;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回避的,该负责人不得对本案件是否构成差错进行辩解,并不得参加认定差错的投票。

第二十一条 案件评查委员会评议案件应当依下列程序进行:

1.案件评查负责人宣读《案件评查情况报告》;

2.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做解释说明;

3.承办法官做口头申辩;

4.承办法官退场,评查委员会委员进行评议;

5.评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评查委员会委员对相关案件是否构成差错及差错级别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6.投票采取与会成员一人一票的计分原则,差错案件的通过标准应为与会成员60%以上的赞成票,否则为不通过;投票应当场公布结果;

7.评查委员会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选阶段。在季度评查的结案范围内,由所在业务部门于当季度第三个月的30日前,向评查小组提交候选优秀裁判文书1至2篇;

(二)公示阶段。评查小组对各业务部门推荐的裁判文书进行初步甄别,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裁判文书汇总并将案号及文书在本院内部网站上公示;

(三)审定阶段

1.在本季度案件评查会上,由评查小组负责人就本次所提交裁判文书的综合质量考核情况进行说明、汇报征求意见情况;

2.由被评议业务部门与会负责人向评查委员会作所提交裁判文书情况的补充说明;

3.评查委员会委员针对报告内容进行质询、讨论;

4.评查委员会委员对提交裁判文书是否达到优秀档次进行书面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结果。

第二十三条 评选采取与会成员一人一票的计分原则,每票对参选裁判文书的投优比率不得超过90%,否则为无效票不予计分。优秀裁判文书的通过标准为与会成员80%以上的赞成票,否则为不通过。

第二十四条 各法院每年第一季度应将上一年度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以《结案情况汇总表》的形式将差错案件、瑕疵案件、优秀裁判文书情况报送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结案情况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案号、案由、各方当事人、结案方式、收结案日期、案件承办人、书记员、评查结果以及统计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高级法院根据各法院案件评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先进法院的评选条件。

第六章 评查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六条 案件评查结果分为差错案件、瑕疵案件、合格案件、优秀裁判文书四类:

(一)差错案件是指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处理结果和卷宗装订等方面存在质量差错的案件。案件差错根据差错性质、过错程度及后果分为重大差错和一般差错两类:

1.重大差错是指由于案件承办人的故意(过失),造成案件性质、事实、处理及程序方面有重大偏差或疏漏,导致二审(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财产保全和执行裁定被撤销,或造成国家赔偿的差错。

2.一般差错是指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形成的对案件处理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差错或文书制作、卷宗材料、笔录制作等方面的差错;

(二)瑕疵案件是指虽不构成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差错或疏漏,但存在应引起注意并在以后的案件审理中加以改正的问题。

(三)合格案件是指没有差错或仅在副卷中存在轻微问题但不足以对案件质量产生影响的案件;

(四)优秀裁判文书是指符合最高法院、市高级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格式要求,事实认定清楚、准确,论理充分、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结构严谨,适用法律正确,主文表述准确、完整,文字表述凝练、清晰、精准、通顺,裁判文书结果正确,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并能起到良好示范效应的裁判文书。

第二十七条 案件差错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

第二十八条 经评查委员会讨论认定的差错、瑕疵案件,审判管理办公室要以情况通报的形式予以网上公布。

业务庭应结合案件评查结果,对差错案件、瑕疵案件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组织庭内讲评。

第二十九条 案件评查的结果应记入法官业绩考评档案,作为法官评优授奖、晋升职级以及培训、任免、交流、轮岗、辞退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市高级法院每年开展一次全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定工作,由各法院在本院当年评选的优秀裁判文书中推荐参选。

第三十一条 案件评查部门在评查工作中发现干警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院可根据本院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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