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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检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京检发[2014]104号【发布日期】2014.05.20【实施日期】2014.05.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密切检察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根据中共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家机关会签《关于加强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北京市特约人员聘任大会精神和市检察院党组要求,结合本市检察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担任特约检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三)作风正派,在民主党派和所联系的群众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四)身体健康,在应聘、续聘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五)愿意从事特约检察员工作,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职人员,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或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特约检察员职责的人员不得担任特约检察员。

(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人员不得担任特约检察员。

第三条 特约检察员的职责:

特约检察员以个人身份参与检察机关工作,实行聘请兼任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和决定。

(二)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依法从检、廉政勤政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三)应邀参加检察机关的座谈、调研、检查、巡视等,为制度规范的制定出台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部署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四)经检察院领导指派,参与有关案件的审查、复查和调查,或应邀参与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不起诉案件公开答复等检察工作,对案件或有关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关注社情民意,协助检察机关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协助检察机关做好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特约检察员的权利:

(一)阅读检察机关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观摩检察人员出庭等工作。

(二)了解检察机关的有关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参加检察机关有关制度规范的制定和理论问题的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的执法情况、纪律作风提出建议或批评,进行民主监督。

(四)按照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反映和转递群众来信、检举、举报、申诉和控告,可以了解办理情况。

(五)接受检察机关业务知识培训以及报刊、信息服务。

(六)参加检察机关组织或委派的有关工作和活动时,享受检察机关提供的差旅补助、工作津贴。

(七)特约检察员履行职责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对特约检察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第五条 特约检察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研究检察知识。

(二)接受检察长的领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检察机关保密规定和相关工作纪律。

(三)正确处理做好本职工作与履行特约检察员职责的关系。

(四)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履行特约检察员职责中涉及《刑事诉讼法》第三章规定的应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五)以特约检察员身份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事先征得检察机关的同意,并在活动后报告有关情况。

(六)特约检察员工作岗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后,应主动通知检察机关,以便于开展工作。

第六条 特约检察员的聘请、解聘和续聘:

(一)市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委统战部提出聘请特约检察员的意见,明确聘任条件、人数。

(二)请市委统战部商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单位,向检察机关推荐适当人选。

(三)市委统战部与市检察院共同对推荐人选进行组织考察,在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同意后,共同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四)聘任人选确定后,市检察院将意见反馈给市委统战部和人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签署意见后的《特约人员登记表》抄送市委统战部和人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召开聘任会议。邀请市委统战部、有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受聘人所在单位领导同志参加,以市检察院名义向受聘人颁发特约检察员证书,并将特约检察员名单通过市属主要媒体或北京检察网向社会公布。

(六)特约检察员聘任时间与北京市特约人员聘任时间一致,聘期为一届五年,聘期届满,聘任关系自动解除。因工作原因需要续聘且符合条件的,经市检察院与市委统战部及特约检察员本人沟通、协商后可以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一届。

(七)特约检察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解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特约检察员的;无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参加特约检察员工作的;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检察员的;本人因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解聘要求的。出现上述情况,市检察院应与市委统战部及时沟通、协商,决定解聘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人和有关部门。

第七条 特约检察员的组织管理和履职保障:

检察机关应开展特约检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提供履职保障和工作条件。

(一)建立健全特约检察员工作规章制度,把特约检察员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在办公室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特约检察员的聘任和组织管理。

(二)为特约检察员参与活动、履行职务、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三)组织特约检察员业务培训。

(四)组织特约检察员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理论、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开展调研、巡视、检查、咨询等活动。

(五)定期与特约检察员座谈,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六)支持特约检察员反映真实情况、坚持正确意见,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责,保障特约检察员履行职责的正当权利。对于特约检察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通报办理结果。

(七)定期将特约检察员工作计划、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委统战部,及时向市委统战部和有关民主党派反馈特约检察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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