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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177号【发布日期】2014.04.15【实施日期】2014.05.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规范性,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市中、基层法院就执行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需要书面答复的,按照《关于办理执行请示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对于不属于法律适用问题,或虽属法律适用问题但亟需研究解决的,通过执行疑难问题会商研讨机制予以指导。

第二条 对于中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由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及负责执行业务指导的部门与所在中级法院相关部门共同会商研讨;对于基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由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及负责执行业务指导的部门和所属中级法院相关局、庭,与所在基层法院的相关局、庭共同会商研讨。

第三条 对于执行工作中具有一定普遍性或类型化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由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及负责执行业务指导的部门牵头,组织本市三级法院执行局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人员共同会商、研讨。

第四条 执行疑难问题会商研讨机制由疑难问题所在法院向市高级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业务指导的部门报请启动。

第五条 会商研讨时,疑难问题所在法院应当安排本院的北京市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研究会会员参加。

第六条 会商研讨的各种意见可供疑难问题所在法院参考。会商研讨的情况作为审判秘密,不得泄露。

第七条 对于会商研讨的情况,由书记员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商研讨的日期、地点、内容、参与人员及其发言内容等。

第八条 对于执行工作中亟需达成共识以统一司法尺度的业务问题,通过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进行研讨并形成座谈会纪要,以指导本市法院执行工作。

第九条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由市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的执行局局长及各庭庭长参加,并视情况邀请部分基层法院的执行局局长列席。

第十条 提交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研讨的草案由市高级法院执行局相关部门起草,并根据研讨达成的共识,下发座谈会纪要。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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