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159号【发布日期】2014.04.08【实施日期】2014.04.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中的案件信息管理,推进案件信息管理规范化建设,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完整、规范、及时、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应充分发挥反映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开展案件信息咨询,提供案件信息决策,进行案件信息监督的作用,提高法官执法办案水平,方便当事人诉讼,促进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全面提升,推动北京市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北京市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应坚持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原则。
第二章 案件信息与标准
第五条 案件信息是指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进行诉讼活动所形成的各类信息的总称。
第六条 北京市法院案件信息由个案信息和综合信息构成。个案信息包括单个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等诉讼过程的全部案件信息项、裁判文书、卷宗材料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综合信息包括各类案件的统计汇总信息、裁判文书库、审判分析、决策咨询及其他相关信息等。
第三章 信息采集与质量控制
第七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完整准确、逐级负责的原则采集案件信息。
第八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利用基于网络的信息采集平台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认真做好案件信息采集及相关组织工作。
第九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建立案件信息采集质量保障制度,确保案件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一致。
第十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建立案件信息校验及更正审批制度,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下级法院应当按规定及时报送案件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上级法院对于与下级法院有关的案件信息,应当及时反馈。
第四章 信息统计与分析
第十二条 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法院案件信息的分类统计与汇总工作;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法院案件信息的分类统计与汇总工作。
第十三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建立以全面调查为主,抽样调查、重点调查为辅的案件信息调查方式,开展专项审判调查活动。
第十四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开展案件信息调研分析活动,以案件信息统计数据为主要依据,加强对审判运行态势及审判执行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及时总结审判执行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充分利用案件信息统计数据资源,探索审判执行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之间的关系,预测案件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完善立法、审判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第五章 信息使用与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北京市法院案件信息由各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按管理职责和权限授权使用和发布。未经授权,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发布。
第十七条 使用本法院的案件信息,需向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授权使用;使用全市法院的案件信息,需首先向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层报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授权使用。
第十八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建立案件信息发布制度。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须明确信息发布的方式、渠道和时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需要阶段性保密的案件信息,必须加强管理,在正式发布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案件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本法院实际,建立案件信息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过程管理与监督,关键岗位须配备两名工作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传输和交接手续,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加强信息存储与备份管理,关键信息必须实行异地备份。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保密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和自律意识;严格按照职责设定工作权限,避免越权、违规操作;严格对各类用户账号、密码的管理,避免泄露;加强各类设施(含网络)的管理、关键设备必须有备份;加强身份认证系统建设,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案件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信息管理,为政策制定、审判管理、司法改革、绩效考评等工作中立地提供信息支持与决策服务。
第二十三条 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法院、本院案件信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发布全市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工作要求等规范性文件;
2.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法院的案件信息管理以及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进行考核通报;
3.审核、发布全市法院案件信息资料;
4.组织开展全市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和有关培训;
5.负责组织本院案件信息采集及其质量保障工作;
6.根据本院的审判执行工作计划、审判管理工作需要,采集、整理、提供全市性的案件信息,对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决策咨询和信息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级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有关案件信息管理的规定和工作要求;
2.制定符合本法院实际的有关案件信息采集、信息质量控制、信息汇总和规范管理、信息使用与发布、网络信息安全等各项信息管理办法或必要的补充规定,并层报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3.指导、监督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执行有关案件信息管理规定和工作要求;
4.负责组织本院案件信息采集及其质量保障工作;
5.审核、发布本法院案件信息资料,为当事人提供畅通的信息查询渠道;
6.及时整理、校验有关案件信息(含数据库),在高级法院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
7.开展案件信息管理调研工作和本法院有关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法院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承办案件的信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级法院信息管理部门及所在法院案件信息管理部门有关案件信息管理的规定和工作要求;
2.制定本部门有关案件信息管理办法,并报所在法院案件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3.指导、监督本部门审判人员及时填报案件信息项,负责本部门承办案件的信息采集及其质量保障工作;
4.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本院案件信息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案件信息。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审判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审判业务部门案件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案件信息管理工作,案件信息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保密岗位人员的要求,配备熟悉审判、信息管理及计算机业务的人员;案件信息管理人员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畅通晋职晋级渠道,保障人员待遇,确保案件信息管理队伍的专业化和稳定性。
第二十八条 案件信息管理工作实行逐级检查和相应考核通报制度、信息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案件信息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案件信息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法院的案件信息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并层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市法院以往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重复或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